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西两种思维模式的孝廉关系论

2013-05-05 09:54李春成
治理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西式中式道德

□ 李春成

比较中西两种思维模式的孝廉关系论

□ 李春成

文章借用既有相关研究成果,诠释了中西两种思维模式对于孝廉关系这一议题的思维程式、逻辑理据和核心观点。中式思维沿着“一本始源→家庭本位→孝为首德→德才外推”的理路,最后得出“孝可生廉”的结论;西式思维则从“个体本位论”出发,借助“领域分离”的理论与现实,主张孝廉无关(“孝廉分离论”)。

孝廉关系;思维特征;世界观;认识论;本体论

2004年以来,不断有人呼吁把孝敬父母纳入干部考核体系。2006年甘肃省金昌市决定,将赡养老人、夫妻关系、子女教育等纳入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同年,山西省河津市规定,拟担任局级领导干部者必须孝敬父母、善待配偶;2008年,陕西省富平县委组织部出台文件,把践行孝道文化情况作为衡量一个干部道德品行是否端正的重要标准。此外,广东南雄市、山东曲阜市、江苏阜宁县、河北魏县、四川省郫县和彭山县、云南省昆明市、宁夏银川市……也先后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言论和做法经媒体的报道,引发了社会热议。表面上,人们是在就事论事——“不孝者能不能为官?”实质上,大家讨论的是孝与廉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中西两种思维模式之间的交锋——经验性的综合直观思维VS.逻辑实证主义思维。

本文主旨不是评判是非曲直,而是对这场有着深厚历史文化背景的争议本身进行深度话语分析。作者不想做“判官”——判断辩论双方谁对谁错,而试图做双边“读者”——基于双方立场解读各自的深层逻辑。

一、中式思维的孝廉关联论

(一)中式思维特征

关于中式思维的内涵和特征,国内外的哲学、心理学、人类学和语言学已有诸多论述。尽管在命名和特征的阐释方面观点纷呈,但也存在一些共识。

哲学界有人认为中式思维是一种“象思维”。①王树人:《中国象思维与西方概念思维之比较》,《学术研究》,2004年第10期。“象思维”虽然与形象、表象相关联,但是,“象思维”之“象”是一种远远高于具体、表象之“象”的“原象”(如老子所说的“大象无形”之“象”),是一种“精神之象”,意向之“象”。“象思维”是人类最本原的思维,为人类原始思维所共享。“象思维”是前语言、前逻辑的思维,又是富于原创性的思维。语言逻辑都经过“象思维”孕育而产生。中国的特殊性在于语言文字和逻辑产生之后,语言文字在符号化中仍然保留象形性根基,中国经典思维方式惯用“观物取象”和“象以尽意”,这就使得易、道、儒、禅经典都主要是“象思维”产物。较之西式思维的实体性、对象性、现成性、分析性特征,中国的思维显示为动态整体的非实体性、非对象性、非现成性。①王树人:《中国哲学与文化之根——“象”与“象思维”引论》,《河北学刊》,2007年第5期。此外,吴光明提出用“身体思维”(body thinking)概括中式思维的特征。中国身体思维,具体指示肯定而否定,隐喻含蓄而反讽,皆以故事四层(文本、注疏、说明、解释)思索而阐释人世事实,绵延形成宇宙历史。②转引自张再林:《吴光明“中国身体思维”论说》,《哲学动态》,2010年第3期。候才认为,哲学有两种主要的传统,即理性主义传统与“悟性主义”传统;有两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即理性思维与悟性思维。与西方的理性主义相比,东方的悟性思维具备以下特征:(1)自我性:悟性本质上具有自我意识性质,即使是悟物,也以悟我为前提;(2)本体性:以道德本体为根基;(3)整体性:对对象的整体性把握;(4)直接性:未经中介,直指整体、本性;(5)逆向性:采用反的、负的或逆的说明方法,通过诉诸差异、矛盾、对立、悖论、冲突、抵牾来打破偏执、区分、片面、极端、僵死、界限和限定,达到和实现对对象整体之直接的乃至瞬时的领悟。③候才:《论悟性——对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和特质的一种审视》,《哲学研究》,2003年第1期。

