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评析

2013-04-29 10:19王文平
大观周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效率价值

王文平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随之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摩擦也逐渐呈现上升的趋势,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小额诉讼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而产生的。事物的存在都具有两面性,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对小额诉讼制度的缺陷存在担忧,本文将在对小额诉讼制度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来论证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小额诉讼 效率 价值

随着民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总是呈现一定的滞后性,旧的民诉法在很多方面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于是在“诉讼爆炸”的大背景下,新民诉法应运而生,此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颇多,小额诉讼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其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首次将小额诉讼制度确立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小额诉讼制度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而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1.高效简捷便是小额诉讼制度的精髓之所在,小额诉讼制度的设计,无论是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还是从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来看,都是以追求效率为目标的,程序简便灵活,就可以迅速解决纠纷,于是将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解决更多纠纷,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

2.诉讼成本低,当事人面对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首先考虑的便是诉讼成本问题,现实生活中应该每个人都不会乐于接受“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结果,小额案件由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完全可以不请律师由自己参加诉讼,由此可以节省律师费,就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而言,由于小额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司法人力及物力资源,法院对于此类民事诉讼案件应只收取少量的诉讼费用即可。

3.注重法官调解,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一般实行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的模式,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以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弱化当事人双方的对抗为目标。积极主动地介入诉讼,法官也不必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通过对话的方式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分析

小额诉讼制度自新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除了我国所面临的小额民事诉讼纠纷日益增多这一客观原因以外,小额诉讼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价值也是其备受亲睐的重要原因,对于小额诉讼的价值而言,我们可以分别从它对整个司法体制、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的价值方面来分析和把握。

首先,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公正与效率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诉讼案件类型多样化且繁简不一,如果适用单一的诉讼程序势必不能达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于是需要将案件繁简分流,适用不同的程序区别对待,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是我国诉讼程序多元化的表现。一方面它不仅可以减轻普通程序的压力,让更多司法资源投入到案情复杂的案件中,确保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对于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使得它们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改变了以往因司法资源有限而使民众陷入“讼累”的困境局面,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会得到提高,因此,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对整个司法体系及司法机关而言都是有益的。

其次,小额诉讼制度的运用对于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工作人員而言,既能做到人尽其才,又能提供锻炼机会,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办案经验不一,水平存在差异,小额案件由于案情简单,程序灵活且注重调解,因此,可以由业务素质欠佳经验不足的新任法官主持即可,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供给新任法官更多的锻炼机会,丰富经验,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可以将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法官分配到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中,使法院内部能做到人尽其才,将每个人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整个司法系统将会出现生机勃勃的局面。

再次,小额诉讼制度提供给公民平等地接近正义的机会,有利于保障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公力救济,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障人们的利益而设立的,如果法律以其独具的威严性而不能为人们所接近时,设计的再完美也只能停留在法典中,在实践中。往往有诸多因素导致了法不能为人们所接近的后果。比如高额的诉讼成本,价值较低的诉讼标的的争议等现实问题将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人们无法运用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小额诉讼制度的产生,其规定当事人可以不请律师由自己参加诉讼,而且法院只能收取少量的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不收取诉讼费用,因其具有诉讼成本低,适用案情特定等优点,便可以解决以上现实问题。此制度是专门为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小的案件量身订做的,可见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律的“亲民性”,不仅从理论上运用法律条文保护人民的利益,更从实践上保障人民权益得到实现。

最后,就整个社会而言,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小额诉讼程序中,注重法官调解,法官以积极规劝的方式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通过双方对话的方式来表达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使整个诉讼过程能够在较为平和的气氛下得到完成,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对方的敌对态度和仇视心理,能够有效的避免以后发生不确定的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社会和谐发展一直是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人们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和谐似乎变得遥不可及,因此,国家亟需设立更多像小额诉讼制度这样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制度来满足现实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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