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成就及问题

2013-04-29 13:16肖澜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问题对策

肖澜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于2008年1月1日,它以法律的形式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从而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致力于对当前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以便为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问题 对策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等方面有了很大的作用,呈现出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此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做好新旧法之间的过渡,以及对一些问题的规避使得该法在应用时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的由来和产生及其主要贡献

(一)《劳动合同法》的由来和产生

谈到《劳动合同法》的由来,那么需要我们首先了解下《劳动法》,它颁布于1994年,对我国当时出现的一些有关劳动方面的问题作了规范,像劳动合同的终解、期限等等问题作了说明,从而在法律上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它的实施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使以前的靠行政分配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的用工形式得以破除,建立起了新型的分配体制即双方自愿选择的用工制度,这是与我国现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工制度。它体现出了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但是,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他各种用工形式如雨后春笋一般拔地而出,从而出现了大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从而影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健康和和谐,以致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的《劳动法》已弊端丛生从而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不规范。《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说明,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规定来建立劳动关系。但在现实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比比皆是,而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也比较低。现在的法律越来越趋于证据化,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却没有相关的纸质形式来记录这就会使得用人单位有机可乘从中获取利益,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没有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就会不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从而使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受不到法律保护。其次,劳动合同大多呈短期化。这是目前最普遍的现象,大多数企业都从自己的成本和收益考虑采取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这样企业从眼下来说或许可以节约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因为劳动者频繁流动使得员工没有企业归属感,从而对企业的忠诚度降低;另外,企业的发展总是需要大批专业素养高的人,而如果签定短期化的合同后,没轮流一批就要使得企业重新来培养他们,这样一来,企业的成本反而会增加,从而影响企业长远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现有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改革,《劳动合同法》也在这时就诞生了。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成就和贡献

1、全面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制定的《劳动法》中就已确立了。其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劳动合同形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在我国劳动合同形式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少出现;而在西方国家则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成了少见的了。从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国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数量达到了80%之多,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数量仅占20%多。那么在签订的大量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我们发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都比较短,大多合同是一年一签,有的是半年一签,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导合同“短期化”现象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为了稳定劳动关系,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情形:第一,扩大了签约范围。在以前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基础上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条;第二,由自愿变为强制。在《劳动法》中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愿续签的,但在《劳动合同法中》把这种自愿变为强制续签。第三,规定一种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使劳动关系能够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能够严格遵守它,就此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2、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制度。

为了尽量减少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部分城市在颁布《劳动合同法》之前,制定了相关劳务派遣的文件,但这仅仅只是解一时之计对劳务派遣的根本规范运作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而且这些条款本身不完善存在矛盾。正如某些学者所说:“专门性国家级立法的长期缺失,与我国劳动力派遣业飞速发展的态势极不相称,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为了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运作,对此《劳动合同法》在法律上对三方的权、责、利加以明确,从而很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一,对于劳务派遣主体的混乱,《劳动合同法》做出具体规定,要求以公司的组织形式来派遣,而且此公司不能使随便的公司必须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公司。第二,对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并且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所负有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当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双方都要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将竞业限制制度纳入立法

由于有的行业涉及到商业秘密,而为了不使其他企业轻易得到此秘密就产生了竞业限制制度,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了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按照其协议,劳动者不能参加与原单位有竞争性质的工作,这就是竞业限制制度。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一是经济补偿,就是劳动者与企业解除了合同了,那么双方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钱财即可;二是规定违约金,即双方有一方违约时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则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三是规定了竞业限制以及期限和人员范围,即劳动者不能经营对原单位构成了竞争的活动,而且也限制劳动者自己去经营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或产品。其期限一般在两年以下,人员范围一般在那些高级人员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对此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在实施时在新旧法过渡时期存在着缺陷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时没有做好新旧法之间的过渡时期对劳动者的保护,导致大量辞退潮,使老年员工、临时工等生活无着。《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那么他就成为了这个单位的长期或者说永久员工,如此企业或单位就不可以随意辞退。可是许多企业在就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就强行让员工辞职,有的企业却只利用员工的黄金年龄,如此一来,一些老员工由于企业的这种规避使其生活便没有了保障,从而大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例如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了使自己一直拥有主动权就让快到期的老员工先辞职,然后再签合同。那么对于此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应当运用裁判或者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这个空隙中应该应用司法解释来解决具体的劳动方面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的现象,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出现了具体的案例时那么就应该在处理具体个案的时候做到个案平衡。

(二)在劳务派遣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不健全

就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发展劳务派遣是为了拓宽就业渠道,如果进行限制的话,那么必然会使一部分失业者或者待业者的就业受到限制,从而使这部分人的就业权利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不规定的话就会出现派遣的主体混乱的情况,从而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应对劳动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进行限定。那么是该如何进行限定呢?第一就是对人员的规定也就是直接规定需要派遣的人数,如厨师、技术人员、文员等;第二则是规定派遣的岗位,如餐饮业、运输业等,但也有规定不需派遣的单位,如《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本市交通运输业等一般不接纳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可以采取规定派遣人员和派遣岗位来做到对劳务派遣的限制,而这个人员和岗位也都是具体规定的,如此一来,不仅拓宽了人员的就业渠道,而且也发展了我国的经济。

三、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对策研究

第一,对劳动合同法体系进行深层完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根据当时出现的一些用工情况等所颁布的,而这个颁布过程又是比较漫长的,因为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和细节,所以当发布和施行时在社会上又会出现另外一些新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又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就应针对这些会出现的情况而颁布一些相关的配套法律,从而使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由于相关的情况的出现肯定会现在某一地方展现出来,然后才扩大到全国,对此,具体到各地方的话,地方政府就根据自己当地的情况来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可操作性的法规。这样一来,当出现劳资双方的问题时就会使他们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寻,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并颁布《劳务派遣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对这种用工形式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并不是很完善,在上面我们曾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所以对于此中用工形式从根本上杜绝是不可能的,但也不能对其放纵,使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我认为应该单独对此进行立法以保障这种用工形式可以合法,稳定的运行。正如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不对劳务派遣加以规范约束,就会使拥有资本的人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从而抑制就业。

第三,在劳动合同关系上政府要发挥“有形的手”的调节作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而不像西方国家所实行的自由经济一样,对此政府——这个社会的调节器应该充分发挥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也就是要对合同双方的签订者的双方利益进行调节,避免失衡。但是,一个法律只是针对当时出现的情况所制定,而社会是发展的,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脱钩”的情况。对此,政府就应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督促实施《劳动合同法》,并且对劳动关系实行一定的干预,从而保障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孙璟璟.完善我国劳动力派遣法律规制的思考[D].苏州:苏州大学,2008:15.

[2]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7).

[3]章晓懿.社会保障:制度与比较[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4]王黎黎.经济补偿金制度探究[M].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猜你喜欢
劳动合同法问题对策
诊错因 知对策
对策
面对新高考的选择、困惑及对策
防治“老慢支”有对策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再议
关于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研究
新劳动合同法视阈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演员出“问题”,电影怎么办(聊天室)
韩媒称中俄冷对朝鲜“问题”货船
“问题”干部“回炉”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