与哲学家的抽象思辨不同,心理学(尤其是文化心理学)、人类学界的学者则更注重通过观察分析、问卷调查和实验等实证方法研究中西文化心理和思维模式的差异——这种研究方法本身是西式的认知模式。不少研究发现,中式思维具有辩证性和整体性两大特征。譬如,Peng通过对比中国大学生与美国大学生看待问题的方式,总结出了中国人与美国人认识论上的差异(如表一)。与美国人不同,中国人的辩证观念包含着三个原理:变化论、矛盾论及中和论。变化论从世界的变化性出发,认为世界永远处于变化之中,没有永恒的对与错;矛盾论则认为万事万物都是由对立面组成的矛盾统一体,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本身,折中是处理矛盾的最好方式;中和论则体现在中庸之道上,认为任何事物存在着适度的合理性,没有绝对的对与错。

表一 中美大学生认识论的差异

除了辩证的观点以外,中国人还倾向于用联系的、整体的观点看待问题与世界。Ji,Nisbett和Peng指出:与西方文化中的人(北美及欧洲)用分析式的方式处理问题、强调事物自身的特性相反,东方文化中的人(包括日本、中国和韩国)在看待问题时所采取的认知取向是整体性的,强调的是事物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相应地,在归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时常常会持一种一分为二、“株连责任”的思维模式。Norenzayan等通过让被试评价个人特质、社会情境以及二者相互作用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时,发现东方人选择二者相互作用的比例要远远高于西方人;Ji,Peng和Nisbett等人的研究也发现,由于中国人倾向于从整体的角度看问题,所以在认知事物的时候往往不能把个别事物从其所处的环境中分离出来。④转引自侯玉波、朱滢:《文化对中国人思维方式的影响》,《心理学报》,2002年第1期。

尽管与西式思维并非西方人所独有一样,中式思维也并非中国人的专利,然而,由于文化的区域性、继承性、渗透性和社会性特征,中国人在思考和处理问题时,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中式思维。概言之,中式思维是一种“经验综合型的主体意向性思维”⑤蒙培元:《论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哲学研究》,1998年第7期。。

(二)中式思维观点

与中式“经验综合型的主体意向性思维”程式相配套的是中式思维中的一系列实质性价值判断和伦理取向。思维程式与思想观点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1.家庭本位论

大部分中国人认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国家和社会就是由一个个家庭所构成;家庭是第一本位实体,先有家庭再有社会和国家;家庭不仅是人们实际生活的依托和保障,也是其精神家园和目标归宿。这种家庭本位论,不仅直观地体现在我们的日常话语和称为中,也表现在许多中国人的人生目标和核心价值取向上:个人不是为自己活着的,而是为家庭而生存的,肩负着光宗耀祖的使命,绝不能当“败家子”;“自己多苦多累都无所谓,惟愿家人能过上好日子”。

那么,家庭本位观是怎么形成的呢?一方面,中国人的家庭本位观念有其很直接、很具体的生活经验。首先,中国人从小到大都依靠父母的养育、家人的互助互爱,这种生活体验直接形成了中国人的“家庭即第一社会”的观念;其次,自古至今,中国官方提供的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社会保障都不足以让民众觉得能够脱离家庭和社会群体过上一种独立自主的生活。另一方面,中国人的家庭本位观念又是对感性经验的直接超越,既不是经过严格的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而得出的,也未经科学的归纳分析和实证检验。看似合乎常理,但又经不起严格的推敲。这种家庭本位观念,无论是对个人的日常生活,还是对其职业生活,都有着特别大的影响。

