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高薪养廉”问题研究综述

2013-04-29 07:18洪思瑶
关键词:高薪公务员学者

洪思瑶

摘 要: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廉洁高效就始终是各类政权争相追逐的目标。与此相对应,数千年来,腐败也一直是困扰着整个世界的恶疾。作为应对腐败现象日益猖獗的措施之一,“高薪养廉”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在我国则对此项制度争议颇多。近年来,国内学界对“高薪养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本文将主要观点进行综述,以期推动该研究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高薪养廉;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112-03

一、关于“高薪养廉”的定义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从各种角度出发对“高薪养廉”的定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究,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高薪养廉”的定义众说纷纭,至今尚未有一个公认的概念。

张云、王洪强在《从“高薪养廉”的视角谈我国的廉政建设》一文中指出,“高薪养廉”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新加坡,其目的是通过给公务员较高的薪酬,满足其物质方面的欲望,从而减少腐败事件发生的可能。有的学者认为,“高薪养廉”是指给政府公职人员较为优厚的待遇,使其不仅能够养家糊口,还能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平,不至于因为经济状况不佳而以权谋私,从而安心工作,不贪污、不受贿,保持廉洁。有的学者则认为,“高薪养廉”是指在确保公务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他们的薪金报酬,以维持其较高的消费水平,从而使他们不会滋生腐败的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高薪养廉”指的就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或业务人员实行“高薪制”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行为的反腐倡廉制度的一种措施。

综观国内学术界各学者对“高薪养廉”定义的阐释,何冲在《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不可行性》一文中对“高薪养廉”定义的概括较为全面。他认为,所谓“高薪养廉”即指一般针对于国家干部和公职人员所提出的,一种旨在给予他们较高的薪酬,使其不仅能够保持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且还能在此基础上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平,从而防止国家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同时还需要辅以严谨的监督体系和严厉的惩罚机制来杜绝贪污腐败行为的举措。

二、关于“高薪养廉”的必要性问题

关于“高薪养廉”的必要性问题,目前国内学界对此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公平角度出发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法理学博士后许道敏认为,公务员是通过严格的考试选拔程序而最终被录用的,其教育投入理应获得相应的回报。高希宁则认为,我国严格限制党政干部从事商业活动,以防止他们利用权力介入市场,杜绝可能产生的金钱关系,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潜能的发挥,应该得到补偿。陈闽红、王雅萱指出,从公平理论角度出发,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实现了良好的薪酬公平,就能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提高组织的效益;反之,当组织中的成员感觉到不公平的时候,他们会试图通过一些手段来扭转不公平的状况,以求达到公正。就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而言,当公务员感到薪酬待遇不公平时,就势必会试图采取扭转现状的一系列措施,这样一来,就会产生引发腐败行为的可能。

(二)从心理角度出发

部分学者认为,目前国内公务员的待遇在现实社会的同等情况下普遍偏低,收入相对来说不足以支付日常各项消费支出,导致其心理失衡,他们力图通过一些其他渠道来弥补这种不足,因而产生了腐败行为。李爱民指出,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往往会有政府官员或公务人员的工资应与其它职业保持基本一致或略高于其他社会职业的平均水平的规定。因此,“高薪养廉”便成为了促进公务员高效从政以及抑制其贪污腐败的有效措施。

(三)从激励角度出发

部分学者认为,合理的薪俸是吸引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政府有效运行的重要力量。季正矩指出,“低薪”易引发官员的惰性,从而导致低效率,一时清贫乐道可以,时间长了则会产生问题。相反,如果给公务员以较高的工资,让他的生活质量得以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就会极大地刺激他们的工作热情,进而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从纳贤角度出发

部分学者认为,“高薪制度”能够大幅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崔凯指出,当具有高工资的公务员职位成为大众仰慕的职位后,就会有大量具有高学历和高才能的人员渴望成为公务员,他们会参加到竞争公务员职位的队伍中去。政府部门可以优中选优,找到合适的人才。与此同时,在众多优秀候选人的压力下,在职公务员就势必要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质量。长此以往,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就会不断得到提升。

