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

2013-04-29 15:54李墨
西江月·上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诉讼问题对策

【摘 要】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重大问题。为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及各界人士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面对世界的总体发展趋势,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并加以有效的实施,不失为我国保护环境的又一条出路。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应当通过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等充分发挥环境行政诉讼在环境中的作用,在实现经济社会繁荣的同时保护好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资源。

【关键词】环境行政;诉讼;问题;对策

一、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含义

环境行政诉讼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而是传统诉讼的一部分,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适用。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在传统的行政诉讼内部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在构建这一诉讼模式时,首先应该注意的就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因为环境行政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受案范围的差异。传统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与诉讼利益有直接利害的当事人,而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相对比较宽泛。只要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无论是利害相对人还是非利害相对人都可以成为原告。为了出现用现行的行政诉讼中对原告的限制而制约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对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二、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现状

在专家学者多方努力下,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虽然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我国在诉讼制度上遵循的仍然是“直援的利害关系”原则,而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来说,原告可能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可以遵循,以至于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需求故意规避了环境影响评估环节,由此造成的环境严重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带有公益性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以原告不适格被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的情况也接连发生。一些诉讼由十与我们现行的行政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标准制度不相吻合而陷入尴尬的境地,法院都以原告不具有诉权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并且法院并没有违法之处,相反恰恰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在遵循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而做出的裁定。我们是否应该对原告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制,这一问题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得到了质疑。因为环境资源是公共的非产品资源,这种资源所体现的利益对社会的全体公众都有相关性。就必须打破我国传统的原告起诉资格限制,因此要想建立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适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界定

关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我国行政诉讼学界主要存在“条件”说和“利害关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原告资格就是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从而与起诉条件混为一谈;后者认为原告资格的内涵应该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从而将原告资格的内涵定位为当事人所具备的足以引起司法程序的利益。相对而言,后一观点更接近两大法系有关原告资格的定义。在我国我们普遍认为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认为环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判断是否拥有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两个条件:第一,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二,起诉人与被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这是判断是否具有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和重要指标。

在过去,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起诉,现在则是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进行起诉,由于环境资源的公益性决定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的发生,只要因行政机关的某一行政行为有导致环境权益和生态平衡发生危险的可能性,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及其相关人就可以提起诉讼。这一点来说在环境行政原告资格界定方面具有很大的进步。即只要有危害行为存在,其起诉又是为了环境公共利益,起诉人就是环境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四、对我国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现行的法律是我们适用法律的依据,脱离立法原意和相关的法律条文而进行的任何的添加都是不可取的行为。公民提起环境行政诉讼需要遵循以下条件:

第一,管辖法院应是中级人民法院。因为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涉及的是公共环境利益,环境具有波及范围广的特点,同时地方政府出十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通常情况下会对法院施加压力,这就导致了基层的法院不敢管。因此不适合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该类案件。

第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实施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对环境污染纠纷来说,公民由十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目_缺少对致害物质的检测、化验手段,很难取得相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便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举证范围仅限十就事实和程序性事项初步举证,即原告只要举证证明环境公益已经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实初步证据和程序性事项的初步证据。被告需要就其行政行为与公共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或可能受损事实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第三,诉讼费用的承担。恰当的设计环境行政诉讼对十成功的环境行政诉讼显得十分的重要。由十环境行政诉讼牵涉面较大并且涉及众多的复杂专业知识和技能,原告要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这是当事人难以承受的。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当事人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时,先不缴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但是数额非常的低廉。

第四,原告奖励机制。公民其实一般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起诉的,这其中必然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若不给原告一定的奖励,设置一种激励机制,这样很多人就不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去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可以由国家或者是地方政府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或者也可以通过社会捐赠的形式来实现。这样做就给付出成本的原告一定的补偿,同时也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事业中去。

五、总结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来说,原告资格问题是重要问题,但是在我国立法中仍然有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更正。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不忘本国的国情,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关于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些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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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汉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J].中国法学,1991(6).

[5]王奕森,何四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J].湘潭示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6).

作者简介:李墨(1987—),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兰州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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