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3-04-29 00:44冯红胜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损害赔偿环境污染

冯红胜

所谓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是指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海洋污染事故,必须对由其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害做出赔偿。常见损害行为有海上溢油污染、违法围海填海、违法海洋倾废、违规海上施工和水下作业等。

一、法律规定

对于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的法律机制,业内已经呼吁多年,但在立法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相应制度。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创造,是我国唯一明确规定对环境本身承担责任的立法。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第2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制度缺陷

1、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制度障碍

随着海洋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必然导致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但在实践中诸多的赔偿纠纷却因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从而使海洋生态损害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救济和保护。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制度,这就给保护海洋环境带来极大的困难和不便。

2、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范围缺乏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相关环境法律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7条、208条涉及环境损害民事赔偿,但也都是原则性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侧重于构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针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赔偿很少提及,即便有也多限于行政处罚的方式,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基本很少。同时对于中国的海上船舶油污的损害赔偿范围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基于我国法律现状,针对我国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还存在一定难度。

3、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标准缺乏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目前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生态损害赔偿标准也还未统一。国家海洋局在2007年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该技术导则并不是行政处罚规定,实践中它只能作为海洋系统的行业标准来执行,法院在诉讼时,也只是把它作为判罚的参考而非其它。

三、完善建议

1、详细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标准和范围

首先从立法层面讲,目前除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损害的补偿赔偿一直都是空白,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还从未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开展过。国家应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海洋损害赔偿。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损害诉讼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但是也应当体现出海洋生态损害的特殊性。为了保护海洋权益真正得到公众的关注与保护,从而维护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建议立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扩大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资格的范围。“有权利就必有救济”,“无救济既无权利”,要保障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实现公众的环境权,就必须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救济权。而承认和推广环境公益诉讼,则是公众环境救济权的发展潮流和趋势。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只有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这样将产生诸多的不利后果。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就应该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应该包括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社会环保团体、公众,甚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具有为了社会公益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职能,最能代表国家利益,从这点来看,检察机关也应当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目前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来看,检察机关都享有针对特定的民事、行政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利。

3、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付实现的救济手段

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保险是对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的补充性救济,狭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且保险对象通常仅限于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经济性损失。广义的环境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狭义的环境责任保险只为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保险,而广义的环境责任保险在兼顾狭义环境责任保险的同时,提出了对生态环境本身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险。

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基金是对污染赔偿义务人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对受害人损失可不予赔偿的部分进行补偿。基金来源一般应由从事污染危险行为中获取收益者缴纳,赔偿金额大小按受害人实际损失计算,但不包括难以量化的损失,也要有一定的赔偿限额和免责条件。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铁路公安处沧州西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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