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视域下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2013-04-29 00:44王磊张蔓菁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代表性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王磊 张蔓菁

摘要:纵观近些年来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由于在政策实践中更强调职务性、身份性、典型性等外延特征,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本质和内涵——代表性却鲜有明确定义和深入研究,从而导致部分党外代表人士缺乏代表性,其政治价值和政治作为也受到削弱。本文试从代表与代表性、自然代表性与授权代表性、形式代表性与实质代表性三对概念及其逻辑关系为研究起点和分析工具,以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为特定对象,着力厘清“谁代表”、“代表谁”、“是否代表”三个核心问题,以期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有所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代表性;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6-0015-05

党外代表人士是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的一个“高频词”,常见于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以及各类文件之中。然而人类的语言就是如此奇妙,越是天天挂在嘴边的口号,越是张口就来的词语,细究起来,却是未必知其所以然。事实上,在统战工作实践中,党外代表人士已经被具体表现为一份名单,上面填写着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外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似乎根本没有必要去赋予党外代表人士一个抽象的定义,更无须去探究它的本质、内涵、属性、特征。这种实用主义态度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尽管出台了各种相关文件规定,并且经年累月在选拔、培养、安排党外代表人士,但还是觉得入不敷出、后继乏人、大才难求。我们在忽略党外代表人士科学定义的同时,相应地淡化了党外代表人士的本质——代表性,在选人用人标准上以职务性、身份性、典型性代替了代表性。而缺乏代表性的代表人士,其政治价值和政治作为也必然大打折扣。鉴于此,本文旨在以“代表性”的内在逻辑结构为研究起点,以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为特定对象,通过建构一个“代表性”视域,对有关实践问题作出分析和提出建议,以期引起各方面对于代表性问题的关注,从而对加强和改进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有所裨益。

一、代表性的理论解构及逻辑框架

代表性问题产生的哲学根据,恐怕是世界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因为事物具有特殊性,所以“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事物还有普遍性,我们能够从形态特性纷繁的各种树叶中找到其共性,并抽象出树叶的概念。一叶知秋的典故,生动形象地说明了代表性问题广泛地存在于自然形态之中。随着代表性被运用到社会生活领域,尤其是代议民主制度的普遍践行,其复杂程度便以几何级数增长。因此,从理论去解构这一概念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代表与代表性

代表和代表性是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而这种区别为我们解构代表性问题提供了一个切入点。代表是对代表人与被代表人之间关系的定性表述,反映的是一种质的关系,其基本问题是“谁代表”和“代表谁”。代表性则是对这种关系的定量指标,反映的是上述关系契合或紧密的程度,其基本问题是“代表性强弱”和“能否代表”。这为我们进一步分析代表性问题的其它两对关系(自然代表性和授权代表性、形式代表性和实质代表性)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代表和代表性是相互依存和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没有了代表关系的存续,代表性便失去了基础,无从谈起。而缺乏了代表性的考量,代表关系本身将缺乏依据、备受质疑。我们在这里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是包含着代表与代表性两个方面的综合概念体系,并非抛开代表关系的本质或者假定代表关系先验存在而孤立地研究代表性问题。

(二)自然代表性和授权代表性

既然代表是一种关系,那么这种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呢?一般来说,代表关系来源两种途径:一是自然形成的;二是经由委托和授权衍生的。这种来源的不同,使代表性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类型,我们称前者为自然代表性,后者为授权代表性。

自然代表性又可称为天赋代表性,是反映样本(单个或若干)形态与总体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这种代表性往往是与生俱来,基于物理、化学、生物特性而产生的,抽样的个体一般都具备总体的典型特征。虽然我们称之为自然代表性,但它们更多是基于科学分析研究的需要,人为抽样选择的结果。由于样品的数量、特征和分布以及采样方法的差异,样本只能做到基本反映总体,而不可能完全反映总体,更不可能代表其他所有个体。自然科学领域尚且如此,将自然代表性置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问题往往就更加复杂。比如,人们习惯地认为在代议制机构里,应该包括所有的民族、种族、阶层、职业、性别、年龄的代表,因为我们往往执着于这样的预设:只有黑人才能更好地代表黑人的利益,只有工人才能维护工人的权益,只有妇女才能更深切地了解女性的疾苦,这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如果我们无限地强化这种“基于共性特征”[1]的自然代表性,那么即使是上述三者的交集——黑人女工也未必能够代表其他黑人女工,因为她们还会存在着家庭出生、婚姻状况、教育程度、身体特征等无穷无尽的差异性,其结果只能是谁也代表不了谁。因此,自然代表性只能是相对的。

