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分析

2013-04-29 01:13:28陈琦
学理论·下 2013年7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行为恐怖主义

陈琦

摘 要:“概念”是研究中的根本起点,“概念”规范性和描述性的分野会导致“概念”争论,这种争论会导致概念混乱与不精确。而“恐怖主义”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概念,学术、政治和公众认知三个方面从不同角度认识了“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然而也是这三个方面限制了“恐怖主义”定义。本文并不是要定义“恐怖主义”这一概念,而是通过对行为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作为一个突破点对“恐怖主义”概念界定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概念;恐怖主义;行为主体;行为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34-03

一、对作为逻辑起点“概念”的分析

概念对于国际政治研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政治研究中的争议问题往往是概念的争议和研究范式合理性争议。研究视角合理性的争议源于对概念的不同理解,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往往就成为不同范式的基本出发点,因此概念也就成为了研究中的核心,尤其是对争议的概念的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政治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政治问题的研究,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政治研究中争议的问题也是争论的政治问题,正如海伍德认为的那样“政治问题的争论往往归结为关于‘术语(terms)真正意义的争论”[1]3。同样,也可以认为国际政治研究中问题的争论也可以归结为关于“术语”真正意义的争论,概念具有的争议性也成了对“概念”分析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概念是对事物的一般性概括,通常用单词或短语来表达[1]4。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名词或一个事物的名称,也具有鲜明的属性特征,概念所指涉的这一个名词或事物是不仅从外部特征还是内部功能区别于其他名词或事物,也从人的观念上区分了不同的事物。为了认识世界,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必须赋予其特定的含义,而在这一任务是通过建构概念来完成的[1]5。因此,概念就会造成三个方面的问题:它们常常负载着价值;它们的含义可能会成为争辩的主题;有时它们被赋予的实质内容和重要性要比实际具有的更多、更大[1]5。这三方面的问题也就造成了概念有了两个层面的分野,即为规范性概念(normative concept)和描述性概念(descriptive concept)。

规范性概念(normative concept)常常被描述为不同的“价值”(value);它们所指的是道德原则和理想原则,那些应该(should)、本当(ought)或必须(must)产生的东西[1]5。描述性概念(descriptive concept)指的是那些被认定为客观且能显示其存在的“事实”,即指“是”什么[1]5。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的两方面分野,也就使得“恐怖主义”这一个概念本身就有了不同描述和认知,也就从概念源头上使得“恐怖主义”成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概念,而这种争议性是一种对“恐怖主义”实质的意义的争论而非对“恐怖主义”外在表象的争议,主体对象对看“恐怖主义”的不同认知强化了对其争议性的认知,也正是这种争议使得“恐怖主义”概念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恐怖主义”概念受到了学术、政治和公众认知三个因素的限制。

二、“恐怖主义”定义的三个限制性因素

“恐怖主义”作为一个有争议的概念,这种争议源于“概念”本身“规范性”和“描述性”两个分野,也正是这种分野使得“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由于使用者不同的身份和不同的功能需求使得这一概念变得多种多样,荷兰学者埃里克斯·斯基米德就曾经研究了“恐怖主义”的100多个定义,佛泽瑞·邦迪也在对众多“恐怖主义”的研究之后,提出了“恐怖主义”研究的四个视角:学者视角、官员视角、公众视角和恐怖分子视角。然而笔者认为这四种视角全面地分析了恐怖主义所涉及的各个参与者,然而恐怖分子这一视角显然与公众视角有重合之处,因为恐怖分子非学者也非官员,在这个意义上恐怖分子也是公民,也就是说从恐怖分子所具有的身份角度来说,恐怖分子的身份具有多重性,而多重性的身份就意味着行为的多重性和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佛泽瑞·帮迪提出的四个研究视角就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因此,笔者将“恐怖主义”定义来源简化为三种:学术、政治和公众认知。也正是学术、政治和公众认知三个方面概念的来源,构成了对“恐怖主义”定义的三个限制性因素。“恐怖主义”概念的这三个方面来源使得在不同视角和不同功能需求的差异下,成为了制约了“恐怖主义”定义的三个限制性因素,正如辛迪·C·姆斯(Cindy C.Combs)在第六版的《21世纪的恐怖主义》所认为的“昨日的恐怖分子是今日的英雄,昨日的英雄是今日的恐怖分子。在一个不断变换的世界中,我们有必要保持我们头脑清醒知道什么是恐怖主义以及什么不是”[2],这也表现出了“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混乱和不精确。

