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延安城管在街头上演空降式压顶、跳跃式砸头等触目惊心的“功夫”之后,“临时工”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在中国,“临时工”已成了一个奇异的现象。从“发飙女警”到“央视大火押运员”,从“武汉硚口临时工城管打死大学生”到“中华脊梁奖临时工伪造文件”…… 他们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在现实中却处处显身。他们是犯事儿的,也是扛事儿的;是干活的,也是顶包的;他们在执法中充当施暴者,也是双轨制用工的受害者。
公权力部门“临时工”的出现,源于其权力过于繁杂,而编制管理限制了执法队伍的扩张。“临时工”(其实是编外人员)成了治理者“可放可收”的工具。这种看似方便的管理模式,却容易让单位掉入难以自证的两难:如果真是临时工,执法部门聘用他们本身就违反《劳动合同法》。如果属有合同的编外人员,那么他们的行为当属职务行为,作为单位,责任同样无法推脱。
而由此引发的副作用远不止于此,这种将公权力外包的做法表面上可解一时之急,却容易诱发更大治理困境。在现代法制社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就是行政职责,既不能擅自放弃,也不能任意转让。“临时工”执法,不但助长了相关单位的懒惰作风和侥幸心理,更严重侵蚀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而公信力才是公权力部门的核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