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界普遍认为,多元社会中难以建立和维持稳定的民主政府。因为社会同质和政治共识是稳态民主的前提。深刻的社会分化和政治差异,会带来民主政权的动荡和崩溃。
但协合民主的存在修正了上述观点。在多元社会中,建立和维持稳定的民主政府也许困难,却并非没有可能。在协合民主国家,多元社会的离心倾向被各区块领袖合作的态度与行为抵消,精英的合作成为其首要特征。
所谓协合民主,可用四个特征来界定。首先,由多元社会各重要区块的政治领导人组成大联盟(Grand Coalition)政府。这一点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比如议会制中的大联盟内阁,或总统制下首脑与其他高层政府官员的大联盟。协合民主的其他三个基本特征分别是:相互否决或协同多数原则,这可以额外保障关键少数的利益;在政治代表、公职任命和公共财政配置方面,主要坚持比例性原则;每一区块在处理其内部事务时高度自治。
马来西亚提供了第三世界中采用协合民主适度成功的一个典型例证。不过,马来西亚多元社会的性质,以及它所发展出来的协合民主类型,都迥异于欧洲。该国多元社会的区块数量较少,区块间的差异却很大。最大区块为马来人,大约占马来亚(西马来西亚)人口的53%,华人占35%,印度人和巴基斯坦人占11%。若就整个马来西亚(即包括东马来西亚的沙捞越邦和沙巴州)而言,所有这些百分比都会更低一些,而且马来人并不拥有多数地位。这些区块因语言、宗教、文化差异和种族隔阂而彼此离心。
马来西亚最重要的协合民主设置是“联盟”(Alliance),也就是由主要的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政党组成的大联盟。“联盟”由马来人和华人领袖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创建,随即又有印度人加入其中。在1955年举行的首次选举中,“联盟”赢得超过五分之四的选票,只差一席就囊括了所有国会席位;随后,它组成一个涵盖所有这三个区块政党的代表性内阁。
因此,马来西亚在1957年独立为一个国家时就已经确立了大联盟模式,而且這一大联盟还精诚合作,经历了1959年和1964年的另外两次联邦选举,见证1963年因新加坡、沙捞越邦和沙巴州加入联邦而从马来亚变成马来西亚,以及1965年新加坡离开联邦。
“联盟”的安排,为各区块处理内部社会和文化事务带来高度自由。值得重视的是,这一自治权并不是马来西亚的联邦制所发挥的一种功能,因为马来西亚各区块的界限并非地理上的,与各州的边界也不一致。除此之外,马来西亚的联邦构成,除东马来西亚的两个州享有特殊地位,也是高度中央集权式的。
只有在将政治和经济领域放在一起考虑的情况下,“联盟”才可以说遵守着比例性原则。创建“联盟”的原初协议是一种交换:马来人在政治与政府方面拥有优势,而华人则继续拥有经济领域的优势。这一交换于双方都有利。
在政治与政府方面,“联盟”中的马来人党显然是首要且居主导地位的结盟者,而华人和印度人政党的地位则相对次要。
在马来西亚,选举制度并不是比例代表制,而是同英国一样,采用多数决和单一选区制。此种选举方式存在不合理的选区名额分配(即偏袒马来人居多的地区),使马来西亚的选举制度更偏向马来人的利益。马来人在政治方面普遍具有优势,这也就意味着,少数否决权的运用只能收到微弱效果。非马来人的经济优势是否足以抗衡马来人的政治霸权,要评估这一点非常困难,而且很难准确测量。但若整个情境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都可以被测量,那么,我们就会非常清楚地看到:在不同族群的权利要求之间,一种暂时而粗糙的正义,实际上已经达成了。
我们不能因为马来西亚未能实现长期稳定,就断言其协合民主的表现不合格。在1969年的选举之后,马来西亚的协合民主政体解体。虽然该国于1971年又恢复议会政府,但在此之前,国会的第一次投票确保了马来人在宪法上的特权地位,并禁止全体民众与国会就此敏感条款作进一步讨论。
因表达意见的自由受限,偏向马来人的政治与经济歧视也日益强化,马来西亚在1971年后能否被视为完全民主国家,或真正的协合民主国家,尚值得怀疑。但在1969年以前,马来西亚的确是一个可运转的“无共识民主国家”。也因此,对那些秉持“放弃在亚洲和非洲实行民主政治的希望,完全是言之尚早”这一信条的人而言,马来西亚是一个很有启发性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