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体系建设探析

2013-05-14 07:49张戈跃
卷宗 2013年11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高职高专

摘 要:近几年来,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出路。本文在分析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实践性教学体系才是其最佳出路的观点,并提出了课程体系建设、教学理念转变、师资队伍建设及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构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 ;实践性教学

基金项目:2010年度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G201014)。

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高职(专科)院校已达到1280所,在校生人数已达9588501人。①由于就业面向公检法单位,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曾经是专科中的“热门”专业,但在着我国政府人事考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结果显示,2013高职高专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就包括法律文秘及法律法务等专业。②这种困境虽然有国家招生考试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但也不得不让人们重新审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的问题。

1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现状及其评价

1.1 课程设置不科学,教材建设无起色

一是实践性课程比例过小或流于形式。高职高专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基本上是照搬本科教育,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 高等职业教育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 40%,但实际情况看,许多高职高专院校远远没有达到这一比例,即使有但大多也是为了上级部门的检查或吸引生源。二是与高等职业法律教育相适应的优秀教材尚未建成。虽然有些院校组织力量编写了一些教材,但也尽多毛糙之作,没有遵循高职高专教学规律,其实就是普通本科教材的简缩本,教学内容更新缓慢,针对性不强,与专业实际脱节。

1.2 教学理念落后

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教学仍在延循传统的纯理论性的“填鸭式”教学模式,过分强调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种纯粹的对法律条文、法律概念及基本理论的讲解,忽视了法律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学生应用实践能力的提高现实意义不大。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包括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熟练的运用所掌握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如果我们不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那我们培养的可能是只懂 “纸上谈兵”的学生,造成极大的人才资源

浪费。

1.3 师资力量薄弱

教师队伍建设是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人才培养的基础。但现实情况是:首先,开展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院校大部分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高学历法学教师引进不来,却有一些法学教师稍有成就就流失到发达或中心城市。其次,许多从事法学教育一线的教师是从其他相近专业如中文或者思政转型过来的,教师缺乏法学理论知识。再次,法律学科是一门应用型学科,但由于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起步晚,许多一线老师恰恰缺乏的就是法律实务知识。又由于没有和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也不能很好的将他们在具体实务中的经验传授给学生。

1.4 硬环境建设严重滞后

开展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院校在升格前专业设置上多以文化普及课为主,法学教育起步晚,几乎都是在2000年以后开设,特别是学校经费紧张,重视不够,很难成为特色优势学科,实践性教学硬环境建设跟不上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很多学校基本上没有建立模拟法庭。目前部分高职法律教育对产学合作的办学理念认识不足,缺乏与行业企业长效合作机制。④校外实训基地虽然挂牌,但基本上挂而不用,实践性教学硬环境建设的滞后影响到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

2 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应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发展的最佳途径

首先,实践性教学是高职高专教育的应有之义。 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 ]2 号文:高职高专教育是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它侧重于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高专教育一定要重视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其次,实践性教学也是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学科,也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它不仅包含有深奥的理论知识,也有数以千计的法律条文。法学教育的宗旨是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达此目的,仅仅依靠晦涩的理论教学是不够的,必须合理调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再次,实践性教学也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手段。通过各种实践性教学活动, 不仅使大学生掌握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最主要的是让学生形成评价社会事物以法律为标准、解决问题依法办事、在工作中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观念。

3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以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并能真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辅助类人才为目标。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必须重构高职高专法学教学体系,积极推进实践型教学体系建设,实现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紧密结合。

3.1 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首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适当安排。应严格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计划的原则》所规定的实践教学学时不低于总学时的40%,为了提高学生们的职业技能,要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包括对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的合理安排。其次,优化专业必修课程设置。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是在了解社会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高校不仅要对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调研,还要依据法律职业岗位的实际需求来设定专业,根据特定职业要求或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设定课程结构。⑥设置课程要具有针对性,不能照搬本科课程设置,要特别强调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经济法及刑法等常用法律课程在课程设置中的重要性,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可以适当的开设演讲与口才、司法文书写作及办公自动化等课程。

3.2 教学模式的与时俱进

法学教师要改变传统的重理论教学理念,要多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学生比较喜欢的“案例探讨法”、“课堂辩论法”“模拟现场法”等教学法,培养学生思辨能力。老师们也可以通过开展 “法院旁听”、“法律咨询周”及“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到学习法律的乐趣,增强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提高大学生把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力。

3.3 优化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建设是教育的关键,对人才培养具有决定性作用,加强高职高专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学历层次。要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到我国著名法学院学习深造,提高自身法学素养,努力提高学历层次。二是要加强实践型师资建设。要加强和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给老师在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锻炼的机会,提升他们实践教学所需要的实践能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三是要努力引进人才。包括引进高学历人才及实务型人才。高职高专院校要引进高学历人才,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也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指导学校的实践教学工作。

3.4 创良好外部环境,加快实践基地建设

专业实习实训硬环境建设包括校内实训室建设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两个方面。校内实训室建设,可以是模拟法庭的形式,也可以是法律咨询所、法律诊所的形式,学校可以和法律实务部门加强合作,把一些典型案件的审理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来进行,以方便法学专业学生观摩。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合作环境,做好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可以是司法实务部门,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在在这些部门短期见习,可以很好的把在课堂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锻炼学生的职业技能,更好地实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2011年教育统计数据[EB/OL]. 2013-05-29[2013-08-16].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382/list.html

[2]. 麦可思发布《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18个专业就业不佳被亮红牌 专家称现状不代表4年后形势[EB/OL]. 2013-05-16 [2013-08-16]. http://news.hbtv.com.cn/2013/hbswlb/0618/388519.shtml ..

[3].谭建淋.高职高专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4]. 郭艳梅. 论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现代教育科学.2009(4).

[5].罗云,马晨刚. 高职院校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2).

[6].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 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1).

作者简介

张戈跃(1980-),男,河南漯河人,汉族,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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