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永军
【摘要】荀子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恶的,具有趋恶的可能,因此需要用礼、法来进行改造。荀子运用“性恶论”这一理论基点,创造性地提出“隆礼重法”的社会治理思想。这一理论对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当前我国推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大背景下,荀子的相关理论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荀子 “性恶”论 隆礼重法 礼法统一
春秋战国末期是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随着奴隶制逐渐向封建制变革,原有的国家治理思想远远不能适应封建制国家的治理要求。而这个时期又是思想家辈出的时期,每个学术流派对于如何统一国家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荀子正是在基于国家统一需要,在对百家学说进行综合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人性论为基础的“礼法”统一观。从整个历史的脉络来看,荀子礼法思想的产生与春秋战国时期思想文化的繁荣密不可分,其思想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荀子的“性恶”论及其产生的哲学根据
荀子的“性恶”论。在荀子看来,“善”与“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符合封建道德规范,是否破坏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善”的行为符合封建传统道德规范,符合封建礼仪;而“恶”的行为通常就是犯上作乱,违背传统道德规范,更是破坏了国家的统治秩序。正是基于对“善”和“恶”这样的理解,荀子认为“善”在人的本性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人从一生下来,就不可能自然地遵守封建的伦理道德和国家制度,与之相反,人从生下来那刻起,就存在着嫉妒、好利的心理,如果没有外部的约束,任其发展下去就会有争夺、犯上的行为,这就违背封建道德了。因而,荀子据此认为人性本“恶”,正是因为人性本“恶”,才需要圣人和国家君主通过道德指引和法律约束去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
分析荀子“性恶”论,不难发现,荀子其实并不认为礼法直接发挥作用的对象是“性”(这里的“性”主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然属性,即生理欲望),而是由“性”引起的“恶”的行为,这才是礼法所调整的对象,礼法最大的作用在于“止恶”和“节性”。荀子对于“节性”的认识最为深刻,他认为,人只有善于“节性”,才不会做出违背事理和情理的事。荀子从人本性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对“性恶”理论进行了深刻阐述,在当时社会具有很高的思想价值。
荀子“性恶”论产生的哲学根据。荀子“性恶”思想的产生,不仅具有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从哲学上来说,也具备一定的哲学思想条件。分析荀子的人性论思想,发现其建立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荀子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所以一个国家的形成一定是先有物质条件,然后才有礼仪等制度。对此,他这样描述:“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荀子对于世界的看法非常明确,先有天地等物质,然后才有国家礼仪等各种制度以及君主。
除此之外,荀子对于天的运行规律也有深刻的认识,他强调顺应自然规律,因为只有遵守自然规律才能让自然规律为人所用,一旦违背自然规律,必然会遭受自然界的惩罚,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祸害。他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在荀子看来,天地规律虽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可以利用自然界的各种规律,为人类谋福。基于此,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哲学观点。针对自然规律,荀子坚决反对在自然规律面前的消极态度,不能无为,而要有所为。对此,荀子有言“故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放弃主观努力是违背万物本性的。
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哲学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急剧变化的状况,荀子认识到人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促使他把关注的焦点从社会的角度逐渐转移到了对人和人性的分析上来,对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积极的探讨,这种视角的转变正是荀子“性恶”思想形成的哲学基础。
由“性恶”论催生礼法统一观
性恶论是礼法统一观的逻辑起点。“性恶”论在荀子礼法统一思想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没有“性恶”论,荀子找不到封建礼法思想统一的逻辑起点在哪里。荀子思想个性鲜明,这其实与一向以温文儒雅著称的孟儒学派有着很大的区别。既然人性本恶,就要对人的行为进行干预。立足于性本恶,荀子论述了礼法思想的起源,礼法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礼法在维护封建国家统治上的协同作用,从而提出礼法观相统一的思想。
