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没有一个政府,一个政府官员会说自己是不负责任的。这是在政治上的自杀。
可是,当“保定硬汉”郑艳良“锯腿自医”,当北漂小伙小周回乡办理护照6次遭遇刁难,他们可以找谁来负责呢?
又有谁站出来,对那些难以维权的工人、求告无门的冤屈者、因治安恶化而没有安全感的市民,以及社会不公正负责?房价调控,越调越高,买不起房的更加买不起,到现在有人为此负责—哪怕表示一下歉意了吗?
当然,郑艳良的事被媒体报道后,成为一个广被聚焦的公共事件,个人命运出现转机。而小周的处境,因为有央视设置公共议题,借助于国家电视台在政治上的巨大影响力和对地方权力体系的压力,更兼处于中央自上而下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么一个涉及官员利益的政治背景,地方的上级权力很快启动运作,涉事人员和主管领导都被处理,且还导致了某些便民利民措施的出台。
但也正是如此,人们并无理由高兴。
公民的这些遭遇,显然并非个案,在概率的意义上不容忽略。我们看到,无论如何自夸医保的覆盖或成效,在郑艳良面前都是苍白的。从应该对他承担一定责任的契约伦理上看,最应该存在的政府,其身影消失了。
而最重要的是,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政治契约上的契约方,郑艳良无法去找政府负责—没有一种畅通的制度渠道,可以让他有确定性的预期,或自己,或找 “政治代理人”去这样做。他只能像失去一个政治共同体庇所的个体一样,自生自灭。
小周也是如此。他一次次遭遇刁难,根本就无法去质疑那些本来履行的是“服务”功能的制度规定的合理性,也无法对办事的公务员提出合理的抗议。他更不可能通过一个公民的权利,借助一个制度性的程序,自己,或自己的“政治代理人”,或可以管到这个 (这群)公务员的权力机构,去让办事的公务员不对自己这样,也不对别的公民这样。
在庞大的权力机器面前,在那些按政治契约,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缔约方的人面前,他们的公民权利虚化、消解,而对此,他们无能为力。如无舆论聚焦、上级权力干预这些在“实力”的意义上可以纠偏权力运作的力量,他们或是被不管死活,或是被吃定了。
很容易看到这里面的深层原因。无论理论上、口号上怎么说,权力的设计,的确主要是用来管控社会的,服务公民只是次要功能,至少管控比之于服务逻辑在先。因此,在权力系统内,下级权力只是按照官僚制的奖惩对上级权力负责,而且,也只有上级权力才能对下级权力进行约束。本来应是对全体公民负责的权力,由此构成一个封闭的系统,切断了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的联系。在哪怕是最基层的办事人员面前,遇到蛮横对待,公民也徒呼奈何,更别说去监督、约束寄居于高墙大院里的权力了。
我们在思维上、心理上、行动上似乎已经习惯了这种模式:当一件损害民众的事情出现,往往需要仰赖于聚合的民意所形成的政治压力对上级权力的启动,或者具有政治伦理的官员的干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公民的权利生态并没有得到什么改善,它不过是强化了权力只对上负责,以及只有上级权力才能约束下级权力的预设而已。而惩罚下级权力,也暗含了这样一个意思:它给整个权力体系,在形象上惹了一个麻烦。
而无论结果怎样,适用这一模式的事例具有某种特殊主义的色彩,毕竟,只有极少数满足于舆论关注要素或契合于一个政治背景的事件,才能调动公共领域中的注意力资源和上级权力资源。但政府对公民的服务,人们和权力打交道,却是常态化、普遍化的。注定不会有太多的幸运者。就如10年前,时任总理温家宝帮农妇熊德明讨薪,但在今天,农民工被欠薪的现象远没有消失。
这些属于个体范畴,有具体的维权主体,也有明确的问责对象,尚如此艰难。而其它不合格的“公共产品”的提供,比如环境污染呢?社会不公呢?房价上涨呢?印钞机不停开动,通货膨胀让居民财富缩水呢?几乎找不到,或不可能找权力系统内的责任承担者。而找抽象的“政府”,在制度上也几无途径。人们只能埋怨。
唯一有希望的是诉诸政府或官员的耻感,以个人的道德约束来“自我问责”。但这当然是不可靠的。
按照现代政治的逻辑,一个承认权力来源是人民授予的政府,必然应是一个“责任政府”。它是政治契约中的缔约方,以公民的纳税来提供公共产品,兑现对公民权利的承诺。因此,政治伦理,在性质上,其实也就类似于每个人的职业伦理,拿了钱就要办事,办好事,否则即是耍赖;而由于权力和权利在“实力”上的不对等,政治伦理则要求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建立可以问责政府及其雇员不愿或没能提供好公共产品、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程序,并且,是由公民来启动,如果没有,也很难谈得上是“责任政府”,至少在“负责任”的程度上远远不够。
政府是否“负责任”仍是一个挑战。它也应是改革清单中的重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