与自然代表性不同的是,授权代表性纯粹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基于合法程序的授权或委托而产生的一种代表性,即被代表人基于信任或者利益考量,暂时让渡自己的权利给代表人,允许其代表自己作出决定或者实施行动。这种代表性源于罗马的法人概念和代理人概念。法人概念认为集合或者团体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人,代理人概念认为代理人作为个体可以代表另一个人或者团体并实施行为[2]。这种授权代表性奠定了代议民主理论的基石,并得到普适认可和践行。然而,授权代表性也隐含着内在的困境,即关于授权边界的争议。坚持狭义代表性的人认为,代表人的权力必须以授权人的权利为界。而认同广义代表性的人认为,代表人不仅应当代表授权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代表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换言之,代表性中蕴含着公共性。

无论是自然代表性还是授权代表性,它要解决的还是“谁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相对而言,自然代表性中代表人或者被代表人的界限都比较清晰,只需要我们明确标准、严格考察即可。而授权代表性由于授权主体、授权客体、授权程序、授权范围的差异,加之代表公共性问题的争论,代表性问题变得纷繁复杂、难以把握。尽管如此,厘清自然代表性和授权代表性这一对概念,对于我们分析实践问题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三)形式代表性和实质代表性

自然代表性和授权代表性旨在解决“谁代表”和“代表谁”问题,而形式代表性与实质代表性解决的则是“是否代表”和“代表性强弱”问题,即代表的“名”与“实”的相符关系。事实上,所有关于代表性的讨论,“是否代表”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焦点,甚至在某些工具理性者的眼里,这几乎是唯一具有实际效用的问题[3]。

形式代表性是指代表人获得的合法授权和资格,这种授权和资格可能来自被代表人,也可能来自另外某个权威。这正是形式代表性常常受到质疑的地方。其实,我们无须纠结于此,因为代表性的来源本来就是多元的,比如前面提到的自然代表性,就无须获得授权。不能忽视这样一种社会心理,人们总是习惯于把群体中最优秀的分子作为这个群体的代表,比如让奥运冠军代表运动员表态,让劳模代表普通劳动者发言。然而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专业精英是否意味着或者等同于代表性呢?相信没有多少人会认为,明星大腕能够深切了解群众演员的感受并为他们疾呼。

实质代表性是指代表人切实履行代表的义务,在行动领域发挥了代表的作用。这是代表性的核心价值所在。这种实质代表性主要表现为三个向度:一是反映了整体及其他个体的真实状况,这是自然代表性赋予的基本职能;二是维护了整体及其他个体的正当权益,这是社会公众评价代表性强弱的首要因素,也是考验代表人公共责任的关键指标;三是引领了整体及其他个体的良性发展。人们之所以将先进性等同于代表性,其内在原因在于这样的代表人对他人更具有影响力,这也是我们过去在代表性研究中经常被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代表人不仅仅是被动的传声筒,而应该是具有独立价值判断的个体,并且通过自己的主动行为去影响其他个体,去引领所在的群体乃至更为广泛的公众。这种引领作用的价值,对于我们接下来关于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实践分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从“代表性”视域解析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实践

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与代议制下议员、民意代表在职能、范围、权力上有着显著区别,但仍然适用“代表”的基本理论,也具备“代表性”的一般特征。长期以来,评价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往往是基于党内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正是指导工作实践的主要依据。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和“自我证明”,进而始终无法摆脱一种“形势大好”的心理预设。而今天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通过探索和运用一种新的分析工具——“代表性”视域,以更加客观的立场去解析当前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实践,从而匡补缺失、有所裨益。

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所有关于“代表性”的研究,归根到底都绕不开三个核心问题:“谁代表”、“代表谁”、“是否代表”。

(一)谁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物色选拔标准和程序

谁有资格成为民主党派代表人士?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标准;二是程序。首先,选人用人标准是决定“代表性强弱”和“是否能够代表”的前提和基础。从民主党派工作的具体实践来看,目前选拔标准更加注重自然代表性,即以某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职务、性别、经历、籍贯等禀赋条件作为衡量其代表性的主要甚至是全部依据,选出来的人只能说具有身份上的典型性,未必具备代表性。另一个倾向就是将专业性、精英性等同于代表性。前些年大量从高校科研院所引入院士、博导、教授“空降”进入民主党派领导班子,这些年又有章子怡、李冰冰等明星大腕出席民主党派中央全会。尽管这种做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遭到了不少民主党派成员的质疑。这种标准显然忽略了政治上的成熟度、能力上的适应性和群众中的认同感。