荀子的礼法统一观。荀子的礼法思想诞生于春秋战国末期,在当时社会新旧势力不断交替以及各种思潮大融合的趋势下,荀子的“性恶”理论发展了孔孟的礼治思想,并且对法家思想进行积极的改造。立足“性恶”基本点,荀子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国主张,如“重法”、“隆礼”等。仔细剖析荀子的礼法思想,发现荀子的“礼”与孔孟治国的“礼”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荀子更加务实,祛除了理想主义色彩,具备更加严谨的特点,这是荀子整个“礼法”思想体系的支撑点。荀子的“法”思想与法家相比也有一些不同,摒弃了法家思想中的“唯刑主义”。“隆礼重法”、“礼”“法”并存的精神在其“礼法”思想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荀子礼法观的主要内容就是强调“礼”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但也不能忽略“法”的作用,他主张礼法并重。
一方面,引法入礼,礼法结合,开创礼法统一的先河。荀子将人性作为自己思想研究的出发点,将维护封建国家的社会秩序作为其思想的最终归宿,他将“礼”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形成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通过“法”的形式赋予“礼”公平性、客观性和强制性。荀子引法入礼,实现礼法的结合,在我国历史上开创了礼法统一的先河。
另一方面,“隆礼重法”,重在于强调教化与刑罚并用。依荀子看来,如果没有法律对礼的强制约束,如果没有刑罚对礼的强制推行,礼的实现非常困难。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荀子强调礼刑并用,先教后刑,既反对“不教而诛”“教而不诛”,也反对“诛而不赏”。荀子认为,“不教而诛”的后果是刑罚越来越多,却不能从根本上禁止犯罪,而“教而不诛”就会使犯罪的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诛而不赏”就不能使贤能勤劳的人得到应有的奖励,这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治理国家必须刑罚与教化并用。
荀子礼法统一观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荀子礼法统一观的历史意义。作为儒家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对于当时维护封建国家统治来说发挥了重要作用。荀子的“礼法”兼具儒法两家的长处,汲取了儒法思想的精华,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我国古代社会宗法血缘结构的实际状况,“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封建法制建设打下了思想基础。”之后,我国封建社会法制的发展更加有利地证明了荀子礼法思想的前瞻性和远见性。
荀子礼法统一观的现实意义。首先,荀子“礼法”思想对于我国礼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荀子主张打破传统宗法血缘关系的束缚,指出衡量人们品行的标准应该是品德,只有以礼来对社会成员进行约束,才能促进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荀子引法入礼,使得对于道德规范的约束具有了一定的强制色彩,这使得礼发展到后来,也逐渐形成了一种制度,从而成为人自身“异已”的力量,来约束人的行为和欲望。正因为如此,在后来的封建国家发展过程中,随着国家公权力的不断介入,礼越来越具备了法的功能,统治者完全依靠强制的礼来进行国家统治,从而走上了扼杀人性健康发展、僵化社会结构的极端。这提醒我们,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其次,荀子的“礼法”思想对于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荀子提出的以礼率法,打破了传统的法家“专任刑罚”的“法”思想。荀子认为法家的“严令繁刑”而不讲“仁义礼治”,“是不求本而索其末”。因此,法家对于“法”的态度不具有“人之为人”的价值追求,不具备基本的仁者情怀。当前我国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正是要求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展现道德关怀,使人们能够树立正确行为准则,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这与荀子的“礼法”思想是一种耦合。
最后,从现代哲学的观点来看,荀子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在当代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的“人定胜天”思想,对传统的“天命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把人在改造自然中的主观能动性放在了一个很高的位置。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来说,要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首先是尊重自然,其次是要充分发挥人在改造自然中的主观能动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荀子在“礼法”思想过程中总结出的哲学思想,对于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荀子立足于“性恶”的本质,提出了“礼法”统一的思想,在我国整个古代思想历史长河中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位置。但即便如此,荀子的思想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更没有被充分地运用到社会实践生活之中。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针的指导下,重新认识荀子关于“礼法”的经典理论,特别是“礼法统一观”,对于我国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我们选择政策方向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
【作者单位:江苏盐城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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