“家”构成了中国人的“原象”、“精神之象”、“本位之象”,成了一个民族性隐喻。我们常用“家”来比喻组织、社会和国家。经由中式的直觉抽象,一方面,它赋予了对国家的意向之象。以家为原象,通过类比思维将国家拟家化为“母国”、“祖国”,国家被期待着兼具严父慈母的双重特征,国家官员被人们视为“父母官”,肩负着满足“子民”的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需求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官员,都应当“德才兼备”,否则,就必然辜负人民的期望;另一方面,它也赋予了中国人特定的秩序观念。如同家庭一样,这种秩序是单一中心的,尊卑有格、长幼有序、亲疏有别,前者以德才服众,后者则行孝顺之礼。这种国家观和秩序观,典型地反映了“象思维”特征。

2.孝为首德论

“百善孝为先”,“夫孝,德之本也。”(《孝经》)在中国,恐怕没有哪一种品德比“孝”更能得到举国人民经久不息的推崇。从古至今,“孝”的内涵经历了“三部曲”:由殷人“生儿育女”之“孝”,到周人“父子相承”之“孝”,再到儒家“善事父母”之“孝”。①宋金兰:《“孝”的文化内涵及其嬗变》,《青海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儒家之孝,按照西汉桓宽所著的《盐铁论·孝养》,大致又可分为三层:“上孝养志,其次养色,其次养体。”这就是说:最上等的孝,是顺从父母的意志,满足父母的心愿;中等的孝,是对父母和颜悦色、耐心服务;再次等的孝,才是以饮食财物的供奉,令父母健康快慰。

在中国,人与畜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讲人伦,而人之为人的底线伦理就是“为人子女,孝顺父母”。为了伸张这一区别,人们不惜将一些鸟兽本能行为意向化,以此凸显那些不孝敬父母的极端可鄙性。人们常说:“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何况人乎?”言下之意是,如果一个人连父母都不孝不养,那么他就不是人,甚至连鸟兽都不如。试问,连鸟兽都不如的人,我们能指望他是一个德才兼备的干部吗?!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特定的思路,我们顺理成章地将孝敬父母变成了干部的“本质道德”,把孝演绎成了官的必要条件,从而,对孝行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也就合情合理了。这种论说方式又一次彰显了中式思维的特征:对事物的认识带有明显的主体意向性和伦理性特征;偏好辩证性的矛盾论,喜欢对比,但又不将彼此界别绝对化,而是认为双方相互依存并有相互转化的可能。

近代思想家严复曾说:“孝者,隆于报本,得此而后家庭蒙养乃有所施,国民道德发端于此,且为爱国之义所由导源。”②严复:《导扬中华民国立国精神议》,郑师渠和史革新主编:《近代中国民族精神研究读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从“孝”的观念变迁和对“孝”(善事父母)的推崇中可以看出,中式思维具有明显的行为主义和效用主义倾向,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报本意识”。中国人很重视“礼尚往来”和“知恩图报”。从个人的角度看,作为父母,我们希望自己对子女的养育之恩能得到回报,期望子女能“青出于蓝胜于蓝”、“光宗耀祖”;作为子女,我们很是感激父母的养育和栽培之恩,总想着如何加倍地报答。从社会的角度看,“孝”是社会用来保障人口繁衍、维系亲子关系的一种文化手段。“孝”靠着自身不断积聚起来的一股如同宗教般执着的力量,奠定了以亲子关系为主要支柱的中国家庭和家庭为本位社会的基本格局,构成了中国人超个性、超稳定的心理基础。③宋金兰:《“孝”的文化内涵及其嬗变》,《青海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从国家的角度看,由“报本意识”激发的“孝亲精神”被认为是爱国主义的源泉,不忘根本的信念会激发个体发奋不息,因而成功事业、报效祖国也就成为可能。④王宝林:《孝,不忘根本》,《周末》,2012年9月29日。正如孟德斯鸠所分析的那样,与西方国家强调变革图新不同,中国更为重视和谐和秩序。而要维系这种和谐和稳定,基于互惠互利逻辑的“关爱-孝顺”不失为最有效的人伦规范:人们孝敬父母、老人、老师、官员、皇帝,作为回报,“父亲要以爱回报子女……老人要以爱回报青年人;官员要以爱回报其下属;皇帝要以爱回报其臣民。所有这些就构成礼教,而礼教又构成了民族的一般精神。”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5页。总之,孝成了维系家庭、社会与国家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文化途径。

