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慧苹
摘 要:我国传统刑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我国刑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缺乏真实性、课程安排缺乏全面性和体系性,这导致我国刑法学教育的学生无法适应刑法的司法运用。我国的刑法学教育应当合理安排课程,注意其他刑事法学科知识的学习;根据刑法学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诊所式教育方法;严格实习的指导和监督。
关键词:刑法学;教育方法;刑法案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230-02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国外法学教育理论的影响和法学院扩招发展的要求下,我国大量学者开始研究我国的法学教育问题。从法学教育的目标、教育的模式、教育方法、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作为法学中的主干课和司法考试的重头专业,刑法学教育也有了很大发展,有刑法学者直接研究刑法学法学教育中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教育还处于各种模式和方法的尝试阶段。研究刑法学教育模式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刑法学教育的现状
受苏联刑法和刑法学的影响,我国的刑法已经相对完善,刑法学也是我国发展最早、最为成熟的法学分支学科。我国刑法学的教学模式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引入苏联教授传授刑法学教学方法开始,至今,苏联的刑法学教育仍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刑法学教育。从教育课程的安排到教育方法,无不仍然保留着大量苏联刑法学教育模式的痕迹。
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我国传统刑法学教育主要采取注重理论讲解的“讲授法”或者“演讲法”。讲授法偏重于老师的讲授,老师的讲课重理论,轻实践,关注刑法系统理论的讲授。学生参与少,师生互动少。在欧美的法律职业教育目标和教育方法的影响下,在刑法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方法[1]。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从而理解法律知识,提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目标在于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2]。诊所式教育方法应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要求,是在对案例教学法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该方法是效仿医学院培养学生的模式,设立法学诊所课程,通过对贫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接触真实案例,在法学老师和持证律师的指导下,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中,学习法律[3]。
在法学教育改革思潮的推动下,有学者从司法考试的目标和要求出发,探析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认为传统的刑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因为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司法考试符合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加强刑法学课程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4]。更多的刑法学者赞同应当增强刑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因而纷纷探索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育中运用[5]。要探寻刑法学的合理教育模式,必然需要从刑法和刑法学的特殊性出发。
二、我国刑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刑法因为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而毫无争议地独立为单独的部门法。刑法的特殊性表现为:第一,调整对象的极端性。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反社会行为,且是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犯罪行为。相较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的行为。涉及个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往往具有黑暗性、残酷性和暴力性等特征。第二,调整方法的极端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生命的死刑、限制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还包括剥夺资格的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财产的没收财产和罚金等等。
刑法的极端性让社会公众对刑法极为关注,同时了解却非常浅薄。犯罪行为是极端的危害社会行为,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突出表现。因此,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刑法也成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焦点。因此,犯罪行为和刑法定罪量刑结果都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受大众情绪的影响,法学学生也不例外,学生对于暴力犯罪、财产犯罪、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案件的关注远远大于其他违法行为。对犯罪行为和刑法的关注也致使法学学生对刑法非常熟悉。与此同时,犯罪行为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发生几率较低,社会公众直接接触的机会并不多,且由于刑罚的残酷性,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刑罚的具体内容并不确切知晓。法学学生亦是如此。对我国法学学生而言,长期的家庭和学校的温室般呵护教育的环境下,尽管有对刑法真实案例的听闻,但鲜有直接接触犯罪案件。