三、关于“高薪养廉”的可行性问题

(一)从理论角度出发

何冲在《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不可行性》一文中指出,从哲学角度来看,“高薪养廉”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高薪养廉”实质上是政府预先支付反腐败机会成本的一种行为;从管理学角度来看,“高薪养廉”符合管理学中关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说。部分学者认为,为了弥补相对较低的薪酬收入,将公务员的收入普遍提高,可以起到抑制公务员腐败的作用。张智新、邵文佳指出,有了“高薪”,公务员就会过着较为优质的生活,不会见钱眼开、见利忘义。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①部分学者则认为,较高的薪金收入会使公务员对自己的职务有较高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从而加倍珍惜,不会轻易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否则就要承担有可能失去这个职位的风险。谢明指出,“高薪制”主要是为了使政府官员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增加腐败行为的成本,使得多数腐败活动的核算显现出“得不偿失”的结果。

(二)从现实角度出发,新加坡——“高薪养廉”的成功实例

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宣告脱离马来西亚联邦成立了新加坡共和国,从此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新加坡独立后,面临着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政府官员的贪污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新加坡自取得自治后,随即在人民行动党的领导下,展开了同贪污腐败行为的斗争,在廉政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以薪养廉”。

部分学者认为,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根植于其厚重的现代精英主义文化之中,并有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精简的政府机构以及完备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配套,因而比较成功。郭宇宽指出,中国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在对新加坡的考察中发现:新加坡的“高薪制”实质上是为了养才。新加坡政府官员的“高薪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实行的,国家需要吸收社会各界顶尖级人才加入到政府机构中来,这就意味着这些人需要放弃从事其他行业200万、500万甚至更多的收入来“低薪从政”。因此,政府拿出“高薪”以补偿这些精英因担任国家公职而损失的一部分经济差额,并且根据社会实际发展状况适时提高国家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薪酬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这才是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的实质。

部分学者在对新加坡“高薪养廉制”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发现,新加坡在推行“高薪养廉”的同时,十分注重“依法保廉”。张智新、邵文佳指出,新加坡构建了严格、完备的反贪污贿赂法律体系,为廉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作为独立的组织,以调查新加坡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的贪污腐败行为并防止其发生为宗旨。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新加坡公民,上至高官下至平民乃至侨居海外的新加坡籍公民都属于其监察的对象。

四、关于“高薪养廉”的不可行性问题

(一)从局限性角度出发

1.从腐败产生根源角度出发

权力具有扩张性。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提出过这样的论断: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罗尚义指出,有权力的人会使用权力,直到到达有界限的地方才能休止。人们的权力常常凌驾于社会之上,权力如果失去了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权力具有腐败性。英国理论政治家阿克顿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李璠、刘立杰认为,腐败的产生是权力异化的必然产物。部分学者认为,想要做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关键在于划清权力的界限。刘国旺、闫淑菁指出,腐败与权力是密切相关的,腐败多表现为滥用职权和权钱交易。因此,对于国家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进行一定的规范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张智新、邵文佳认为,“高薪养廉”旨在用“高薪”引发积极的“养廉”效果,它或许能够对腐败起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作用,但其显然无法从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源处起到彻底的遏制作用,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可能。

