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胡塞尔;纯粹逻辑学;《逻辑研究》;表述;含义;符号;指号
摘要: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提出了构建纯粹逻辑学理想的三个层次:确定范畴、找出规律、建立理论,《逻辑研究》第二卷的“第一研究”就是对第一层次的解答。以是否具有含义,胡塞尔将符号区分为表述与指号,并指出指号的作用在于指示,而表述不仅能指示,还能意指,它们之间存在着交织。他对表述作了三重区分,并指出,无论是主观的表述还是客观的表述,对它们理解的偏差实际上不是含义的偏差而是意指的偏差。要构建纯粹逻辑学的理想,还是要回到含义统一的观念分析上来。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3)06-0054-05
一、符号概念的双重含义:表述与指号的区分
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由分析符号(Zeichen)概念的双重含义开始了对表述与含义的观念分析,从而开始了确定范畴的纯粹逻辑学构建工作。
所谓符号,指的是“任何一个指示或隐含着某个在它之外的东西的存在的对象或现象”〔2〕,它“根据其是否具有‘含义(Bedeutung)或‘涵义(Sinn)而分割为‘表述(Ausdruck)和‘指号(Anzeinchen)①两个部分”〔3〕。表述仅指有含义或涵义的符号,客观上具有自身确定、不因人而异的含义,比如一些数学概念:“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度;等边三角形的三条边相等”等等。主观上,表述是一个可理解的体验,表现于人们行为的实在关系之中,比如“张三同学因愤怒而叫喊”。在这里,语言的表述者传诉(Kundgabe)了一种心理体验,而语言的倾听者体会并理解到了这种心理体验,表述所具有的意义或含义使他们处于一种可理解的心理体验之中。
尽管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都指示或隐含着某个在它之外的东西的存在的对象或现象,但并不是每个符号都具有含义,那种不具有含义或涵义的符号叫指号。在这里,指号是单纯的符号,它不代表某种意义,也不代表某种东西,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记号(Kennzeichen)或标号(Merkzeichen)。
指号不具有含义并不意味着指号没有意义,其意义在于指示、指明和证明。比如,阿姆斯特朗在月球留下的人类的第一个脚印就是一个指号,这个脚印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它不过是指示了人类在月球上的存在;一个手绢包着一只可爱的纽扣也是一个指号,纽扣本身并不起它应该起的作用——系紧衣服或者作为装饰,它指明着一段回忆或者思念;再如,2007年河南许昌出土的距今约8~10万年的古人类化石也是一个指号,化石本身没有意义,但它证明了人类起源的“多地进化说”。胡塞尔对指号下了一个定义:“在真正的意义上,一个东西只有当它确实作为某物的指示而服务于一个思维着的生物时,它才能被称之为指号。”②〔4〕(A25-26/B25-26)这种指号不同于主观意义上和客观意义上的表述,因为它既不像在体验性表述或行为的实在性关系表述中那样使表述者与理解者对同一个现象具有同一的理解,也不像作为对象或行为内容的观念表述那样具有一个不因时间、地点、人物而转移的确定含义。
指号所具有的指示、指明和证明意义实际上缘于人类对它们的赋义。我们可以选定烙印作为奴隶的符号,也可以选定割去一只耳朵作为奴隶的符号,选择“烙印”或者“缺耳”是随机的、不固定的。在这里,“烙印”和“缺耳”本身不具备含义,它所具备的含义是我们赋予它们的意义,是我们让“烙印”或“缺耳”具有对奴隶的指示作用。我们也不管“烙印”或者“缺耳”是否起了作用或者是否起到了我们想要它们起的作用,它们仍然可以是作为指号的符号。
胡塞尔的以下一段话描述了指号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他说:“某些对象③或事态的存在为人现实地知晓,但它们却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为人们指示了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即:对一些事物存在作为信仰或推测另一些事物存在的动机(并且是一种不明的动机)为人们所体验。”〔4〕(A26/B26)。这种体验“不仅包含了对指示的指明(Hinweis),而且还包含了对真正推理和论证的证明(Beweis)”〔4〕(A26/B26)。然而,指示是不明晰的,它并不建构于客观确然的含义之上或者众所周知的定律之中,指明或者证明却是明晰的,它们源于推理,源于前提和结论之中的一种固定关系。
