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发展导向的儿童福利研究浅析

2013-04-29 19:20李怡欣闫宾黄莉
西江月·中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

李怡欣 闫宾 黄莉

【摘要】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学前教育都起源于儿童福利事业,儿童福利与儿童学前教育之间的关系始终密不可分。学前教育蕴含着教育性与福利性双重属性,并逐步在儿童福利事业中孕育、发展和成熟起来。学前教育是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部分,学前教育的发展依托与国家儿童福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儿童福利;儿童学前教育;政府主导

一、儿童福利与学前教育的关系

儿童福利是指以政府为依托而制定,面向全体未成年人,保障全体儿童享有有关医疗、教育等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福利措施和政策。其中,儿童教育是儿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既是教育的一个重要阶段,又拥有着教育性与福利性的双重特点。儿童福利与学前教育发展密不可分。

二、学前教育福利的现状及问题

在我国,家庭在儿童教育福利领域内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高中以上教育等方面。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从福利理念上标志了儿童保障和福利将并入国家责任的一部分,儿童福利不再仅依赖于家庭而存在。同年,我国在儿童早期教育等方面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国家在义务教育方面也逐渐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但在其他教育阶段,特别是幼儿的学前教育和高中以上教育方面,国家作用弱化,市场的作用增加。

国家在儿童教育福利方面承担起更多的作用,是目前新的政策发展趋势。在当前较有限的儿童公共福利政策领域中,政府的主导力度与强度在不断扩张,但仍存在一定不足。

学前教育作为儿童福利的重要部分,在改革开放以来确实取得了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教育体制不完善,部分地方“入园难”等突出问题。

一是,民办园占比高,办学质量一般较公办园差。要扭转公办园、民办园的比例失衡的格局,规范办园标准,政府的压力很大。若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政府的财政压力大。二是,师资队伍建设成为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专业的学前幼儿教师数量较少,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幼儿教师流动频繁且不稳定,专业发展动力不足。

三、美日儿童教育福利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儿童福利体系中的学前教育福利

1、立法先行发展儿童福利

美国各项儿童福利都制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其经费拨款均以法律为依据,涉及保健医疗、儿童教育等多个项目。如《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授权美国联邦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拨付儿童保育津贴,用以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取临时救助金。

2、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

美国政府拥有儿童福利的管理权,在儿童福利方面,政府享有一定的权力,并要承担相应责任。公立幼儿园的财政相当大的比例来源于政府。此外,为体现教育的公平,政府还需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教育补偿。

3、现金与服务支付相结合

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既有直接给予现金支持的各类津贴或补贴,也有为儿童发展提供的各类优惠性质的服务支出。这些现金或服务或直接作用于儿童本身,或间接作用于儿童的家庭和父母。如服务支持的Head Start计划,通过提供教育等综合性的服务,为幼儿及其家庭改善精神情感认知和提供健康教育等技能知识,提升其精神和物质准备,从而打破代际贫困。

(二)日本儿童福利体系中的学前教育福利

1、以家庭养育为主的福利政策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日本儿童福利制度着重体现着以家庭为主的理念,强调家庭是最好的学校。以家庭为主强调个人自立、家庭稳固自觉,充分发挥家庭职能,将儿童福利视为家庭理应承担的责任。这种福利设计,是日本政府充分吸取欧洲福利国家国民对国家依赖度过强导致劳动力下降的经验教训,体现除了家庭、父母在教育子女中必须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2、政府、企业、民间多方参与为支撑

日本儿童福利始终推行多元主体的服务供给途径。各级政府的儿童福利理事会提供咨询、执行保健等福利服务,企业和民间团体、社会组织也参与儿童福利的供给。多元主体既能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充分调动社会和市场作用为福利教育体系的发展提供支撑。

3、立法完善儿童教育福利制度

19世纪末,日本陆续建立起儿童保护救助的规则、设施和相关法律雏形。至二战以后,以儿童救助为主的“补缺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才得以形成和确立,并正式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世纪70年代,日本福利政策逐渐完善,并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支持儿童福利政策的实施。

《儿童福利法》、《教育基本法》、《学校营养午餐法》是日本政府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教育的法律法规,正是有明确细致的法律为依据,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才能得到社会层面的高度重视。日本拥有着健全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为儿童福利政策的颁布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启示

(一)完善福利立法,构建健全的教育福利体系

健全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是儿童福利政策的颁布实施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儿童福利的责任,仅仅依靠个别部门是难以承担和解决的;儿童福利的意识,没有国家立法也难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也难以渗入人们的生活习惯之中。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儿童福利法,也没有就儿童福利制度进行专项立法。虽然颁布过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层次较低、法律约束力不强,根本不足以指导和规范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全面细致、立法层次高的儿童福利法、儿童教育相关法律亟待出台。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福利服务提供方式

在儿童教育福利服务体系中,政府应承担主导作用。政府应当承担起学前教育发展中经费投入的责任,主导并规划儿童教育服务提供方式方法,提高儿童的教育质量,实现福利的最大化。

同时,在发展儿童福利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强调市场和社会的参与。单纯的依靠政府提供多项服务,成本高、效率低,增加政府负担的同时,儿童福利的发展也难免受阻。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的理论,促使多元主体提供服务性工作。

政府主要承担规划设计、资金支持与保底、监督把控等职能,战略性推动福利提供方式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换,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儿童教育福利组织。

(三)改进办学条件,注重内部提升

注重幼儿园办园的准入标准,提升幼儿园办园等级,并加强幼儿教师钻也培训,对幼儿园区内的各项安全进行全面、全程规范。

严格规范城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幼儿园三级办园标准,确立幼儿园的准入门槛。注重政府统筹,定期开展民办园和无证办园排查工作。政府部门应将所有公、民办幼儿园都纳入等级园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围绕儿童、教师、设施、课程等教育基本要素,建立评价指标。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全市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完成对所有幼儿园教师的免费专业全员培训。对全市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校车安全等进行了全面、全程规范,指导家长科学喂养,以保障在园婴幼儿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和均衡。

【参考文献】

[1]龚婷婷.法国、美国和日本儿童福利的发展及其启示[J].教育导刊(下半月),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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