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法律问题研究

2013-04-29 13:03乔磊
大观周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碳税低碳经济节能减排

乔磊

摘要:碳税作为一种税收手段,在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直接作用已开始在部分国家开征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体现。我国作为一个碳排放大国,在节能减排方面负有更大的压力。国外实践和国内外学者理论证明开征碳税是实现节能减排最直接最有力的方式。

关键词:碳税 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

一、碳税概述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21世纪面临的重大挑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和社会问题。CO2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如何控制CO2的排放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焦點问题。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碳税是一种调节税。碳税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节手段,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以实现经济可持续的发展。第二,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不同,碳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第三,碳税的实施具有差异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实施碳税,其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因此也决定了碳税的开征不可能实行统一的税率,应当根据各国、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方案。第四,碳税影响具有广泛性。碳税的征收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征收碳税的过程中,实施国不仅考虑到经济效率、环境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国际竞争力等问题。

二、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碳税作为一种新的税收制度,目前对于开征是否具有可行性依然存在着争论。综合国际上学者对炭税利弊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反对者主要是从碳税会使能源价格上涨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考虑,但是大多数学者是赞成我国开征碳税,认为我国有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碳税开征的必要性

开征碳税是节能减排,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中国自2008年超过美国成为为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排放量还将进一步增加,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1]。当企业通过税收的激励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时,就会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节能减排动力,这种动力同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动力汇合,形成一股全社会的合力,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节能减排景象[2]。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二氧化碳征税使二氧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减少碳的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

开征碳税是应对“碳关税”贸易大棒的需要。在2009年7月3日中国商务部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碳关税概念不仅违反了京都协定书,也违反了WTO规定,与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精神相违背。但在气候变化协议框架下,这是允许的。中国开征碳税,可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阻断碳关税的征收。

碳税作为推动经济发展低碳化的有力政策工具,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应有积极的效应。中国显著减少碳排放的承诺正是我国碳税推行的脚本。中国积极主动地开征碳税,能更好的应对美国的绿色保护主义。

三、我国碳税设计的基本构想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只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以新的税种形式征收,才能让公民敏感地意识到国家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战略安排,有利于培养生产者和消费者减排的意识,充分、有效地发挥碳税本应具有的社会效应。

(一)课税对象

既然开征碳税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二氧化碳的减排,因此其课税对象理所当然应该选择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二)征收环节与纳税人

碳税的纳税人与征税环节是碳税的核心问题,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可行的方案如下:

(三)税率

碳税作用的发挥要设定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碳税税率应设计成产品差别定额税率,即不同税目(产品)按其含碳量的高低,确定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同时,同一税目内,不同等级的同种产品也要按其含碳量的高低,实行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即分级定额税率(具有累进性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1)对此种化学原料所造成危害的评估结果;(2)消除危害需要耗费的成本情况;(3)我国现行税法与相关法律中对此化石燃料的税收征收现状。

(四)收入归属与使用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碳税收入的规模及比重不会很乐观,但现阶段政府节能减排的支出额却可能且应该很大。如果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势必会造成入不敷出的局面,人为增加该领域支出的阻力。同时必须考虑碳税与其他税种的衔接、配合问题,必须考虑其收入与其他税种收入之间的兼顾征收、统筹使用、互为补充的问题。如将碳税纳入专项基金管理,专款专用,则不利于该目标的实现。但是,制定碳税制度的目的是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而不是增加税收。据此分析,碳税开征之初不提倡专款专用,等到碳税制度完全稳定并被民众接受时,应当考虑碳税基金的设立,降低加工业由于征收碳税而成本增加的竞争劣势。

参考文献:

[1]张梓太.关于我国碳税立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杂志,2010(2):98-100.

[2]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碳关税”问题发表谈话[DB/OL].http: //www. mofcom.gov.cn,2009-12-27.

[3]谈尧.中国实行碳税政策的利弊分析[J].财税纵横,2009(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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