(一)学术对“恐怖主义”定义的限制

学术对于“恐怖主义”定义的限制,主要源于学术研究本身所具有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客观性和中立性本质上来说是为了更加精确地定义“恐怖主义”这一概念,这种中立性和客观性从研究的意义上来说是为了研究对象变得更加有解释力,变得更加科学。然而对于研究者来说,由于自身研究视角和认知差异使得中立性和客观性成为了一种研究者自身建构的独立逻辑,然而这种看似“中立”、“客观”的要求也暗含了研究者的一种价值的选择和判断,也就是说学术研究本身既包含了规范性,也包含了描述性,也就是说对于“恐怖主义”定义的研究本身就存在了一种先验性的价值取舍,这种价值取舍如果被忽视就有会成为一种研究上的认知缺陷,这种认知缺陷会使得学术上对“恐怖主义”的定义的分岐更加明显,从而使得对“恐怖主义”学术研究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削弱。如果从学术要达到科学的目的来说,然而科学本身也是一种对价值的选择与取舍,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认为“科学能够使他意识到,一切行动,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还有不行动,在其结果中都意味着吸收了某些价值,从而常常意味着——这一点目前特别容易被人忽视——放弃另一些价值,做出是他自己的选择”[3]。也就是从学术层面对“恐怖主义”定义的限制在于研究者本身也受到了“概念”所具有的规范性和描述性影响,这种影响也就成为了“恐怖主义”定义的限制性因素。

(二)政治对“恐怖主义”定义的限制

政治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同于学术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实际的需求使得对“恐怖主义”定义更加倾向于对象性和实用性的结合,也就是说从政治层面来说,“恐怖主义”更加侧重于一种对其的描述性而规范性要求则相对较少。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更多的是服务于对现有“恐怖主义”的认定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裁措施,还有如何对恐怖主义防范措施的制定等要求。现实应用的需求可能使得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变得十分具体和有针对性,然而评估“恐怖主义”的标准就成为了一个难题,也正是这样的难题使得在现实的运用中,会将“恐怖主义”和刑事犯罪相混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少困难,另外由于国家所面临的实际恐怖主义的威胁也有所不同,对“恐怖主义”的认定也就有所差异,“哈马斯”策划的汽车炸弹爆炸在以色列看来就是一种恐怖主义行为,对叙利亚来说这是在反抗以色列压迫的手段,以色列打击“哈马斯”才是“恐怖主义”行为。政治对于“恐怖主义”定义实际的需求对界定恐怖主义无疑会有很大的益处,然而实际的界定却会将“恐怖主义”的定义推向另一个极端,有危害的社会行为都可以泛化为“恐怖主义”,给恐怖主义的认定带来混乱也就造成了政治对“恐怖主义”定义的限制性因素。

(三)公众认知

“恐怖主义”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直观的感受,这种感受源于传媒的报道、周围人的描述或是偶然遭受到的恐怖袭击的经历,而公众认知是普通民众对“恐怖主义”最直观的认知,这种认知源于生活中的经验,这种经验性对“恐怖主义”威胁的感受使得公众认知对于“恐怖主义”有别于一种学术描述或者政治描述。由于这样的因素使得对于恐怖主义的公众认知是十分直观而又模糊,这种认知也恰恰就是“恐怖主义”这一概念具有争议性的表现,公众认知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描述意义上的认知,因为对于公众来说“恐怖主义”可能就是一种对他生命和财产的威胁,是一种十分可怕的行为。公众认知的“恐怖主义”出现了不同于学术、政治的第三种表达。在公众认知中普通公众和恐怖分子对于“恐怖主义”又是两种不同的分野,而且是两种差异巨大的分野。普通公众认为恐怖分子威胁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而恐怖分子认为公众是他们追求政治目标的障碍。也就是说“恐怖主义”在公众认知领域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不一致,这也是公众认知对“恐怖主义”的定义的限制。

三、“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方式

由于在“恐怖主义”的界定中学术、政治和公众认知三个方面都无法有效地对“恐怖主义”做出有效的具有共识的定义,可见对“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界定的难度,因此“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才会有100多种,从这100多种概念中无论从概念本身具有的“规范性”和“描述性”来审视,这些概念基本都是合理地反映了“恐怖主义”应有的内涵,然而这种零散和混乱的界定在实际的运用中就受到各种限制。笔者对“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方式的探讨主要通过恐怖活动的行为者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恐怖主义的活动中无论是针对特定的政治人物还是普通的平民,其目的是为了造成一种恐怖的氛围,造成一种社会的影响力。一个政治人物的死亡和一百个平民的死亡在这样的意义上是一致的,是没有区别的。因此,“恐怖主义”的概念的界定方式就主要从恐怖活动的行为者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