3.德才外推论

家庭本位论有一个重要的直观推论:家庭既是个人品德与才干的第一培养基地,也是个人能力和品行的第一检测站。在中式思维观念中,齐家与治国之间是一种条件关系、因果关系②吕元礼:《家庭本位的阐释及其与个人本位的会通》,《中州学刊》,2004年第9期。:“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或许正因为我们直观地认为家国同构同理,所以我们也认为治国与治家所需的德才也是同质同构的:就能力而言,若一个人能发展家庭经济、处理好家庭关系、教育好子女,他才可能也有能力发展好地方经济、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搞好公民教育;若一个人能够孝敬父母、关爱妻儿,他才有可能而且有能力为国尽忠、关爱民众。于是,“孝”又成了“廉”的充分条件。

遵循“家庭本位-孝为首德-德才外推”这一逻辑主线,自然而然的一个核心推论就是:“移悌作顺”、“移孝于忠”。中式思维通过其超越式直觉思维,将“君君臣臣”的关系类比为“父父子子”的关系,将“忠君爱国”视为至高无上的孝,不忠就是不孝。用严复的话说就是“人未有不重其亲而能爱其祖国者”。《孝经》认为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里,故治可移于官。是以行成于内,而名立于后世矣!”③曾参:《孝经》,中国华侨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较之因为层级节制而生成的忠顺,颇具伦理学色彩的中式思维观念更重视由孝悌延伸而生的忠顺,认为这才是纯正的忠顺。故有“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一说。古往今来,无论是上古传说中的大舜至孝而被启用,还是旧时西汉以降的“举孝廉”,抑或是当今某些地方党政机关的“孝”票否决制,信奉的都是“孝-廉”(家孝养政廉)逻辑。甚或有人认为,孝不仅可以生廉,而且可以生智、生信(诚信);不仅孝可以生廉,而且廉也可以促孝(孝廉互动论)。④罗勇新:《以孝促廉——廉政文化建设的思考与实践》,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转引自南雄市政府网http://www.gdnx.gov.cn/html/0001/17713.html2010-03-31。

二、西式思维的孝廉分立论

(一)西式思维特征

与中式思维的辩证性特征相反,西式思维强调世界的统一性、非矛盾性和排中性,认为一个命题要么对,要么错,不可能同时对或错。为了证明这一点,Peng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认知实验研究。假定存在这样一种“学业-乐趣冲突”:三个大学三年级的学生由于作业与考试的压力,觉得目前的教育很没有意思。然后让中国和美国的大学生被试评价在这一冲突中谁应负责。如果被试认为学校和学生都有责任,就视为被试采用的是辩证思维。结果发现:中国人比美国人更倾向于采用辩证方式(45%比12%)。⑤转引自侯玉波、朱滢:《文化对中国人思维方式的影响》,《心理学报》,2002年第1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维,所以,西方人往往会将中国人的非排中性观点视为没有原则的表现。以西式思维为代表的现代科学偏爱分类,且强调分类的周延性和互斥性:分类要穷尽各种情形,且各种类别之间要相互排斥。

