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中各方的相互关系及职责研究

2013-04-29 16:22虎小伟
中华建设科技 2013年6期
关键词:关系质量管理水利工程

虎小伟

【摘 要】工程质量管理是为了经济、高效地建成质量符合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实现工程的效益,是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各环节、各阶段所釆取的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方式。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工程成败的关键。本文着重论述了质量监督单位、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地位、职责、作用。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主体;关系

工程建设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質基础,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的工程质量,国务院于2000年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现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这三项制度全面开展,给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带来了勃勃生机和活力,在节省投资、控制工期、保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推行时间较短,发展还不成熟,工程建设的一些责任主体行为还不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现就工程建设中各责任主体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谈一点认识。

每一项工程建设,都有若干个法人资格的主体参与,由于各个主体所处的立场、承担的工作和所负的责任不一样,其服务对象和相互关系也不尽一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其工作是向政府负责,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强制性抽查,对被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检查、评定;对于业主自已投资的项目,业主除了要维护公共利益外,还要维护自身利益,要把工程建设好;如果是国家投资(或国家部分投资)的项目,业主也要把工程建设好,这不仅是向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向国家负责;而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承包商)都分别与业主签有监理、勘察、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他们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主要是对业主负责。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与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协作的委托合同关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合同关系。

1.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通过双方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来确定。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一旦确定,业主就可以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将拟建的工程建设内容发包给承包商,承包商则按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工程建设任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合同关系体现了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规定了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以经济手段相互制约和体现的。合同文件是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解决双方利益纠纷的重要依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单方毁约都是违法行为,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2.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的形式确立的,监理合同在明确监理范围的同时,也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又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通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并为业主提供代理服务的经济实体,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控制、协调与管理。监理单位的工作是向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只需制定项目目标,提出相关要求,并负责阶段验收甚至只负责最终验收即可,而把其项目管理的职能和主要权力的部分甚至是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但与业主之间又不是从属关系,一旦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矛盾甚至诉诸法律时,他以客观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出面协调或充当其证人。业主不得违约侵权超越合同规定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而监理工程师也应保持自己的公正立场,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良好的形象,不得与承包商之间有任何经济关系,更不能与承包商串通,侵害业主的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也不应当有经济关系。由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他依据监理合同,向业主提供专业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有偿服务;同时以业主代表的身份监督、指导承包商的建设活动,从而与承包商之间形成了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立的。也就是说,承包商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工程承包任务。而监理单位则是按照业主的委托并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赋予的职责时,一方面要监督检查承包商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另一方面,是要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公正地处理有关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索赔和工程价款支付等问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承包商应当理解和支持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依法签订合同的规定,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的权力,维护建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的中心任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每一个工序、每一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使其顺利达到规定要求的工期、质量及投资目标。为了实现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监理单位应正确行使对承包的技术审查权、工程质量的监督审查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与否决权、组织与协调的主持权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要求承包商递交各种工程资料和报告。此外,承包商还应将工程进展情况、计划安排和要求及时向监理单位通报,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必要的抽检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同时,承包商也应识大体、顾大局,努力做好自身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 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建设管理体系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他们都各有自已的质量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参考文献

[1] 张根保.现代质量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 任宏,张巍。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石庆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理论与实践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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