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江苏省的调研数据

2013-07-06 05:44史晓晨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因素

谢 勇,史晓晨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一、引 言

农民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国家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比上年增长4.4%[1]。但农民工在劳动权益方面却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时间偏长、超时劳动现象严重是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每周劳动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农民工占到89.8%[2],而其他多项针对农民工的调查活动也均有类似发现[3-4]。显然,超时劳动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健康,侵犯着他们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也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学术界大都认可农民工劳动时间偏长的基本事实。其中童金成通过大量的个案调查研究,进一步发现个体、私营、外资性质单位农民工超时劳动严重[5]。严沛坚则认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普遍性,认为其反映出了立法、监管、法律权利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6]。龚仁基于餐饮业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发现90%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周劳动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并且没有获得相应工资补偿[7]。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近年来有少数文献进一步讨论了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影响因素。总体来看,已有的研究普遍认为:性别、家庭状况、工作所在行业等个人因素以及劳动合同、工会等客观因素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具有显著影响[8]。其中张志英、顾金土基于抽样调查数据,认为法律、进城时间、工作类型、车间权威、独立工会缺位、公共权力麻木等因素是造成农民工劳动时间偏长的重要原因[9]。朱玲则发现,小时工资低、需要汇款回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更容易出现超时劳动,并进一步认为超时劳动将对农民工的健康状况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10]。

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及其影响因素的问题已引起了学术界与政策层面的广泛关注,但已有的研究大都以定性分析或对现状的简单描述为主,很少有研究在实地的基础上,运用规范的微观计量经济模型系统考察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影响因素。因此,为了进一步探究农民工超时劳动的现状和原因,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本文将基于江苏省的调查数据,运用相关的计量模型,对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1年1月所组织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关系稳定性调研”。本次调研的对象为外出农民工,由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生利用寒假返乡的机会开展调查活动,共回收问卷688份,其中有效问卷631份,有效率达到91.72%。

(二)描述性统计

总体来看:在631份样本中,男性占到了64.1%,女性为35.9%,平均年龄为29.84岁,其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占到了69.89%。在受教育水平方面,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受访者达到了51.9%,其中大专及以上的比例占18.7%,受教育水平总体较高。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但仅有30%左右的农民工掌握了相关的职业技能。此外,被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水平平均为2339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51.35%,较以往有所提高,这与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有较大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情况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是基本一致的,这说明本次调查的结果具有比较强的代表性。

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在表1中列出了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分布情况。从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普遍高于法定标准,超时劳动现象在我国的农民工群体中普遍存在。高达84.31%的农民工每周劳动时间超过44小时的法定标准,其中83.84%的农民工存在周末加班现象,有很多农民工甚至无法享有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权利。此外,在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比例相对较低,但仍有超过一半的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

表1 被调查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分布情况

三、模型与变量

(一)模型构建

为了进一步研究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影响因素,在前文对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以农民工每周工作的小时数(对数值)作为因变量,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其中Yi表示农民工的劳动时间,χi为一组影响因素自变量,βi为各自变量的回归系数,代表各相关自变量对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影响方向与影响程度。

考虑到农民工群体中超时劳动严重的事实,本文还将进一步考察研究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影响因素。为此,本文首先将农民工的周劳动时间与44小时的法定标准进行比较,将农民工区分为“超时劳动”与“未超时劳动”两个群体,并赋值如下:“超时劳动=1”“;未超时劳动=0”。对于这样的二分选择的情形,在计量分析中一般使用L ogistic模型进行估计。具体情况如下:

模型中,Y表示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取值为0或1),χi为影响因素变量,βi为相关自变量的回归系数,代表了相关自变量对超时劳动的影响。