对中西科学思维颇有研究的李约瑟先生认为,西方科学向来强调实体,如原子、分子、基本粒子、生物分子等,而中国的自然观则以“关系”为基础,因而是以关于物理世界的更为“有机的”观点为基础。Ji,Nisbett和Peng的实证研究发现,与中式思维的整体性不同,西方文化中的人喜欢用分析式的方式处理问题,强调事物自身的特性。⑥L.J.Ji,K.P.Peng,R.E.Nisbett(2000).Culture,Control and Perception of the Environment,Journal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Vol.78:943-955.Hansen、Moore等认为,中国人把世界看成是普遍联系的整体,对事物的分析也不仅仅限于事物本身,而且也包括它所处的背景与环境;源于古希腊的西方人则认为世界由无数个单独的个体事物组成,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性,因此可以从整体中单独分离出来,逐一分析每个个体具有的特性并控制其行为。①转引自侯玉波、朱滢:《文化对中国人思维方式的影响》,《心理学报》,2002年第1期。。

较之中式认识论明显的伦理性和直观性不同,西式思维具有浓烈的实证性和逻辑理性特征。西方的形而上学概念思维对象自亚里士多德以降均为不同实体,显示为实体性、对象性、现成性。西式思维要么强调实证的科学逻辑,崇尚“科学万能”;要么强调形而上的概念逻辑,崇尚“理性万能”。相对而言,中式思维倾向于把客体的知识维系在主体的使用之上,强调“知以致用”、“知行合一”,使求知和生活实践结合在一起,趋向于价值选择而不是真假判断②田盛颐:《序:论中国文化的创新之路》,刘长林著:《中国系统思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页。;西式思维则倾向于将认识对象和知识内容客观化、真理化,主张祛除主体的价值判断,强调“事实-价值”二分法,寻求独立自在理性逻辑和客观事,“为知识而知识”。概言之,中式认识论强调“求善”,西式认识论旨在“较真”。

(二)西式思维观点

与西式思维的分析性、排中律、实证性和唯理性相对应的是其对于社会构成本体、社会领域分化、公私道德关系的一系列观点。

1.个体本位论

如前所述,西式思维倾向于试图将事物分析到底:一切社会组织都被还原为个体,一切集体行动都被归结为个体的理性选择。在西方主流文化中,个体是第一位的,市场、国家和社会都没有自在自为的意义,而只是个体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和场域。个体是“主人”、被理论和法律赋予了诸多自由和权利,社会和国家是“仆人”、必须服务于和忠实于个体的意志和利益。为了防止国家和社会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西方知识分子或是通过形而上的理论思辨,或是通过实证主义的制度设计,奠定了西方人根深蒂固的个体本位论观念。J.S.密尔在《论自由》③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商印印书馆1979年版。的引论中开宗明义地说,他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全书要义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1)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2)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此外,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泰斗康德、罗尔斯等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秉持道德中立原则,尊重每个人选择他们自己的关于良善生活观念的自由。这些都属于西式思维的观念常识。

自由主义的个体本位观将个体的自由权利和自主选择视为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始源和目的,原则性地界定了政府公共权力的边界以及其相应的义务。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即使是良善的动机,一旦国家权力“越界”干预个体的自由或侵犯公民权利,就会受到批判。以我们这里讨论的孝廉关系问题为例,其批评者认为,党政公权机关出台政策强制要求官员孝敬父母是对国家道德中立原则的公然违背,是对官员私人自由的侵犯,是公权对私域的僭越。

在自由主义个体本位论者看来,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本身就是值得保护性价值④Jonathan Baron,Mark Spranca(1997).Protected Values.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Vol.70:1-16.,拒绝与其他任何价值相互交易。无论是功利主义的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抑或是道德应得论的内在品质论——认为只有具有相应道德品质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权利,都不能构成限制个体自由权利的正当理据。因此,即使官员的孝行能够促进其廉政,也不能作为公共权力侵犯官员个人自由的正当理据。西式思维中的这种“为自由而自由”、“为权利而权利”的观念,与其“为知识而知识”、“为真理而真理”的形而上学思维特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2.领域分离论