2.从人的本性角度出发

部分学者认为,当一个腐败的当权者凭借腐败实现了一个较低层次的欲望时,更高级的欲望便会继续驾驭着他。提高契约收入很可能只是使官员抬高索贿价码以弥补他可能丢掉这样一份好工作的风险。如果受贿的官员因此而数量减少,腐败的范围可能会缩小,但单笔腐败金额便很有可能会增大。高希宁指出,对于那些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为公众服务立场不坚定的潜在腐败者而言,一般的“高薪”很难满足其私欲。如果从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无论何种“高薪”,只要行贿人的付出高于某个水平之上,“高薪”就不必然是“高薪”。无论“高薪”有多高,只要有“人”这样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因素存在,“高薪”就只能是一个相对数。部分学者则认为,“高薪养廉”并不是从抑制人类的私性入手,所以它只能对腐败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也就是从数量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王海英指出,从质量上看,大贪、巨贪难以受到“高薪养廉”制度的抑制,这是因为“高薪养廉”只是提高了腐败的成本,却没有消除腐败产生的根源,尽管它有可能减少腐败的总量,但对于个案来说,只要腐败的收益大于腐败的成本,腐败就仍然会存在,仅靠所谓的“高薪”是不可能杜绝腐败的。

(二)从条件性角度出发

部分学者认为,“高薪养廉”的适用环境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性。龙太江经过分析后指出,“高薪养廉”推行成功的国家基本上都具有以下特征:面积小、人口少、经济发达、政府机构精简等等。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国家均具备条件和能力支付国家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高薪”,并且都拥有完备的反腐败法制体系和严厉的惩处职务犯罪政策作为政策运行背后坚强的保障。

1.雄厚的经济基础

部分学者认为,在实践方面,新加坡是当今世界上获得了普遍认同的“以薪养廉”型政府。新加坡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在本国各行业中高居前列,同时新加坡还采取了公务员每隔几年便大幅度涨薪的做法。陈虎指出,从政府成本角度来看,新加坡政府的“高薪”必然会造成政府显性成本的增加,但“高薪”也确实降低了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几率,减少了因腐败而引发的隐性成本。龚佳、严浩指出,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事实,那就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新加坡经济实力雄踞亚洲。国际经合组织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把新加坡升格为发达国家。蔡文丽认为,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得新加坡有财力给公务员以优厚的待遇。

2.完备的制度保障

部分学者认为,“高薪养廉”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必须依赖于严明的法制,它无法独立地承担起反腐败的重任。只有“高薪”而缺乏监督和法纪的威慑,领取“高薪”的官员仍然会搞权力寻租,仍然会贪污腐败。因此,必须拥有一个强大、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运行,提高寻租的社会成本。龚佳、严浩指出,若以新加坡为例而言,新加坡议会于1960年通过了《防止贪污法令》,规定了符合犯罪的相关条件,并对报酬做出了明确的界定。1989年议会又通过了《不明财产充公法令》,当嫌疑人拥有与自身收入不相符合的财产又不能解释清楚其合法来源时,允许政府可没收来源不明财产和资产,以防止向外转移。

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学界有关“高薪养廉”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国内学界对“高薪养廉”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一种持续上升的态势。“高薪养廉”的推行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且需要与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惩戒及教育制度相结合运行,才能达到最初的预期效果。

注 释:

①出自《史记.管晏列传》,(百姓的)粮仓充足才能知道礼仪,丰衣足食才会知晓荣誉和耻辱。

参考文献:

〔1〕张云,王洪强.从“高薪养廉”的视角谈我国的廉政建设[J].行政管理,2005.

〔2〕何冲.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不可行性[J].法制与社会,2006.

〔3〕高希宁.法经济学视角分析高薪养廉制度[J].价值中国,2008.

〔4〕陈闽红、王雅萱.公务员薪酬的公平性问题探究[J].求实,2004.

〔5〕季正矩.关于“高薪养廉”的争论及其思考[J].理论前沿,2002.

〔6〕崔凯.浅谈高薪养廉可能带来的问题[J].决策探索,2008(12).

〔7〕张智新、邵文佳.“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辨析[J].天中学刊,2006.

〔8〕郭宇宽.被误读与忽略的新加坡经验——专访蔡定剑[J].南风窗,2006.

〔9〕罗尚义.加强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J].社会科学,2005.

〔10〕龙太江.“高薪”可以养廉吗[J].解放日报,2007.

〔11〕陈虎.新加坡降低政府成本的主要途径[J].信息化参考,2007.

〔12〕蔡文丽.对高薪养廉的思考[J].行政论坛,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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