(二)变量选择

1.个体特征。在个体特征方面,包括性别和年龄两方面因素。男性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因为生理健康状况、社会职能作用、思想观念的不同而在劳动时间选择上有所差别。男性的体力明显强于女性,更多地承担维持家庭和社会建设的负担,被赋予外向职能,因此,本文预计男性比女性劳动时间更长,也更容易出现超时劳动。此外,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但工作经验、技能等方面一般会随年龄的增长而逐渐积累。因此年龄因素可能也会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产生影响。

2.人力资本特征。人力资本特征主要包括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根据人力资本理论,上述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一般认为,受教育水平低、缺少职业技能或职业技能低的农民工,通常从事简单的劳动,劳动生产率低,劳动时间普遍较长,容易出现超时劳动现象。

3.雇主特征。主要包括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单位的所有制等两方面内容。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装璜业、住宿餐饮娱乐业,批发贸易零售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业几个行业,已有的研究显示,装璜业和住宿餐饮娱乐业的农民工普遍劳动时间较长。本文将单位的所有制划分为国有(集体)、外资或合资、私营、以及个体等几类。通常认为,由于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劳动监察和单位经济利益追求最大化等原因,私营和个体单位更加容易出现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

4.就业特征。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和工资水平两方面的因素。劳动合同是劳动过程中重要的社会因素,也是农民工劳动关系维持,合法权利维护的重要指标。一般推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因劳动关系不规范、缺少制度保护,因此更容易被延长劳动时间,出现超时劳动的情况。

工资水平是劳动特征的另一个重要体现,不同工资水平下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供给量有所差别,一般认为低工资的农民工有更高的劳动需求,以提供更多的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有自我超时劳动的意愿,因此超时劳动现象可能更为严重。

表2 变量设定及描述统计

本文在表2中对以上变量的定义和赋值情况 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并分别对全体样本、超时劳动和未超时劳动的样本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从中可以发现:超时劳动情况在性别、年龄和技能的各类别中分布相对均衡,但高级技能在未超时劳动样本中的比例明显较高,同时超时情况随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表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在雇主特征方面,在建筑装潢业、住宿餐饮娱乐业、制造业等行业中,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明显偏长。并且在超时劳动的样本中,私营和个体单位的比例明显较高,分别达到了未超时劳动样本的2.83倍和1.81倍。此外,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小时工资水平在未超时劳动组均明显较高。

以上我们对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并使用描述性的方法初步考察了相关因素在“超时劳动”和“未超时劳动”农民工之间的差异。为了进一步研究相关因素对农民工劳动时间和超时劳动行为的影响方向及程度,本文分别运用OLS和logistic回归模型对式1和式2进行了计量检验,具体结果详见表3。

表3 农民工劳动时间和超时劳动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

表3中的相关指标显示,两个模型总体效果良好。根据回归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个体特征对农民工劳动时间没有显著影响。表3显示:性别、年龄因素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以及是否超时劳动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本文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农民工目前广泛分布于各个行业,国民经济对男女两性、各年龄段农民工均存在比较旺盛的需求,从而导致不同性别、年龄的农民工在劳动时间方面没有表现出显著的差异。

2.人力资本因素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和超时劳动存在显著影响。受教育程度对劳动时间供给影响显著,呈明显的负相关,结果与描述性的预测一致。与参照组“小学及以下”相比,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组的劳动时间供给分别减少了7.2%、12.3%和24.1%,且高中组和大专及以上组分别在10%和1%的水平上显著;而超时劳动的概率下降,且分别在统计水平上显著。技能水平对劳动时间供给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显著。与参照组“没有技能”相比,在其他影响因素固定的情况下,掌握初级技能的农民工劳动时间显著增加了8.1%。可能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较多从事简单劳动,劳动技能并未得到充分重视,不像受教育程度有文凭容易鉴定,而技能和证书不规范,导致技能水平不象受教育程度对劳动时间供给和超时劳动的影响显著。