在西方思想家看来,现代化的一个根本标志和动力就是劳动分工和领域分化。基于这种分析式认知,西式思维的核心任务就是对各种劳动分工和各个社会领域进行命名和分类⑤齐格蒙特·鲍曼:《现代性与矛盾性》,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并剖析和规范各种劳动、各个领域的技术和行为,建构起现代社会秩序。按照西式思维逻辑,现代社会已经一分为三: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组织形态也相应地被归为三大类:公共部门、私人组织和社会组织,人们的生活空间也被划归三大类: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规范和规则体系。日常生活领域自古有之,主要受习俗和惯例的支配;私人(经济)领域随着劳动分工和市场逻辑的拓展而发展,奉行功利主义逻辑;劳动分工日益精密和社会领域日趋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自由流动资源”的增加,导致社会调控任务的繁杂化,加之官僚为其自主性而开展的各种政治斗争和内部行政改革,促进了公共管理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①可参见李春成:《行政人的德性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二章第一节。,由此公共部门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并被要求遵循公共性(公有、公平、公正、公开)的行动逻辑。

根据这种领域分离的逻辑,西式思维将公共伦理与私人伦理截然分开。无论是古典伦理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抑或是被视为现代政治伦理的首倡者马基雅维利,都主张公共职业者应该奉行与其他职业不同的伦理规范。在马基雅维利看来,私人道德与公职道德是截然不同的,把适合于私人生活或个人关系的道德标准用于政治行为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②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中译本,西苑出版社2009年版。当代西方伦理学家普遍认为公职道德与私人道德在所关注的对象及其道德标准上是不同的。③Stuart Hampshire(1978).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Stuart Hampshire,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概言之,公职道德规范的是公职人员面对普罗大众的态度和行为,要求奉行“正义”、“公平”和“博爱无类”原则,主要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政策来确保实施;而私人道德规范的是个人处理其与特殊他者之间的关系,奉行的是“关爱”和“爱有差等”原则,主要通过习俗、道德等非强制性措施来促进其实施。

按照西式思维的领域分离论和公-私道德二元论,子女对父母的孝行、丈夫对妻儿的关爱都属于私人生活范畴,受私人道德规范调控,公共权力不能通过立法或出台强制性政策干涉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公职道德规定应仅限于对公职人员如何处理其与一般性他者(大众和组织)的工作性关系,不能干涉其与特殊他者(家人、朋友等)之间的关系;公职伦理的目标是确保公职人员如何贯彻实施“公共性”规范,而非公职人员的“私性”道德。基于这种西式思维,批评者认为,将孝行作为干部考核和提拔的“硬性指标”的做法是非常不当的,不仅是公共权力的“越位”,也是公共权力的“错位”。批评者认为,当前中国干部道德示范的根本原因恰恰是一些干部混淆了公私道德的边界,把只适用于私人生活的情感逻辑和爱有差等原则错误地运用到了公职生活领域。通过法律政策强调官员对父母的孝敬、对妻儿的关爱无疑会强化这种领域混淆和伦理错位。这种做法不仅无益,而且非常有害。④佚名:《不孝不能当干部?》《新华月报(天下)》,2006年第11期。

3.孝廉分立论

在西式逻辑实证主义批评者看来,当且仅当能实证性地证明“孝”是“廉”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时,才能合乎逻辑地将“孝”作为干部考核的“硬性指标”⑤笔者曾用西式思维对“不孝不能当干部”政策进行过批判性分析。李春成:《孝行与官德:公德与私德间关系的案例分析》,《复旦学报》,2010年第3期。。

首先,“孝廉关联论”缺乏科学的实证支撑。在批评者看来,要证明“孝”与“廉”之间存在关联性,必须经由科学方法获取官员的“孝”、“廉”两个变量的数据,然后通过科学统计分析,最后才能判别其相关性方向和程度。然而,迄今为止,并没有科学的实证研究证明孝廉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性;决策者和支持者也只是通过类比推理和极富伦理色彩的论断来“论证”其观点,少有的一些个案例证也缺乏逻辑。譬如,决策者和支持者用得最多的一个论断是:“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自己的父母妻儿都不能善待,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根本不可能对群众有感情、对工作有热情、对社会尽责任。”稍有逻辑的观点是:“德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情感基础是孝心。爱父母应该是一切爱的开始。因此,规定不孝敬父母不得提拔,有利于从制度层面上约束干部的道德行为。”⑥秦国防、聂广鹏:《河南长垣规定干部不孝不能提拔引发争议》,《河南日报》,2007年4月6日。然而,在西式逻辑实证思维看来,这些都只是主观臆断,没有科学的实证论据。

