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
当前,心理咨询已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主阵地。心理咨询是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帮助来访学生解决各种应激性问题,提高学生适应能力的有效形式。由于工作方式与服务对象的独特性,学校心理咨询师在从业活动中必然会接近、了解、获悉来访学生的许多个人隐私信息并对此负有特别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我国学校心理咨询起步晚,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少,许多学校没有专职的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咨询教师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心理学、教育学的教师、研究生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干部。他们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不少教师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一些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心理咨询目标的实现和心理咨询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因而在心理咨询中对学生合法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必须认真研究对待的新问题。
一、隐私权的界定及学校心理咨询中学生隐私信息的内容
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者受他干扰,即所谓“隐”。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公民私人生活与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的权利,个人私事自由决定的权利。目前,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直接规定,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但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许多对公民隐私保护的规定。应该说,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有法可依的。
学校心理咨询中学生个人的隐私权作为学生应当享有的人格权同样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学校心理咨询信息系统中属于学生隐私信息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第一,来访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年龄、住址、所在院系与所学专业、电子邮件、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个人信息资讯;第二,来访学生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问题的隐私,如个人的恋爱、感情问题,升学和就业选择的问题,适应不良、学习困难、人际关系的问题等各类涉及个人生活问题的隐情;第三,来访学生身心疾病的隐私,包括来访学生所患有的、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如偏头痛、胃溃疡、贪食症、厌食症、神经性呕吐、哮喘等疾病,恐怖症、强迫症和焦虑症等神经症,抽动症、肌痉挛、口吃、咬指甲和遗尿症等习得性的不良习惯,烟酒和药物成瘾等自控不良行为,性功能障碍,恋物癖、异性服装癖等性变态,慢性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发育迟缓的某些不良行为,轻性抑郁状态及持久的情绪反应等个体身心疾病的隐私;第四,来访学生的其他纯粹涉及个体自身状况而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资讯。
二、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学校心理咨询对预防、矫治学生心理问题,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具有独特意义。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行为,是指学校未经咨询学生的同意,披露他们所掌握的心理咨询中与社会生活无关的学生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行为。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心理咨询中需要涉及心理隐私,触及学生心灵深处的东西,而这些常为咨询对象所忌讳,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对此十分敏感、多虑,一旦被有意或无意地张扬、泄露,势必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带来严重后果。学校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擅自公开咨询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比如,有些学校的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室以外的地方随便谈论来访学生的情况,或把来访学生的个人资料在公开场合作为闲谈话题津津乐道,或在工作交流或汇报中,拿比较典型的个案举例来炫耀自己的能力和经验等。而心理咨询教师擅自公开接受咨询学生的隐私,其危害是巨大的。如某地一中学教师将一高中女生暗恋其班主任的心理咨询信息扩散了出去,导致该女生自杀,幸被家人及时发现抢救,才未酿成大祸。
(二)心理咨询信息资料保管不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如果学校对学生心理咨询资料保管不善,就会致使心理咨询资料散失。比如心理咨询教师没有把心理咨询的记录材料放好,而放置在他人可翻阅的地方,或把心理咨询材料外借,或把记载学生心理咨询信息资料的详细内容提供给来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教师看等,这些都极易泄露咨询学生的隐私。因此,心理咨询资料的保管应慎之又慎。另外,即使是上级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心理咨询室进行例行工作检查,也当不为其提供记载学生心理咨询信息资料的详细内容,应拒绝任何有损咨询学生的情况调查。兄弟学校之间往往互通有无,相互借用一些心理咨询资料,取长补短,提高心理咨询水平。但是,有关学生心理隐私的资料,外借一定不能署名。
(三)利用心理咨询资料不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学校因心育工作总结、科学研究以及心育论文的撰写的需要,利用心理咨询资料是可以的,这是总结心理咨询规律、提高心理咨询水平的有效途径。但应注意,在引用资料时,应隐去学生姓名、院系、班级等方面的信息,切不可署上学生真名实姓,否则便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四)特殊情况下公开学生隐私,虽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也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我们强调保护学校心理咨询中来访学生的隐私权并不意味着学生此项权利的行使就是绝对的、没有限度的。这是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倘若失去必要的限度便容易背离权利自身的价值与功用。所以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并不是无条件的,在某些情况下适度地违反隐私保密原则可能更有利于来访者个体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此为正当泄密。所以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果来访学生患有艾滋病等疾病并且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卫生安全,有强烈的自杀倾向或有杀害、伤害他人的企图,法庭要求出具咨询个案资料,或者应司法请求受命出庭作证说明来访学生的心理状况的,或者学生流露出自杀或攻击性等违法犯罪倾向,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为防止事态恶化,心理咨询教师可以公开其隐私,及时向有关部门的领导、教师通报,通知家长,以采取防范措施。但也应考虑到公开学生隐私可能发生的后果,尽量将隐私公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他们毕竟是未成年学生,需要我们去呵护。而且大范围扩散隐私,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而且可能会使事态恶化,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学校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的预防及法律救济
