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丽娟
自诩为“中国膳食营养补充剂领导品牌和标杆企业”是否涉及财务舞弊?
根据深交所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公布前五名客户信息,包括名称、金额等。对此,汤臣倍健则大打“擦边球”,无论是合并口径下数据还是母公司数据,都只披露了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排名,而未予列示具体名称。
是否是该公司销售过于分散、不具备统计前五名客户具体信息的能力呢?该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就公布了合并口径下前五名客户信息,可见其隐瞒关键客户信息,绝非能力问题,实属态度问题,是主观故意地进行隐瞒。
在审计学上有一条重要的法则:隐瞒,是在不想说真话,又不敢说假话的条件下产生的。那么对于汤臣倍健来说,又是想隐瞒什么?又怕被人发现什么?
汤臣倍健旗下共包括了4家子公司,但其中仅有3家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子公司实现了销售收入,合计涉及金额为9868.66万元。那么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原理,再加上合并口径下销售额以及汤臣倍健母公司销售额,我们便不难计算出其抵消差额为1333.31万元。这代表了发生在汤臣倍健母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销售,构成最终合并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以此金额计算,则旗下子公司不可能跻身于母公司前五名客户名单之列。
但是,汤臣倍健其他财务数据中的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严重低估了内部交易的发生金额,涉嫌少算合并抵消差额,进而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的财务舞弊行为。
截至2012年末时汤臣倍健母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中,子公司以947.09万元的余额位列第一位,占母公司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24.51%,那么有什么理由让人相信对子公司的销售额,连前五名排名都进不去?
将合并口径下前五名客户,与母公司数据进行对比,便可以发现排位在前两名的客户并不重叠(见下表)。同时,从汤臣倍健母子公司以前年度的销售记录来看,几乎也不存在针对同一大客户进行共同销售的行为,也即母子公司的大客户并不重叠。
如果这一规律延续到2012年的话,我们既可以得出结论:合并口径下前两客户的销售,是由子公司来完成的;同时,母公司的前两名客户应当是旗下子公司,由于合并抵消的原因而没有体现在合并口径下前五名客户之列。
如果这一结论属实,则发生在汤臣倍健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金额将至少高达9133.24万元,以此计算就意味着该公司在最终的合并销售收入中虚增了约8000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经济信息》采访了汤臣倍健,企业财务部总监给出的答复为:“提及的关联公司,均为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需要进行合并抵销,所以,合并报表的收入成本均不包含子公司。”但是注册会计师秦老师却认为:“合并,指母公司加子公司再减去内部交易抵消,怎么可能不包含子公司?另外,子公司退货,不影响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的抵消差额,企业对此为什么没有合理的解释?”本刊就上述问题再次联系企业,但是截至到发稿,企业没有回复。《中国经济信息》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