其次,按照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即使“孝”与“廉”之间存在可实证的高度正相关关系,仍然不足以支持“不孝不能为官”的政策。“不孝不能为官”的话语逻辑是:“孝”是“为官”(廉正好官)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假设孝敬父母是一个合格的、好的官员的必要条件,则意味着以下两点同时成立:(1)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一定不是一个好干部甚至不是一个称职的干部;(2)合格的、好的干部一定孝敬父母。逻辑上讲,只要能举出一些被公认为“好官”但却未能尽到孝的义务的干部实例,就可以推翻这一论断。众所周知,任何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当干部忙于工作、一心为公时,就难以尽到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夫(妻)的责任。有些支持者可能会辩护说:“忠即大孝”,“他们其实是富有孝心的,只是因为工作无法尽到孝行”。西式思维者会反问:“那么,到底什么是孝?”倘若将“孝”定义为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又如何客观地加以评价和考察?倘若将“孝”定义为“忠”(或“廉”)岂不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了?为何不直接强调“忠”或“廉”,却绕道将“孝”附会于上呢?

第三,从逻辑上讲,倘若“孝”是好官(“廉”)的充分条件,“不孝不能为官”的政策也是合理的,因为若真如此,选任“孝”官就等于选任了好官。中式思维的支持者主要通过前述的“德才外推论”论证其充分性的。然而,西式思维认为,从概念逻辑上讲,“孝”与“廉”分属官员的公职道德和私人道德,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两者之间是平行的关系,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都不是终极性的,不是由一方推导出另一方,而是享有一个共同的道德基础,“当它用于生成迥然不同的私人和公共生活环境的行动原则时,便产生各不相同的结果。”①内格尔:《人的问题》,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仅当私人道德影响或被错误地运用于公职生活中时,两者才表现出关联性;而且,严格来讲,此时的“私人道德”已然变成了“公职道德”了。换个角度讲,假如“孝”真能“外推”出“廉”,而中国人又如此重视“孝”、实际孝行水平至少超过世界平均水平,那么,中国官员的清廉指数应该很高。然而,事实是,在透明国际清廉指数(CPI)排名中,中国却常年在平均值之下。现实中司空见惯的虽“孝”却“贪”的干部实例,更是强化了重视实证的西式思维批评者的立场。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式思维具有辩证性、整体性、直观性和主体意向性等特征。中国哲学强调万事万物皆由一本而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从组织形态上讲,儒家伦理之本为“家”,“家”是社会之本、国家之“象”,是一切德才之发源地。家庭的首要道德为“孝”。从道德伦理上讲,“孝”为诸德之本,经由“外推”而生“廉”(如图1)。

图1 中式思维的“孝廉关联论”思维逻辑图

与中式思维不同,西式思维具有浓烈的概念性、分析性、排中性、实证性特征。从个体本位论出发,并基于现代社会公私领域分离的观念与现实,持西式思维者首先从概念上将“孝”与“廉”划归两个不同的道德范畴,强调两者的区别,并主张从实证角度检验和审视孝廉关系。在他们看来,“孝”与“廉”之间不存在可证伪的经验逻辑关系,前者既非后者的必要条件,也非其充分条件(如图2)。

图2 西式思维的“孝廉分立论”思维逻辑图

(责任编辑:叶国文)

C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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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3)05-0067-07

李春成,管理学博士,复旦大学国家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伦理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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