学校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问题的有效解决,要靠事前的教育防范与事后的法律救助两个途径。
(一)加强学校心理咨询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
心理咨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无论是职业道德方面,还是咨询活动过程和应用咨询方法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即便是兼职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心理学、教育学教师和从事学生工作的干部也必须严格遵守心理咨询的各项原则。因此,要大力加强从事心理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明确心理咨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并自觉遵守。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是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中最基本的规范之一。心理咨询的保密性既是咨询双方建立相互信任关系、有效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咨询师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和心理医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学校心理咨询师在开展心理咨询的过程中需要充分重视对来访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这是源于隐私保护在心理咨询中所具有的价值意义。学校心理咨询实质上是咨询师与来访学生的一种双向交流、彼此影响的互动过程。为了达到心理咨询的预期效果,来访学生在咨询师面前的自我暴露程度往往要超过在最知己的好友甚至家人面前的暴露程度,需要把个人生活的隐私信息及其某些不能或不愿与一般社会主体沟通交流的内心秘密向咨询师倾诉。这就需要咨询双方建立自然、和谐、信任等良性的互动关系,使来访学生毫无顾忌地坦陈心迹,和盘托出求助的问题。如果咨询双方互存疑虑和戒心,则势必难以达到心理咨询的预期目的。影响咨询师与来访学生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确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尊重与维护来访学生的隐私是最根本的因素。如果咨询师不能履行严格保守来访学生隐私秘密的法律与道德义务,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来访学生的隐私信息,将有可能直接导致很多不利的后果。
(二)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法律救济
隐私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所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也是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诸多人权公约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都散见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和最高院颁发的司法解释之中。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第101条、102条、119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若遭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当学生的隐私权被侵害时,可以比照名誉权的救济方式,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未成年学生,对于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其隐私资料,可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请求由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提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期迅速制止侵害行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都是公开进行的,其内容事先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其范围一般应与侵害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否则会进一步扩大其侵害。
3.赔礼道歉。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学生的赔礼道歉,一般只能在非公开场合进行,否则可能会事与愿违,赔礼道歉的过程会变成进一步宣扬、扩散未成年人隐私的过程。
4.赔偿损失。隐私权受害人的损失可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学生的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因隐私权受害而产生的直接、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如由侵权引起的疾病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诉讼费用的赔偿等;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权受害人在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远大于财产的损失,有的甚至影响一个人一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将会根据隐私权传播范围、受害人精神受损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隐私泄露对受害人以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总之,未成年学生对其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禁止他人知悉、干涉、利用的权利。我们在心理咨询活动中一定要遵守保密和对来访的未成年学生负责的心理咨询基本要求,切不可侵犯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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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技师学院,中山,528400)
编辑 / 杨 怡 终校 / 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