■ 张书林
在减少党委副书记职数的改革过程中,地方党委专职副书记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的基本要求,减少了党委工作的层级,强化了地方各级党委抓党建工作和党务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经过几年的探索,形成了基本的职责定位、行权模式和行权原则。
地方党委设立专职副书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党委抓党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党要管党的各项要求能够真正落实下去。因此,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毫无疑问应围绕着“抓党务工作、抓党建工作,借以提升地方党的自身建设水平、党的工作水平”来展开。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围绕着集中精力抓党务、党建工作进行,这与专职副书记“专”之要求应是基本吻合的。
按照这一思维逻辑与价值逻辑,专职副书记应该在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务工作、党建工作。具体说来:第一,党委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办公室工作、机关党的工作、党的政法工作、党的纪检工作等地方党的各项工作,都应由专职副书记来具体领导和组织协调,涉及到地方党务与党建工作的所有方面、层面、领域的工作都应在专职副书记的分管、协调、领导下展开。第二,与党务工作密切关联的共青团工作、妇联工作、工会工作等群团工作以及社会工作、信访工作、宣传文化教育工作等,也应在专职副书记的分管、协调、领导下进行。
这样设定的优势是保证了党要管党各项任务要求的实现,加强了党的建设。
在围绕党务工作行权的过程中,专职副书记的行权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模式。
(一)专职抓党务型。专职副书记专职抓党务的行权过程,主要涵盖以下两大范畴。一是集中精力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先进性建设、执政能力建设、政治建设、党内和谐建设、党内民主建设等党的建设各个领域的工作,形成纵横交错的抓党建工作基本格局。二是集中精力去抓党的组织工作、纪检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政研工作等各个方面的党务工作,形成抓党务工作的完整体系。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晰,即专职副书记抓党务工作,主要是宏观地抓、全面地抓,而不是去过多地插手或干预具体事务。因为在各级党委常委会中还有兼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办公厅(室)主任等的党委常委来具体分管负责某一方面的党务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专职副书记汇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职副书记对党务工作抓得过于具体和细化,就容易与有关常委的工作形成过多重合交叉,有代替常委工作之嫌,不利于分管具体党务部门工作的常委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综合抓党务及其他工作型。在这种类型下,专职副书记除了要抓好第一种类型下的所有工作之外,还要负责抓好与党务工作紧密关联的群团工作、社会工作、群众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专职副书记还要坚持做到“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并受书记委托负责处理其他有关工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专职副书记所从事的工作,除了党务工作、党建工作是确定性的,其他工作的不确定性较大。有的工作是书记在会议上、在班子分工时,安排给专职副书记的常规性工作;有的工作则是书记临时以电话、口头形式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专职副书记的工作头绪必然增多、压力自然加大。
(三)既抓党务又兼任其他职务型。有的省、市、县、乡镇党委,为强化专职副书记的权力与权威,使专职副书记的“务虚”角色真正“实”起来、“务虚”权力真正“实”起来,实行了专职副书记兼任其他党内或国家职务的兼职行为。
为使专职副书记的权力行使更为规范有序,使其权力效能和内在价值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应从以下方面确立专职副书记的行权原则。
(一)专职副书记必须专职抓党务的原则。虽然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专职副书记兼任其他领导职务的探索,但专职副书记作为书记抓党建工作的重要助手,为避免其在工作中出现主业荒废、副业增生的“不务正业”式非议,我们还是应该规范专职副书记的行权原则,按照自身的职责定位,去规规矩矩、认认真真地抓党务和党建工作,将主要精力放到所分管的党务工作上,切实从宏观上、全局上抓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因此,专职副书记不宜直接兼职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更不宜兼职人大、政府、政协、群团组织。要谨防专职副书记变成什么事都管又什么事都可管可不管的“打杂书记”,在开不完的会、讲不完的话、陪不完的客、协调不完的关系中变成“万金油”,把本应该抓好的专职党务工作抛在一边,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二)专职副书记与其他常委地位平等的原则。专职副书记属于常委,与同为常委的书记、兼任政府行政首长的副书记以及其他常委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专职副书记所从事的党务工作虽然大部分为务虚性工作,但和其他常委的工作一样均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有的只是工作分工上的区别。任何人不能因为专职副书记所分管的是“务虚性”的党务工作,有的常委分管的是务实性的经济工作,而就此认为专职副书记的政治地位、重要性还不如常委。
(三)专职副书记职位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专职副书记是副书记的职位,也就必须相应地行使副书记的权力。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的地方的专职副书记有名无实,看似很有权实则无权,顶着一个专职副书记的名号,实际可支配的实际权力、可动用的管用资源还不如一个常委。有的地方通过实行专职副书记兼职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长等的办法试图提升其权力与权威,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又把专职副书记置于与其他常委相同的角色定位上,使得专职副书记与其他分管某一党务工作的常委在权力配置上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如果是这样,还不如取消专职副书记,多设一名常委替代之。因此,要使专职副书记制度切实发挥其效力并具有光明前途,最关键的是要从党内权力配置上尽快研究建构专职副书记的职位与权力相统一的制度安排,以使专职副书记在党内真正有职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