犯罪行为危害性的极端性、犯罪情形的千奇百怪足以引起法学学生的好奇心,加之刑法学知识理论体系性和完整性,导致法学学生对刑法学有着浓厚的兴趣。然而,目前的刑法学教育不足以让法学学生对犯罪和刑法学的应用有着全面客观的了解。面对刑法应用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育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内容缺乏真实性。刑法学的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1)对刑法基础理论和条文的学习理解;(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3)刑法条件对应案件事实的裁判。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育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明确的基础上,也即仅仅针对第一和第三方面进行教育,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忽略。根据传统的法律裁判推理,刑法理论是定罪量刑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法律裁判的小前提。刑法学的研究纵然需要对刑法理论的体统掌握,但是刑法理论仅仅是定罪量刑的大前提之一,在刑法应用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是刑法应用的重要内容。
在刑法定罪量刑的实务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是难点之一,而案件的定罪量刑涉及多个知识点的运用和辨析。而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学中,无论是传统的讲授法还是案例教学法,刑法中所引用的案例都是事实明确毫无争议且案情单一的案件。案例往往针对所授知识点,根据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构想出类似司法考试主观题形式的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往往非常单一,过于简单化和理性化。
第二,教育缺乏全面性。针对前文所指出的问题,也即对案件事实认定教育过少或者忽略的问题。或许有学者认为,这属于刑事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的内容。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是紧密围绕着案件事实的学科。然而在我国现有的专业区分和课程安排下,尤其在研究生阶段,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并非刑法学专业所学内容,甚至未被列入选修课课程。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法律适用的需要而定,而非法学学科的区分制定。
此外,作为与犯罪打交道的未来法律人,心理素质极其重要。目前多数高校对于刑法学学生部分开设了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开设选修课程,但是目前均未开始针对刑事法律人自身心理开设心理学课程。
第三,教育缺乏体系性。刑法学的法律适用离不开其他辅助性知识的掌握。大到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小到刑事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撇开与刑法学教育有关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教育。对于与刑法紧密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法医学等学科,多数法学院校均未形成体系的课程安排。即使有相关课程的安排,一般均为选修课。这导致有的学生因为对该课程的内容和重要性的无法认识或者认识不足而放弃选课,而授课教师对于相关学科不能给予必修课同样的重视。
刑法学教育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体系性的缺乏导致刑法学教育的学生无法适应刑法的司法运用。由于刑法理论的理想案例的大量学习和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知识的欠缺,很多学生在工作岗位中,面对真实案件,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案件事实。对于案件证据无法进行准确认定。因此感到刑法应用比学习时所见到的案件难度大。此外,由于对法医学和心理学知识未经过体系训练。部分学生对于暴力犯罪和人身犯罪中的“血腥证据”感到无所适从,因而无法进行冷静理智的案件侦查和审判。甚至产生对犯罪行为和刑法反感的心理。
三、完善我国刑法学教育的构想
刑法学教育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的改革探索中,刑法学教育应当有特有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具体构想如下:
第一,合理安排刑法学课程。为了让刑法学学生在实务工作中能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无论是本科刑法学教育还是研究生刑法学教育,都应当配备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法医学。通过刑事法学的系统学习,保证学生进入实务工作中,既能够对证据进行准确的判断,又能够很好地应用刑法法规进行裁判。此外,为让学生了解犯罪心理,以便在实务工作中能够发现犯罪、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进而认定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应当对刑法学学生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为了确保刑法学学生在工作中能够对犯罪行为和刑事法律工作有理性的认识,能够进行健康的自我心理调整,应当对刑法学学生开设心理学课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心理学课程,都应当作为刑法学配套的必修课。
第二,根据刑法学的不同内容,采用不用的授课方法。在本文看来,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诊所式教育方法各有所长。因此,在刑法理论初期,应当应用案例教学法,利用案件,引导学生的职业思维。在案例教学法到一定程度,学生在掌握基本的刑法学知识理论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诊断式教学方法。
在刑法学的教学中,诊断式教学法存在一定特殊性:犯罪行为均是重大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涉及被害人和嫌疑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加之刑罚的严厉性和不可随意更改,犯罪行为的裁判结果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此,在利用刑法案件进行诊所式教学的时候,必须有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的参与,指导老师必须严格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三,严格加强实习指导。诊所式教学方式是从律师角度出发的职业教育方法,这对计划从事警察、法官或检察官的刑法学生而言,诊所式教学法并不能起到预期效果,而对于欲从事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的刑法学学生而言,我国传统的实习环节必不可少。目前,由于考研等原因,许多学生的实习都流于形式,甚至伪造实习情况。这导致无法实现实习的预期效果。鉴于此,应当严格学生的实习工作,将实习纳入课程安排,实习成绩纳入学生学分制度中。联合实习单位加强对刑法学生实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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