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

2013-04-29 00:44李新华
中国水运 2013年6期
关键词:劳务工合同法劳务

李新华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务派遣已经在用工单位中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劳务派遣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劳务派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企业规范使用劳务工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在一些企业的执行中还是出现了较多的不规范情况。因此,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很多用人单位借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规定,把本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职工转变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工,使本单位由用人单位转为用工单位。甚至有的企业将本单位工作多年的老职工也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如果不去就终止劳动关系,使本意维护职工利益的法律在执行中变味了。

《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中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的主要岗位都是劳务工,在职工队伍中形成了以劳务工为主的本末倒置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同岗同薪,但很多企业劳务工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在工资、职务晋级,福利待遇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些企业中劳务工是企业的二等员工。

《劳动合同法》在贯彻执行中会出现有法不依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放任自流,致使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共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缺乏监管,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用工单位违法行为也就越来越多。

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认识错误,认为转移了劳动关系就可以回避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活动采取不出问题不管,不上访不管,没有对劳务派遣活动采取动态管理。

对劳务派遣的理解和具体做法

“劳务派遣”背离《劳动合同法》是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当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当前不是修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问题,而是要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真正含义,正确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下面谈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理解和东海救助局的一些做法:

劳务派遣不仅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力从事劳务活动,而且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为其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一部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可以将某些与生产经营关联度并不十分密切的工作委托给企业外的单位进行,使自己可以集中精力聚精会神搞主业。劳动力管理方面也可以把诸如人事招聘、非生产过程中的人事管理转移给企业外的专业机构承担。

《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临时性和替代性可以理解为短期用工。辅助性可以理解为长期用工。诸如企业的食堂人员、门卫和保洁工应划入辅助人员。这些工种随着企业存在而存在的,所以本人认为在辅助性岗位上可以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公司与派遣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条款内容,这些内容维护了派遣工的权益。派遣公司会将涉及到派遣工权益的相关内容写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因此,通过派遣公司使用劳动力是不能免除用工单位应该承担对人员管理的责任的。

委托劳务中介公司招租劳务派遣工。单位人事管理中牵涉精力比较多的是职工的招聘和招租。以前,主要是通过劳动部门或学校举办的“双选会”招聘员工,针对性较差,特别是在茫茫人海中去寻觅一些专业性较强岗位上的操作人员,难度比较大,有的受时间限制还要限时到岗,困难重重。之后通过中介公司招租,但中介公司是一锤子买卖,被租人员到单位后,中介公司与单位的关系结束了。租来的员工后续管理譬如流失、专业技术达不到岗位要求或者职业素质有问题的都与中介公司无关。用工单位在实践中体会到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招租派遣工的形式要好于中介公司。单位虽然要向劳务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但管理费购买的是负责和稳定。所谓负责就是单位将需要招租员工的要求告诉劳务中介公司,劳务中介公司按要求招租人员给单位面试,特殊人员还要笔试。单位经过筛选确定人员以后,确定的人员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中介公司的正式员工,然后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如果在试用期内经考核和评估后不合格,可以即刻退给劳务中介公司,派遣公司又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用工单位推荐新的人选。在整个招租过程中,劳务中介公司规范操作。稳定就是指劳务中介公司为单位招租的人员,在劳务工使用过程中的相对稳定,职工队伍的稳定对救助事业的发展很重要。特别是船舶水手、机工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岗位,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训在获得相应的技术技能证书后才能上岗。用工单位委托劳务中介公司招租之前,先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如果劳务中介公司招租的人员,与其岗位不匹配的情况出现,单位不仅要求劳务中介公司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还可能重新选择劳务中介公司或通过其他途径招租劳务工。所以劳务中介公司为了自己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本上十分重视劳务人员的招租工作。

在选择劳务中介公司的时候不仅要查验公司的资质还要查验是否有稳定的劳务基地。尽量避免从社会闲散人员中招租。对有专业要求的,要事先告知符合船舶工作岗位技能培养的相关培训基地和有关学校并通知劳务中介公司,要求他们与学校建立关系,这样来保证在船舶上工作的专业技术方面的人员有了稳定的来源。

把劳务工当作正式员工的后备人员。严格按照东海救助局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培养和使用劳务工,局属单位已经全部建立了劳务工的考核制度,月有讲评,季有评比,年有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劳务工从三个方面给以奖励:一是职务晋升的奖励,二是培训培养方面的奖励,三是按一定的比例经考核特别优秀可转为东海救助局正式职工。这样既稳定了劳务工的队伍,又激发了他们奋发向上为救助事业贡献力量的斗志。

维护劳务工的权益,加强对劳务中介公司的监管。我们租用劳务工的工资委托中介公司代发,社会保障的相关费用由派遣公司缴纳。要求派遣公司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务工的工资,按派遣协议双方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社会保障费及其它保险费用,定期检查劳务中间公司发放工资的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障的有关凭证。

要求劳务中介公司与劳务工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劳务中介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了解劳务工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我们也要求使用劳务工的单位发现劳务工有什么思想问题应及时告知劳务中介公司。使劳务工感觉到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在关心他们。

东海救助局使用的劳务工人数比较多,但队伍相对稳定,劳务工积极向上,有的已经转入我们单位成为正式在编职工,有的经培养取得了相应的岗位技术操作证书,成为单位的骨干。

在实践中感到劳务中介公司应该具备猎头、跑腿、代理、调解和管理方面等的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工选择劳务中介公司很重要。我们在选择劳务中介公司的时候对派遣公司的资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①合法: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的劳务中介公司。②守法:守法经营是劳务中介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并遵守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地方规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③诚信:包括对劳务工的诚信,对用工单位的诚信,对社会的诚信。④熟悉劳动政策:政策是生命,遵循政策是处理各种矛盾的依据。要求劳务中介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为专业的劳务派遣技术人员。⑤有劳务基地:劳务基地不仅保证劳动力的来源、对劳动力的培训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也非常重要。⑥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单位转移的部分职能包括劳务纠纷处理。发生劳务纠纷时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职工队伍的稳定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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