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探讨

2013-04-29 21:26刘玉洁
中国集体经济 2013年6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

刘玉洁

摘要:长期以来,关于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2012年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软件资产的取得、后续处理到分期摊销等都给出了具体规定,将促使事业单位对软件资产核算管理更加规范和合理。

关键词:软件资产;会计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笔者作为政府审计机关基层工作人员,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发现不少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软件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理解不清,造成核算错误的情况。譬如笔者在对一个独立核算的县区级事业单位做2012年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 发现该事业单位同一家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了一套基于网络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开发完成后软件归事业单位所有,合同上注明该软件资产可以使用7年,事业单位支付给软件公司的价款合计28000元,该事业单位将此软件计入当期支出没有计入资产成本。为弄清该软件资产的正确会计核算,笔者查阅了事业单位软件资产核算的有关规定办法,包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491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资管[2011]288号)以及其他有关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规章制度,笔者发现有以下两个问题:

1.软件是否通过资产核算对事业单位的要求不明确。国办发[2010]47号要求的执行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行[2011]7号文要求的执行对象是“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兵团财务局”,即均为各级政府机关,而国管资[2010]491号、国资管[2011]288号文要求的执行对象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修订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没有明确软件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或其他类资产,2012年还在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7]288号)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均没有明确软件如何核算。

2.软件是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没有明确规定。国办发[2010]47号文中规定“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财行[2011]7号文中规定“政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部门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区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没有明确规定是作为国定资产还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和“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按照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定义,将不具有实物、物质形态的软件归入固定资产核算不够准确。

因此,针对该软件具备的使用年限和具有的计量金额情况,笔者建议被审计单位将该软件纳入资产进行核算管理,但是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建议被审计单位在将软件资产纳入资产管理的审计报告中引用规章制度时要谨慎为好。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好地解决了事业单位软件资产核算管理的问题,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较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更加详细具体。

1.软件资产取得时会计处理办法。按照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含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因此,就上述委托软件公司核算分录为:支付软件开发费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软件开发费总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软件资产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问题。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非流动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软件资产的摊销处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创新引入了“虚提”无形资产摊销,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具体摊销事项规定:(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二)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三)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四)事业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五)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本,重新计算摊销额。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软件资产的规定适应了新的形势,将促使事业单位对软件资产核算管理更加规范和合理,有利于促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Z].国办发[2010]47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Z].财行[2011]7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Z].国资管[2010]491号.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Z].国资管[2011]288号.

[5]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Z].财预字[1997]286号.

[6]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Z].国资管[2011]288号.

[7]事业单位会计准则[Z].财政部第72号令.

[8]事业单位会计制度[Z].财会[2012]22号.

[9]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J].财务与会计,2012.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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