同时,程序失范和“授权不够”是影响代表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现代社会组织尤其是像民主党派这样的政党组织中,成为其代表人士必须获得成员的公认和合法的授权,仅以天然禀赋或者专业造诣作为其代表性的依据,无疑会被诟病为血统主义或精英主义。虽然民主党派领导人都是通过选举、协商等合法程序产生,但是不同程度地存在未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流于形式的现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主党派主委人选经协商推荐后,通过各方面做工作才得以当选,因为其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比较短,缺乏群众基础和足够的影响力。这种“空降”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很难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同,也制约了其代表性作用的发挥[4]。

因此,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对民主党派而言,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代表人士推荐、选举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扩大参与度和选择面,切实尊重和体现民主党派成员的真实意志。统战部门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沟通和协商,在干部问题上争取最大共识,尽量降低干部的安排因素,尽量减少结构上的考量,多培养选拔在党内自然成长起来的领导干部,真正实现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在政治性、专业性和群众性上的有机统一。

(二)代表谁: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界别性与公共性

我国八个民主党派是具有不同界别特色的政党组织,因而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首先应当代表本党派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的社会群众,凸显的是一种界别性。而民主党派作为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承载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复兴的共同使命,也肩负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代表性蕴涵着“公共性”。

当前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履职情况,呈现界别性逐渐弱化、公共性不断增强这种此消彼长的趋势。在参政建言的议题选择上,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比较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对本党派及所联系群众的特殊利益则涉及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代表性和认同度。如果我们听任这种公共性无限扩张,那么代表人士最终代表的实质是同一个群体、发出的是同一声音,其存在的必要性就会遭到质疑。另一方面,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在关注这些“共同话题”时,由于脱离自身界别特色和专业领域,的确很难提出真正有见地、有深度的建议,就如同让一位从事医学研究的民主党派领导人去谈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一样,只会让其陷入一种“代表窘境”。由于当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呈现多元化的导向,各民主党派不得不通过发展界别之外的成员来满足这种需求,从而导致民主党派的趋同化发展和代表人士的同质化倾向,代表人士的“代表性”也随之逐渐弱化。

“96纪要”对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重点与成员结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民主党派参政履职范围的一种协商分工,其后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又相继协商出台“99纪要”和“04纪要”。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仍然表现出某些局限性。因此,有必要组织和协助各民主党派对“三个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针对具体情况对主体界别发展范围和比例进行研究,扭转民主党派界别特色弱化的趋势,并按照“凸显界别性、兼顾公共性”的原则,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组织发展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和调控,使各民主党派履职范围更加明晰。同时,对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进行必要调整,在选择协商议政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上,更加注重发挥各民主党派的界别优势,让代表人士在履职建言中真正体现“代表性”。

(三)是否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政治功能

统战工作归根到底是做党外代表人士的工作,即通过党外代表人士团结影响更多的统一战线成员,甚至是更广泛的社会群众,以实现政治目标。如果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仅仅具有形式代表性而并不具备实质代表性,或者说其代表性不足以起到团结凝聚群体的作用,那么民主党派甚至整个统一战线都将陷入一场信任危机,统战工作也会失去应有的价值。从实践来看,在评价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是否代表”和“代表性强弱”时,我们总会满足于其形式代表性,即身份、资历、职务,而对于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却很少考量,实质代表性被严重虚化。比如,为了民主党派领导班子结构的需要,将非中共、女性、少数民族等特征集于某人一身,即所谓“无知少女”,形式上看似具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实则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长此以往,只会造就越来越多有名无实的代表人士,也为偏执者攻击“民主党派是政治花瓶”提供了口实。

事实上,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实质代表性,并从前述的三个向度进行考量。首先,不唯自然代表性并不意味着不要自然代表性,社会身份和专业成就依然有助于实现其代表性和影响力。其二,要能够切实代表和维护本党派以及所联系群众的利益需求,这是获得认同和追随的重要前提。其三,要具备引领作用和影响力。培养选拔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就是为了通过他们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实现共同目标。代表人士只有具备这种影响力、感召力和引领力,才能在关键时候发挥关键作用。因此,在三个向度中,“具备引领作用和影响力”对于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来说最为关键。

诚然,一个人的引领作用和影响力,不仅要以个人专业成就和领导职务为基础,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去培养和积累。就民主党派代表人士自身来说,提升个人修养,塑造人格魅力,更要转变作风、亲民务实,积极主动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和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主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获得尊重和认同、赢得支持和拥护。在培养使用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过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和机会,让他们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把他们尽量安排到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岗位,有利于巩固群众基础、扩大社会影响的地方,使其代表性在发挥作用过程中不断增强[5]。

参考文献:

[1] [美]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1.

[2]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67.

[3] 龚宏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内涵探析[J].人大研究,2011,(7):13-15.

[4] 张瑞琨.增强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问题探讨[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5):16.

[5] 张献生.代表性:党外代表人士的根本属性[J].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4):4.

责任编辑:罗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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