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风险警示

2013-04-29 00:44顾跃进
投资有道 2013年6期
关键词:存款人张某李某

顾跃进

虚拟案例

存款人张某于2010年3月8日在上海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同时作为证券公司股票结算账户。同年3月18日,存款人张某的哥哥赠与张某人民币30万元,该30万元由张某哥哥作为任职公司的大股东、总经理、兼法人代表,将本人在公司分得红利中划出30万元委托公司财务李某从李某银行账户划款存入张某的上述账户。同时,张某又将银行和证券账号及其密码交由张某哥哥,委托其代理买卖股票。

2012年4月14日张某哥哥病逝,其持有张某的银行和证券账号及其密码被李某获取。同年7月7日李某通过网上银行从张某的银行存款中支取全部40万存款,转入李某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同年7月9日张某发现自己银行存款被李某提取,即向其质问,并要求归还,然被李某拒绝。而客观上张某自己的存款被他人提取,尽管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与李某交涉,包括诉讼,但现实的风险已经发生,钱是否可以顺利追回并不是可以简单回答的。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存款资料和交易密码怎么被他人获取的?如果确定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那么可以明确该账户内的存款权利归属于存款人。如果存款提取人是借用你的账户,那么容易被认定为账户内的存款权利归属于借用人。借用账户是存款人意志之外的、没有防备的,会造成存款人损害。

那么案例里张某账户内的存款归属于谁?且不论张某账户内的存款性质是“所有权”,还是“债权”,这是一个比较专业且存在争议的问题,但账户内的存款一定是一种“权利”,或“权益”。这个权利(或权益人)应该属于存款人。账户内存款来源是否影响存款的权利属性?事实上,从法律角度,无论什么来源,只要是合法途径进入存款人账户的资金,从存款这个角度理解,权利应当全部归属于存款人。在一般意义上讲,货币是法理上的“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其没有特定的权利归属,只要在谁的控制下就归属于谁,存款人对于自己账户内的存款在存款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权利。即便是他人错误地划入你账户的资金,只要没有司法裁判之前同样如此。这个权利包括到期向银行的兑付权、现金的所有权、现金支配权等等。

但是,我们在强调存款人的合法权利时,无法也不能忽视账户借用人和错误划款人的合法权利。但这里必须重视和区分存款来源的合法性,且这个权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比如:借用账户。关于这一点,在认识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我倾向于该货币收入为非法。因为,存款合同要求以存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实名为要件,借用他人账户违背了这个要件,且相对于银行具有信息提供的不真实性。当然,因借用他人而发生的各类后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在该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而当事人双方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才能实现权利主张,而无法直接确定相关权利。其次,出现错误划款时,是把货币错误地划入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他人账户,对于划出这笔货币的一方来讲形成了一笔债权,对于收入这笔货币的存款人来说,这是一笔没有合法依据的收入,是“不当得利”,应当作为债务返还。

通过这个案例有几个启示:一是要享有存款的权利必须基于存款来源的合法;二是存款账户不能借用,否则将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意外责任;三是主张借用他人账户权利必须具备,并履行充分的举证责任;最后,存款资料和交易密码须严格保管,避免因遗失而导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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