胡塞尔对指示的区分让我们想起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定义:两种现象恒常结合在一起在我们头脑中引起的习惯性联想④。胡塞尔自己也说:“指号……起源在心理事实之中……这些心理事实包含在一个更广泛的、被历史地称之为‘观念联想的事实组中”〔4〕(A29/B29)。观念联想使人们将非当下的对象或事态置于当下的心理体验之中,这个过程也正是指号作用的方式。
二、指示:表述与指号的交织
指号的意义在于指示,然而,指号却“不表述任何东西,如果它表述了什么,那么它便在完成指示作用的同时还完成了意指的作用。”〔4〕(A24/B24)那它就不再是指号而是表述了。意指并不是一种在指示意义上的符号存在,它从属于表述。
胡塞尔在指示的领地划分出一块给予表述——只不过表述除了指示的功能之外,还多了意指的功能而已。他认为我们进行日常交流时说的每句话都是表述,但表述并不意味着它所传诉的意义已经被表达、已经在交往中对他人有所朝向。胡塞尔认为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并不影响其作为表述的存在。他还“将表情和手势排除在表述之外”〔4〕(A31/B31),认为虽然“这些表情和手势无意地,至少不带有告知意向地伴随我们的话语,或者,在这些表情和手势中,一个人的心灵状态即使不通过话语的作用也可以得到使周围的人可以理解的‘表述”〔4〕(A31/B31),但就这些表情和手势来说,它们本身并不是表述。
实际上,胡塞尔将表情和手势划入指号的范畴是因为它们自身不具有任何含义,也不像表述那样使传诉者的意识体验与被传诉者的意识体验置于同一个现象之中。但我们在现实中确实能够感知到表情和手势所具有的意义,这种意义也仅仅在于指示而已。那么,表述是否属于指号的范畴呢?这个问题的提出似乎与胡塞尔将符号划分为表述和指号相矛盾,但实际上,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和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与指号的关系有根本的不同。
首先,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那里,表述者首先要对自己的表述有一种赋义行为,然后通过语言、文字将这些意义表达出来,即传诉。然而此时,告知本身并没有完成,当其还要被传诉者也理解说者的意向时,这种告知才成为可能。此时,传诉者与被传诉者处于一种相关的心理体验之中。胡塞尔认为,一旦我们把握到这种心理体验,我们“就会认识到,所有在交往话语中的表述都是作为指号在起作用。”〔4〕(A33/B33)所以他说,“指号这个概念与表述概念相比是一个在范围上更广的概念”〔4〕(A24/B24),尽管“就其内涵而言,指号并不因此而成为一个属。”〔4〕(A24/B24)由此可知,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属于指号的范畴,同样具有指示的功能。
但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那里并不是这样,因为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那里,在告知的话语中,我们可以而且必定会感知到“被我们用作指号(记号)的东西”,但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那里,我们似乎在心灵中形成了一种图像,这种图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心灵生活中的想象表象并不能代替现实生活中的想象对象,我们可以想象一只黄鹂鸟在唱歌,也可以想象我们预备传达出去的一组文字,但事实上并不存在黄鹂鸟和一组文字,而只在我们心中形成了对它们的一组表象而已。语词在这里并不存在,传诉在这里也无处寄存,因而在这里的表述不属于指号的范畴。
由此我们发现,表述与指号存在着“交往功能中的表述”这样一种交织,在它们的功能方面,则表现为指示的交织。表述和指号的界限并非严格区分,指号具有了含义可以上升为表述,而表述失去了意义可以下降为指号。我们也可以如此描绘指示、表述和指号的关系:表述和指号都在行使着指示的功能,“交往功能中的表述”是指号的一部分但又独立于指号,“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则完全独立于指号,以至于我们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如果表述与指号是两个不同的集合的话,“交往功能中的表述”是这两个集合的交集——虽然胡塞尔并不把指号看作一个独立的集合。
