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则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3-04-29 07:40王杰
2013年6期
关键词:受益人侵权人权益

王杰

摘要:在当代中国,见义勇为的事迹屡见不鲜,英雄事迹让社会公众敬仰崇拜的同时,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却经常无法得到相关保障,导致悲剧发生。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见义勇为属无因管理行为。现行无因管理制度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对见义勇为人的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损害赔偿

一、案例

2011年10月28日,刘某骑车途中遇见数名手持匕首的歹徒挟持两名女青年,当时黄某不顾一切挺身而出与歹徒进行了英勇的搏斗,不幸身受重伤,献出了年轻宝贵的生命。

令人感到极度愤恨额是,刘某用宝贵生命救下的两名女青年及他们的其父母对此却表现出了冷漠的态度,声称:“刘某的死与他们无关,况且国家已经给其家属发了见义勇为奖金,还找我们干什么?” 面对被救女青年及其父母,忍无可忍的黄某父母愤然将两名获救的女青年告上法庭。

很明显,这两个年轻妇女和她们的父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们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和责任已经引发了争议,作为受益人的英雄,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或作为受益人和需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受害人的侵权?

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简单对比

见义勇为立法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失去别人的利益,主动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见义勇为立法成分是:(1)管理者管理或提供服务的交易人没有法律或合同义务;(2)经理的主观自愿管理他人的利益或提供服务;(3)客观的管理或服务行为管理。

对比和见义勇为立法,英雄是不难发现:见义勇为立法包括良好的行为,在见义勇为立法要件线性能好,属于见义勇为立法的法案,但英雄的行为与不作为之间曾行为相同,只是准备之间曾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特殊的“勇”,这是迫切和非常危险的,都属于交叉。

三、影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因素

(一)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未纳入到无因管理制度中来

热情的人站在了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果不在法律规范和定义的问题,将严重影响中国传统美德的社会风气和有益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立法应扩大见义勇为立法制度的外延,至少应包括英雄见义勇为立法的特殊形式。所以有其法律基础相对完整的保护,而不是只根据第109条的规定在《民法通则》。

(二)见义勇为者作为受损管理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温暖的倾向于在危险时刻和犯罪人的大部分身体造成损伤的发生,损害的英雄往往大于其工作人员的保护下,结合侵权人逃逸及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由于受益人拒绝支付或他们的工资远不足以弥补管理者的损失。

在经理的补偿电流法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第23条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为防止和制止其他民事权利的侵害,使自己的损害的,被侵权人的责任。逃避侵权人或不能承担责任,专利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司法解释没有指定管理员的损害赔偿的要求和受益人利益问题的比例,使受益人往往由于缺乏对消费量的期望和选择逃避。

(三)见义勇为者作为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法律为见义勇为立法和管理人员建立索赔补偿和无损害的有益结果符合标准。现实中,管理者倾向于保护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一般来说,管理者普遍的经济损失,损害,费用由受益人请求不急。在没有解决的案例达到,诉诸法律。

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险时刻且多数情况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见义勇为者接受治疗时,医治费用数额较大且医院要求及时支付医疗费用。此时,不能等到法院判决再去救助,见义勇为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终身伤残甚至死亡,造成不可弥补的遗憾和悲剧发生。

四、对完善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我国法律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

这是加快公民的英勇行为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实践与法律。完全清楚,法律逻辑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快见义勇为立法制度的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尽快。通过法律明确管理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形式,明确费用率,避免在法律适用模糊的问题,法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兼顾各方利益和提高效率。

在社会热点,对案件争议焦点视图,完善见义勇为立法在法律解释制度。在社会生活的英雄损害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问题,应适当扩大包括见义勇为立法系统良好的扩展。

(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给见义勇为者撑开法律保护伞,促进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

在传统的观念中,对法院系统是一个拒绝,受害者往往选择谈判解决彼此。和协议通常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合作伙伴可能会选择逃避,使得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意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在同一时间的函数,使得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权利内容的英雄权益保护,改进传统的道德观念。

(三) 国家与社会理应多多保护见义勇为的人,及承担起救助他人的义务

(四)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见义勇为更加值得全社会大力褒扬。

国家赔偿的损害是英雄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后。国家有义务建立专项基金拨出一部分资金,损害了没有管理员及时,充分的救济。此外,社会也可以设置相应的公共福利基金,奖励见义勇为者、保护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权益。(作者单位:中共汾阳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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