(一)恐怖活动的行为者

对于“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先明确主体问题即为恐怖活动行为者是谁的问题,也就是说需要明晰“恐怖主义”的施动者,因为明确了恐怖活动的施动者才有能用其行为的目标、动机、可能的行为方式和针对的对象。如果从学理角度来说是因为明确了恐怖活动的行为者才能与其行为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否则不过是一种循环式的因果论证。荷兰学者施密德(Alex Schmid)认为有三种行为者:秘密的个人、集团或者国家行为者。集团和国家作为恐怖活动的行为者在人类历史上已经被多次印证,不过对于当今世界来说国家作为恐怖活动的行为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必然性,这种可能性源于“国家将恐怖主义作为一种重要方面而成为影响国外事务和国内政策的工具”[2],例如美国所认定的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国家作为恐怖活动的行为者存有疑问和不确定性。而作为集团为主体的行为者诸如塔利班、基地组织等可以确定无疑的为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者。作为个人恐怖活动的行为,主要排除的是个体偶发性类似于恐怖活动的行为,因为这个个体行为是偶然性的而没有针对性,事先也没有对这一行为进行过精心的策划。个体人作为恐怖活动的行为者,首先是他是恐怖活动的策划者或恐怖活动的执行者;其次他可能从属于某一个集团,在这个集团中有自己需要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策划恐怖活动是为了达到某种的目的。然而,如果单一个体没有归属于某一集团具备了除第二点外的两点也可以被视为个体的恐怖活动行为者。因此,恐怖活动的主体就是个体人、集团和国家,国家作为主体的可能性要小于个体人和集团。

(二)行为

如果说“概念”所具有的规范性和描述性使得恐怖主义这一概念变得多样而富有争议的话,如果在确定恐怖活动的主体之后从行为来界定“恐怖主义”这一个概念就变得明晰,因为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这种指向性包含了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两个方面的指向,也就是说这种指向性明确了“恐怖主义”行为的外在表象。美国国务院2000年公布的报告《全球恐怖主义模式——2001年》就提出了这样的定义“以政治为目的,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攻击非战斗人员(特殊意义上的无辜者)和侵害他们的财产”[4],而在这一定义中暴力就是恐怖主义的一种行为,并以政治目的作为一种范围限定。并且暴力就基本涵盖了恐怖主义活动中的主要表现方式: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交通工具、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由于行为主体明确的情况下,暴力行为使用可以认定为恐怖主义。另外,对于以非暴力行为如攻击国家电网、入侵政府数据库窃取机密信息等是否是恐怖主义行为的考量,取决于这种行为主体的特性而非行为本身。因为行为主体如果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这样的非暴力行为也可以被认为是恐怖主义。

因此,通过考察行为者和行为的方式就可以将“恐怖主义”概念界定出来,以行为者和行为的方式两个方面作为界定“恐怖主义”标准,不但表现出恐怖主义的特征,而且也避免了概念中描述性和规范性所带来的概念界定的不完全性。行为者作为“恐怖主义”的主体,以及行为作为“恐怖主义”的表现方式,二者共同构成了“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主要要素,主要要素的确定就成为“恐怖主义”概念确定的重要基础,然而本文的目标并不是为“恐怖主义”做出一个精确的概念界定,而是探讨一种可行的界定“恐怖主义”的方式。

四、结论

“恐怖主义”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会作为一重要的驱动力推动新时期国际安全研究朝新的方向发展,因为“恐怖主义”提供了不同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之中的行为体,拓展了学者对于国际政治和国际安全的认知,在恐怖主义的影响下而出现了全球反恐战争。全球反恐战争的出现使得恐怖主义对身份识别“情况并非与冷战早期阶段那样,‘敌人的身份很快被识别并且在西方获得广泛的支持。全球反恐战争,特别是在对‘恐怖主义的特征化和‘恐怖主义者的身份识别方面,世界各国之间存在严重的分歧”[5]。因此,在这个意思上对“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避免争议概念的出现,有效反映“恐怖主义”特征就成为了“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关键。

本文通过对“概念”中存在的规范性和描述性,引出“恐怖主义”概念的争议性,这种争议源于学术、政治和公众认知三个方面,也是这三个方面成为对“恐怖主义”定义的限制性因素,因此需要从其他方面探讨对“恐怖主义”界定方式,为了避免多种视角带来的界定困难,本文从行为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且先从行为主体确定,再到行为方式两个方面来界定“恐怖主义”,这两个方面有效地避免了多视角带来的界定困境,避免了概念的争议性并且能够反映“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所包含的特征,给进一步的概念界定奠定基础。然而本文并不是要给“恐怖主义”下一个被认同的定义,而是对现有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恐怖主义”定义的限制性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种以行为主体和行为为视角界定“恐怖主义”的方式,为“恐怖主义”界定提供一种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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