三、表述指向意指的三重区分
上面我们讨论了表述和指号具有的指示功能,下面我们讨论表述所具有的意指功能。我们从胡塞尔对表述的区分开始,他首先把表述区分为“表述的物理方面”和“与表述相联结的心理体验”两个层次,前者指的是一些直观的表述现象,而后者则使表述成为“关于某物的表述。”〔4〕(A32/B32)
但是,一个名称所传诉的东西(即那种心理体验)和这个名称所意味、称谓表象的内容(即所意指的东西)是不一样的。“仅仅在物理符号和赋予意义的体验之间做出区分是不够的。”〔4〕(A32/B32)胡塞尔说:“如果我们立足于纯粹描述的基地之上,那么激活意义的表述这个具体现象便可一分为二,一方面是物理显现,表述在物理现象中根据其物理方面构造其自身;另一方面是行为,它给予表述以含义并且有可能给予表述以直观的充盈,并且,与被表述对象性的关系在行为中构造起自身。正是因为行为,表述才不单纯是一个语音。表述在意指某物,并且因为它意指某物,它才与对象性之物发生关系。”〔4〕(A37/B37)这里实际上对表述作了语言陈述上的三重区分:一是物理表述现象;二是意义给予行为;三是意义充实行为。
胡塞尔说:“我们将直观空乏的含义意向与被充实的含义意向之间的根本差异作为我们的基础……便可以将两种行为或行为序列区分开来:一方面是那些对于表述来说本质性的行为,只要表述还是表述……还是激活意义的语音,这些行为对于表述来说就是本质性的。我们将这些行为称之为赋予含义的行为,或者也称之为含义意向。另一方面是那些尽管对于表述来说非本质的,但却与表述有着逻辑基础关系的行为,这些行为或多或少充实着表述的含义意向,并且因此而将表述关系现实化。我们将这些在认识统一或充实统一中与赋予含义的行为相互融合的行为称之为含义充实的行为……简称为含义充实。”〔4〕(A38/B38)
如此我们便可以看到,在一个意指行为中,表述可以划分为物理表述现象、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三个层次,三个层次分别起着它们各自的作用:物理的表述现象是交往行为中传诉需要借助的可感知符号;含义意向作为一种意义给予行为,使传诉的内容得以指向;而含义充实作为一个意义充实行为,则使一个传诉行为得以完成。这三个层次是一个表述的含义得以传诉所不可缺少的三个环节。但是,与这种意指行为相伴而生的是另外一个问题:语词含义的偏差与含义的同一,胡塞尔将其诉诸于主观表述与客观表述的区分。
四、从含义偏差的根源到纯粹逻辑学的任务
胡塞尔说:“我们将一个表述称之为客观的,如果它仅仅通过或能够仅仅通过它的声音显现内涵而与它的含义相联系并因此而被理解,同时无须必然地观看做陈述的人以及陈述的状况。”〔4〕(A81/B81)在他看来,一些数学表述便是客观的,如我们前边谈到过的例子:“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度;等边三角形的三条边相等”等等。对于这些客观表述而言,说者和听者的心理倾向、所处环境等不会对表述所具有的含义造成任何影响,它们具有之意义并不因时间、地点、人物等具体条件而改变。
另一方面,还有一种“本质上主观的和机遇性的表述,或简称为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这种表述含有一组具有概念统一的可能的表述,以至于这个表述的本质就在于,根据机遇,根据说者和他的境况来决定它的各个现实含义。”〔4〕(A81/B81)在这里,说者给予听者的确定含义要取决于观看到的实际陈述状况。“这些表述或是伴随在研究者自己的思维活动中,或是研究者通过它们来向其他人传诉他的思考和努力、他方法上的措施和暂时的信念。”〔4〕(A82/B82)在这种表述中,一切的传诉都是随机的。
在这里,胡塞尔对客观表述和主观表述的区分似乎源于休谟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在休谟那里,分析命题是先天的,它的谓词包含在主词之中,具有逻辑上的蕴涵关系,因而是必然的;综合命题是后天的,它的谓词不包含在主词之中,不具有逻辑上的蕴涵关系,因而是偶然的〔5〕。胡塞尔说,“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表述都是模糊的……而所有在纯粹理论和规律中作为其组成部分出现的表述则是精确的”〔4〕(A88/B88)。我们似乎能够看到,客观表述与经验无关,因而是先天的、必然的;而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处于经验之中,因而是后天的、偶然的,它的含义取决于具体的时空存在。但实际上胡塞尔与休谟根本不同,胡塞尔认为,无论是客观的表述还是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它们都分为精确的表述与模糊的表述,并且在精确的表述那里,含义是客观的和固定的;在模糊的表述那里,含义是有偏差的。这又如何解释呢?
