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部性治理探讨

2013-05-14 07:06肖斌
当代经济 2013年17期
关键词:矿主矿难边际

○肖斌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94)

近期,我国煤矿劳动安全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煤矿劳动安全成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煤矿安全就是对矿工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预防。煤矿事故频发不断,社会指责的主要对象是煤矿开采企业。之所以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原因是企业在控制安全生产时处在最有利的位置,或者说由它来控制成本最小,但现实中企业总是做不到位。本文从外部性角度探讨为何矿难频繁发生,如何有效遏制煤矿生产事故高发态势,降低外部性的影响是本文研究的核心。

一、煤矿外部性的界定

外部性的概念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者说收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或者说成本),都不是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

从定义中可以得到以下理解:外部性是一种人为的活动,是在某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以外派生出来的影响,包括对生态环境等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一切生物或非生物影响。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成长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地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

煤矿劳动安全与煤矿安全投资有关。煤矿安全投资是指矿主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与建造、矿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资。在煤矿生产中,如果缺乏必要的安全投资,则会导致矿难发生。矿难发生后,一方面会造成诸如生产设施损毁、生产停工等损失,另一方面会导致矿工的伤亡,这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本文称之为矿难损失。矿难损失有私人损失和社会损失之分。私人损失是矿主在矿难发生后所需承担的各种损失,主要由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损毁引发的资产损失与停工损失、矿工伤亡引发的赔偿损失构成。社会损失是矿难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损毁引发的资产损失与停工损失,这部分损失由矿主承担,构成矿主私人损失的一个内容;另一部分是矿工死亡给其家庭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对于这部分社会损失,其中的一定比例会以矿主向矿工家属支付赔偿金的形式由矿主承担,成为矿主私人损失的另一个构成内容。但在完全的市场机制条件下,由于矿工家属与矿主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矿难发生后矿主所支付的赔偿金往往不会完全补偿矿工伤亡给其家庭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也就是说,矿主不会完全承担这部分社会损失,这就导致了矿难的社会损失大于矿主私人损失的情况出现。由于在煤矿生产中增加安全投资可以在一种程度上避免矿难的发生,进而避免矿难损失的发生,因而安全投资就是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经济活动,这一收益就是所能避免的矿难损失。与矿难损失相对应,煤矿安全投资的收益可以分为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私人收益即矿主收益,是矿主从事煤矿安全投资所带来的私人损失的减少。社会收益则是煤矿安全投资带来的社会损失的减少。由于矿难发生后导致的私人损失小于社会损失,因而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这就意味着煤矿安全投资存在外部经济性。

二、矿难频繁发生的经济学分析

煤矿安全投资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必然要发生成本,即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设施、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发生的成本。对矿主来说,是否进行安全投资,或者把安全投资确定在什么样的水平上,其决策依据取决于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私人成本的对比关系。如果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则矿主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反之则不会进行安全投资。对矿主来说,最优的安全投资应确定在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私人成本的水平上。

当从社会的角度来考虑最优安全投资决策这一问题时,同样遵循的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但这时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对应的是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其中,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相等,但由于外部经济性的存在,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这必然造成矿主私人的最优安全投资水平与社会最优的安全投资水平不一致,前者低于后者。这一点可用图1来说明。

图1 矿难频繁发生的经济学分析

图1中,横轴Q表示是煤矿安全投资的产出量,纵轴P表示产出的价格,代表社会或矿主对不同程度的安全投资的主观评价。MC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成本曲线,MPB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曲线,MSB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社会收益曲线。由于存在外部经济性,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低于边际社会收益,因此MPB位于MSB的下方。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均衡原则,对矿主来说,MC与MPB的交点决定的煤矿安全投资量QP为其最优投资量,而对社会来说,煤矿安全的最优投资量是由MC与MSB的交点Qs决定的。这时,QP<Qs,意味着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主的安全投资不能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

对于这种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的煤矿安全规制加以治理。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规制政策措施,使矿主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当矿主的私人边际收益增加到社会边际收益水平时,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投资法则下,矿主就会把其安全投资调整到社会最优水平。从图1来看,如果由政府实施煤矿安全规制,使矿主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曲线由原先的MPB向右移动到MPB'的位置,那么MPB'与MC 的交点所决定的安全投资量正好能达到社会最优的安全投资量水平Qs,从而消除了市场失灵的不良后果。正是因为政府的煤矿安全规制能够治理这种市场失灵,因而具有实施的必要性。

三、降低煤矿外部性影响的合理建议

1、建立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体系

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规制并不是一个高质量的规制体系,不论是事前有效预防还是事后事故追究都没有发挥高效的作用。明确的规制框架、独立的规制机构以及可靠的规制主体所构造的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不仅能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而且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追究制能有效明晰责任。因此,建立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体系是改善中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的重要措施。首先,应该确保煤矿安全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要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其权利的实施。其次,对煤矿安全规制机构还必须建立相应有效的日常监督系统,从而确保其不滥用权力,也不限制其权力,使其在与监督系统的博弈中逐步完善并成熟。

2、对煤矿安全投资不足的矿主施以处罚

对于煤矿安全投资不足的矿主,如果政府对其进行处罚,那么矿主在增加安全投资时,就可避免被处罚,从而使其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处罚越多,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的就越多,就越能有效地刺激矿主提高安全投资水平。这就要求政府对煤矿安全投资做出明确的规定,设定具体的安全投资标准,比如在矿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等方面做出有关规定。在做出安全投资的相关规定后,还需要由规制机构对矿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社会监督,如果发现有矿主在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生产,那么就要对其实施处罚。处罚的形式多样,可以是罚款,也可以是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3、提高煤矿工人的参与程度

提高煤矿工人的参与程度,对完善煤矿安全公共政策及解决我国煤矿安全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培育煤矿工人的参与意识。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煤矿工人缺乏参与的经验和民主的意识。而且我国的煤矿工人社会地位较低,得不到政策制定方的关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更是难上加难。其次,拓宽煤矿工人参与的渠道。除了传统的参与渠道外,煤矿安全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煤矿工人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相关部门表达意见和建议。

4、实施矿工人身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矿工是安全服务的较大受益者,因此也应承担部分成本,可以考虑实施强制人身保险制度。当然,考虑目前工人收入低,建议采用国家、企业承担保险的大部分,而工人少交或免交的方式。强制人身保险既可以减轻安全受损者及其家人的经济压力,也可以避免开采企业因为赔偿而破产,从而削弱开采环节的竞争性。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文方、冯科技:浅谈鹤煤十矿安全隐患的治理与管理方法[J].中州煤炭,2012(11).

[3]彦鑫、赵同辉: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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