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浅议

2013-05-20 05:37王金义
教育改革与实践 2013年2期
关键词:体罚说明书惩戒

王金义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素质教育。教育领域普遍倡导赏识教育,要求老师要尊重学生,给学生以平等交流的机会,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当学生犯了严重的错误,作为教师该如何处理呢?这又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思考。即需要不需要对学生进行惩戒呢? 有人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不利于学生形成完善的个性和培养健康心理。那么作为教师对学生的错误一味地姑息和软弱就是正确的吗?实际上作为教育者,我们都清楚,温情教育无法“包治百病”,对学生实施惩戒是必要的。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惫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和“心”罚。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下面结合我做多年班主任实际工作,谈一下自己对惩戒教育的认识。

新学年开始,学校象往年一年将学生重新进行了分班,我担任初一、二班班主任。上过几节课后,问题随之而来,我不仅为学生的各种不良习惯之多而惊讶,而且还为学生犯了错而不轻易改正而烦恼,如学生上课时往往打了上课铃了还不紧不慢的往教室里走,宁愿耽隔上几分钟上课;上课老师讲课时不专心听讲,做小动作,随便说话,老师讲的什么对他们来说都是雾是看花;吃零食,吃完之后包装皮到处乱扔,让值日生叫苦不迭……

面对学生身上出现的种种不良习惯让我这个当了多年的老班主任还真有点犯了难,如何在短时间内改正学生这些不良习惯而且还要让学生感觉到这样的错误犯了之后就不能再犯,让他们记忆犹新,起到彻底改正之目的,而且还不能体罚学生,想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成了我近期的工作重点。一段时间的苦恼之后也没有想出一个具体的方法来。这时候,在潍坊教科院和诸城市教育局的大力倡导下,我们学校制定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制度的制定,有力的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保障教师教育学生。在惩戒制度里,学生犯了哪些错误,该如何进行惩戒,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犯了某项事情让学生写出说明书,让学生在说明书里详细分析犯了这件事有什么好处,有什么不好处,我日后应该怎么办等等内容,并进相应的惩罚,如承包黑板一周,拖地一周,当小探员一周等等,直到该同学抓到一个新的犯错误的同学把自己替出为止。这些好的管理班级的好方法让我眼前一亮,我何妨不一用?

有了理论依据,结合自身的教学实际。我把学校制定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在班级立即进行了公布,并认真的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从有些同学的眼神里看出有些不以为然,但我对个制度实施已充满了信心。

接下来就是怎样落实。你说得再好,没有实际的行动不行。要把制度落到实处。那是周三下午的第一节体育课,上课有10分钟了,我发现有三个男同学并没有去上体育课,把他们叫到办公室问清情况,原来三个男同学没有任何理由,就是有意逃避。我让他们写1000字的说明书。刚开始他们每个人在信纸上写的轻松自如,但很快就山穷水尽到了,个个抓耳挠腮,仰天长叹。还剩400字难倒了一向耀武扬威的好男儿。由于这些同学平日在学习上态度不认真,根本不注重对语文知识的积累,所以到了关健时该掉链子了,又过去了漫长的二个小时,剩下的400字终于写完了,一篇1000字的说明书竞写到了下午快放学的时间,最后还要承担一周的打扫教室卫生的任务。经过这件事之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这样的错误不是好犯的。这时再适时进行说服教育,让学生的心灵爱到触动,从内心深处再进行一次教育。这样学就会受更深刻的教育。一周过去了,他们没有找到再犯类似错误的同学,他们只好再承担打扫教室卫生一周。但是这一周的日子他们有点不好过了,一是他们担心如果他们再找不到违犯班级纪律的同学他们还要继续承担打扫教室的任务,二是他们从内心也真正认识到了自己无故不上体育课是不对的。实际上他们不仅仅在同学们的心理有了不好的印象,而且还失去了很好的强身健体的机会,这对他们来说太得不偿失了。

时间一天天过去,很快到了第三周的周四的上午大课间,有两个男同学跑完步之后在校园玩了起来,竞没有听到上课铃响,结果可想而知。这两个同学接替了上面三个同学的任务,而且还要写出1000字的说明书。故事当然重复了上面三个同学的故事……

经过这种管理之后,学生违纪的少了,甚至杜绝了。再也没有了迟到的现象,课堂上同学们听讲的注意力集中了,没有了做小动作的同学,学生们各种习惯已经向良好的方向发展了,学生们的成绩提高了,各任课教师也变得开心了。

“惩戒接力”让同学们去掉了不好的习惯,养成了良好的习惯。班级纪律大为好转,学生们的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蔚然成风,这种好的管理班级的方法让我尝到了科学管理的甜头。只有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正当性,正确公道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事实上,学生成长离不开教师的引导,但也离不开严格的惩戒。这也是我们一直提倡的“严与爱的结合”。当学生有了错误,我们不能一味的宽容他们。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的执行主体,我国现行《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职员”,赋予了教师履行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教师,应让学生真实的面对过失,通过对学生实施惩戒,防止他再犯同样的错误,让学生在惩戒中得到进步和发展,从而完善他们的人格。让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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