3.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在不同行业和所有制雇主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虽然超时劳动现象在各个行业都普遍存在,但回归结果显示,与参照组“其他行业”相比,在建筑装潢业、制造业中就业的农民工劳动时间显著增加,增幅分别达到了6.7%和5.6%,这与之前的理论分析是基本一致的,而在批发贸易零售业的农民工劳动时间显著减少了7.1%,超时劳动的概率也显著下降了47.9%。雇主的所有制与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之间也存在着显著关系,表3显示:与参照组国有或集体单位相比,在私营和个体单位中就业的农民工,其劳动时间分别增加17.9%和19.4%,在超时劳动情况中概率增加,并且上述关系在1%的水平上是统计显著,以上结论与前文的分析也是一致的。

4.就业特征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存在显著影响。表3中的结果还显示:与理论分析相一致,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存在显著影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相比,未签合同者的劳动时间增加了8.4%,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其2.29倍,且在1%的水平下统计显著。可见劳动合同对于规范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小时工资与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并且在1%水平上是统计显著的,并且工资水平每降低1%,劳动时间则相应延长2.7%,超时劳动的概率也将增加87.2%,上述关系与前文的分析也是一致的。这说明低收入的农民工增加收入困难,为获得更高的收入,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就是延长劳动时间,甚至主动要求加班,且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江苏省农民工调研数据为例,发现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明显高于法定标准。通过相关的计量模型,本文系统考察了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影响因素。主要得出以下结论:受教育水平低、未签订劳动合同、小时工资较低、在私营和个体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其劳动时间显著增加,并且超时劳动的可能性也将显著上升。而就业的行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也存在一定的影响。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建议如下:

1.通过谈判协商的权力机制加强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在劳动单位建立制衡的权力和谈判机制,切实建立并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工会、政府、企业的三方制衡,加强对用人单位权力滥用的束缚,减轻市场和社会对外来务工农民工的排斥和歧视。因此,政府要在加强对企业监管和权力制衡的基础上,支持工会力量的壮大,鼓励加强谈判协商机制,通过农民工自身的权力争取来实现对其的有效的劳动保护。

2.提供立法支持和法律援助。宏观层面,对于现有法律中的条文漏洞进行补充完善,对用人单位超时劳动的惩罚做出明确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的成本。微观层面,在立法规范条文明确的基础上,设置相关监察和保护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支持,使其在维护合法劳动权、休息权等自身合法权利时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农民工的权利维护与法律保护意识,将社会保护与自我保护相结合。

3.严格规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的作用。通过改进监察机制,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特别注重对私营、个体单位性质下的中小企业加大监管,规范劳动关系,强制要求并落实各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对劳动时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说明,在提高劳动关系稳定性的同时,限制用人单位的超时用工,通过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加大劳动保护。

4.增加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提高其工资水平。从农民工自身入手,解决超时劳动难题。一方面,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通过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存量来提高农民工的劳动价值和应得报酬。另一方面,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是从其自身出发减少其劳动时间,消除其“自愿”加班超时的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途径。在合理规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着重关注农民工的小时最低工资。

[1]国家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gov.cn/gzdt/2012-02/22/content_2073982.htm.

[2]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 _402628281.htm,2010-03-19.

[3]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4]李培林,李炜.近年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和社会态度[J].中国社会科学,2010(1):119-131.

[5]童金城.农民工的社会剥夺:现状与逻辑[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7.

[6]严沛坚.珠三角地区农民工休息权保障问题研究——以劳动时间实证分析为视角[J].南方论刊,2008(9):38-40.

[7]龚仁.我国餐饮业新生代农民工调查:劳动时间超长[J].劳动保障世界,2011(1):14.

[8]谢勇.农民工劳动权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以南京市为例[J].中国人口科学,2008(4):68-74.

[9]顾金土,张志英.农民工劳动时间的现状和权益保护[J].今日中国论坛,2008(6):49-52.

[10]朱玲.农村迁移工人的劳动时间和职业健康[J].中国社会科学,2009(1):133-14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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