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章 潘万宝
一、专项预防概述
1.专项预防的概念。专项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等热点问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专门性业务工作。专项预防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在资金使用、环保、招投标、涉农、换届选举等专门项目开展的系列预防活动。如2011年,高检院预防厅下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
2.特点。一是专业性强。专项预防是检察机关针对一个单位、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环节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或问题开展的预防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二是操作性强。专项预防是针对某个案件在发案单位及其同行业、同系统中深挖原因、找出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措施,工作有步骤,有形式、有内容,已形成一定规范化格局,便于操作。三是典型性强。专项预防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个案预防中发展和延伸过来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个案预防都可以发展为专项预防,而是在一些重要的、热点的部门、领域发生案件,且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新颖性、趋势性,在一段时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才会延伸出专项预防。四是综合性强。专项预防的工作形式和内容包含有案例分析、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预防调查等,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
3.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依据。一是政策依据。中共中央有关反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决定,是开展专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如,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政策支撑。同时,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也是落实中央《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的具体举措。二是法规依据。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如,2002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决定》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及其他有关工作。”以后相继推出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均结合本地特点,为开展专项预防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三是实践依据。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些指导实践的文件下达,为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在社会上树立鲜明的形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二、开展专项预防的方法步骤
(一)专项预防项目的选择
一是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专项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灾后重建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三是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按照中央“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的要求,针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教育、医药等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情况,配合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二)专项预防工作流程
1.立项审批。专项预防项目选择后,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向上级检察机关履行专项预防立项审批程序。具体是: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填写《××专项预防立项审批表》,并附《××专项预防工作可行性考察报告》,由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已有明文规定或通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视为该专项预防已经立项。
2.制订方案。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是做好专项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保证。检察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主动走访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并掌握预防需求,特别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因素、环节、部位,与相关部门、单位等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保证工作落到实处。下级检察院制定的预防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专项预防工作的时间安排、主要内容和措施形式,组织领导和任务要求等基本内容。
3.主要措施。专项预防工作措施比一般预防工作要多,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善于综合运用。主要包括: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时准确提供查询结果,把好廉洁准入关口;督促项目相关主管单位实施廉政承诺,开展公示,接受各方监督;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相关公职人员廉政辅导;受理举报,开展预防咨询;分析犯罪因素和隐患,总结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向决策部门提出治理防范建议等等。
4.效果评估。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比照专项预防目标对专项预防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结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收到良好效果的及时进行总结,对效果不明显的,应分析原因,及时改进,使专项预防工作顺利进行。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比较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前后不同时期的案件发生情况;相关预防单位的机制制度建设是否得以完善;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得到相关单位采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5.总结归档。专项预防结束后,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文书等材料,均要整理装订成册后归档,要把《××专项预防立项审批表》、《××专项预防终结报告》、《检察建议书》等工作文书和开展预防活动照片、会议记录等相关书材统一归档。
三、开展专项预防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几个事项
1.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开展专项预防工作。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在2003年4月2日听取预防业务工作汇报时,就专门指出:“有些预防工作目前不能插手太深,要‘超脱一些。如在重点建设工程中,检察机关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便不能参与招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越权代替其他部门的职能;不能搞形式、摆样子,不能让有的人利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来掩盖他们的违法犯罪的问题。”可以说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专项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执法办案,积极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注意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相关单位加强廉政管理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特别要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为开展专项预防切入点,有选择、适度地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2.要重视专项预防工作成果的转化运用。目前,对专项预防工作成果运用的途径和方式问题思考不多。但是,成果的运用又非常重要。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的专项预防工作上报党委政府以后,有关领导作出了批示、给予了肯定,有的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有的检察机关却没有了下文。这就有必要思考专项预防工作成效和成果的转化运用问题。对于专项预防成果的运用,可以围绕以下几方面来展开:一是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把专项预防工作报告作为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制定预防腐败政策或措施的决策依据。二是宣传警示教育功能。以专项预防工作报告为素材,对相关单位进行警示宣传,动员有关单位和社会民众自觉抵制有关腐败行为。三是提出查办重点和方向的建议。根据对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为侦查部门确定办案重点和侦查方向、研究发案规律等提供参考,拓宽侦查部门的侦查视野。
3.要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既有专业化特色也有社会化特点,只有把两者结合好,才能把专项预防工作做好。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因此,在专项预防工作中也必须走社会化道路,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推进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有序运转,营造党委重视,纪检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配合,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健全社会化预防网络。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和价值取向,是检察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专项预防工作中必须坚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走专业化发展道路,要善于综合运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建议、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行贿档案查询等工作方式开展专项预防。
4.要严格工作纪律,增强专项预防工作公信力。在开展专项活动中要严格坚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预防工作提出的“四个不准”,即: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包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谋取个人和单位私利。在预防活动中,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又不能超越职权搞大包大揽,更不能脱离法律监督者身份代替行政职能;既要搞好法律服务,又不能干预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更不能给相关单位增添负担。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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