含义偏差迫使我们找到它的来源,它首先迫使我们考虑,“含义是否分为客观含义和主观含义、固定的含义和随机变化的含义?”〔4〕(A89/B89)是否“一些含义以固定种类的方式体现了观念的统一,它们始终不为主观表象和思维的变化所动;而另一些含义则处在主观心理体验的变动之中并且时而在此,时而又不在此?”〔4〕(A89/B89)胡塞尔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含义是客观、固定的,它们体现了观念的统一,而那些“时而在此,时而又不在此”的含义则被划入意指的范围,他说:“含义偏差实际上是意指的偏差……发生偏差的是那些赋予表述以含义的主观行为。”这样,对主观行为的界定与还原就成为构建纯粹逻辑学的关键性步骤之一。
胡塞尔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解决了这个问题。他说:“与一个固定的表述所具有的内容一样,那些被主观的、其含义随机而定的表述在特定情况中所意指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正是一个观念统一的含义。这一点明确表现在这样一个状况中:从理想上说,在同一地坚持其暂时具有的含义意向的情况下,每一个主观表述都可以通过客观表述来代替”〔4〕(A90/B90),而这“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无非意味着客观理性的无局限性”〔4〕(A90/B90)。
这种客观理性的无局限性在康德那里是指理性限制知性的范围又指向一个超出知性定在(Dasein)的无限存在(Sein)〔6〕,它是一个认识无限推进的过程,在胡塞尔这里也是这样。胡塞尔说:“在这里,所有存在着的东西都是‘自在地可认识的……都具有自在地确定不变的属性与关系……所有自身确定不变的东西都必然可以受到客观的规定,而所有受到客观规定的东西,从理想上说,都可以在确定不变的语词含义中被表达出来。与自在存在相符合的是自在真理,而与自在真理相符合的又是固定的和单义的自在陈述。诚然,为了始终能够真实地表述出自在真理,不仅需要有足够多的、各不相同的语词符号,而且需要有足够多的精确的、有含义的表述。”〔4〕(A90/B90)认识无限推进的任务被还原到“确定范畴”上来,这是我们一开始就提到过的、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所提出的任务。在此,我们可以认为:胡塞尔的意思是说在科学中具有根本决定性的东西是含义而不是意指,它们构成了探讨科学本质的一般研究对象。对它们的探讨与建构,将构成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基础⑤。
注释:①
关于Anzeinchen,国内至少有三种译法:中山大学倪良康教授将其译为“信号”,南京大学方向红教授将其译为“指号”,苏州大学朱耀平教授将其译为“标志”。本文(乃至现象学)中讨论的Anzeinchen特指一种没有含义或涵义的符号(Zeichen),和汉语语境中的信号指“运载消息的工具”有明显的区别,所以译为信号似有不妥。本文采用方向红教授的译法,将其译为“指号”,将《逻辑研究》中频频出现的另外一个词Bezeichnen,按照倪良康教授的译法译为“标志”或“标识”。凡本文引用倪良康教授的译作,涉及到Anzeinchen这个词汇的,一律将信号改为指号。下文中不再注明。
②本文所引用的《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的内容,均源自倪良康教授以荷兰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出版的埃德蒙特·胡塞尔《逻辑研究》两卷本的考证版译出的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1版。凡引文在标明出处时,除了给出卷数、册数和中译本页码以外,还分别标明A版(第1版)和B版(第2版)的页码,这些页码在中译本中作为边码出现。以下不再注明。
③原作者胡塞尔在这里加有着重号,以下凡引用原作者加着重号的部分,均加黑处理,不再一一注明。
④休谟认为,“我们只能发现各种事物相继出现,可是我们并不能了解原因所借以进行的任何能力,和原因同其假设的结果间的任何联系……一件事情虽然跟着另一件事情而来,可是我们永远看不到它们中间有任何纽带。它们似乎是‘会合在一块,而不是‘联系在一块的。”见休谟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研究》第68页,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撒穆尔·伊诺克·斯通普夫与詹姆斯·菲泽将其论述为“因果性并不是我们所观察到的对象中的性质,而毋宁是一种通过A和B的随时重复而在心灵中产生的‘习惯性联想”。见撒穆尔·伊诺克·斯通普夫、詹姆斯·菲泽著,丁三东、张传友、邓晓芒等译《西方哲学史》(第七版)第407页,中华书局2005年第1版。武汉大学教授赵林将其表述为“所谓因果联想不过是对事物之间恒常出现的先后关系和接近关系的一种习惯性联想或心理错觉而已。”见赵林《西方哲学史》17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版。本文在表述时略有改动。
⑤先验现象学的创始人埃德蒙特·胡塞尔终生都在追求“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Philosophie als strenge Wissenschaft)的理想,对于建立一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具有执着的信念和献身精神。在《逻辑研究》发表后十年,他一直歇笔不发,直到1911年才在德国哲学杂志《逻各斯》(第一期,第289-341页)上发表了《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具体阐述了他对于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的构建理想,并在他一生的哲学思考中为此理想的实现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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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