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牧
【摘要】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当中对希伯来国历史制度进行内在不一致的三个层面分析,他利用自然状态、契约等政治语汇重新解释了神约的性质与国家兴衰的联系,揭露了希伯来政体最初建立时对人民权利的侵犯。从历史教训来说,他对希伯来国“初始”权利和契约的曲笔旨在警告新兴起的精神权利被滥用的可能后果。
【关键词】神权政治 神约 初始权利
近四十年来,对斯宾诺莎政治哲学的研究顺应启蒙研究的潮流重兴,但是其政治思想与希伯来国神权政体讨论的关系仍显薄弱。本文将主要从《神学政治论》中讨论犹太神权政治制度的部分入手,分析其对立约、律法和国家治乱的叙述和判断,藉此理解其批判的真正着眼点:一个国家建国之初的权利与人性的关系,进而判定斯宾诺莎对“启蒙”的谨慎态度。
斯宾诺莎叙述的三层不一致之处
政权起源。在希伯来国的“起源和建立”上,斯宾诺莎表现出传统和激进的双重面向。首先他承认了神约建国的标准叙述:出埃及后被奴役和追赶所逼迫的人民接受摩西的指引与上帝立约,立约突出的是人民的“顽梗”与人民不可能运用平等权利的羸弱状态,同时也肯定国家起源的“神性”和希伯来人经济和政治利益的需要相关。随后他却以近代政治术语剖析犹太先民曾经在“自然状态”下与上帝立约、授权的过程:人民最初组织模式是“民主制”,具有平等自主的自然权利,它不可能在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时完全让渡。但因恐惧“放弃了与上帝立约”之后,人们才接受了以摩西为中介的立约程序。后面这种叙述方式很明显强化了人民建立秩序起点的权利,质疑“神约”之“名”,为政权起源的新解释埋下伏笔。
权威维系。在希伯来国“权威的维系”上,斯宾诺莎从上层组织的层面叙述,首先强调摩西严格掌握祭司权力和统治权的重要意义,赞扬摩西治政体有一些优点,比如主权权威的高度统一:摩西独享预言家的资格,其他祭司不敢侵犯律法的完整,各支派权利相对平衡,军队编制设计等因素也使国家繁荣稳定。但是这种稳定难以维系,摩西之后的祭司被野心所诱惑,竞相发明新的崇拜方式以蛊惑人心,与统治者争权。这些看似一致的赞颂摩西统治的叙述之后却隐蔽地提出一个革命性看法:“摩西”时代的希伯来国含有根本制度缺陷,他并没有真正将权利平等授予所有人,也未对身后祭司制度的特权作出规定。强人统治终归陷落:人民的意志被宗教弱化之后,上层统治也随之腐化。
民情与国运。在人民的生活状态方面,斯宾诺莎着眼于教育和律法对民情乃至国运盛衰的影响。宗教意识形态灌输的狭隘使希伯来人“顽固”又“多变”得几乎让人绝望。其“顽固”在于始终盲信唯本国国民是“选民”、外国人都是敌人的观点。而其“多变”则在于只要生活安定就会轻易背叛上帝的信仰,并以预言家兴起为由频频反叛等。以此为依据斯宾诺莎先指出是“民情特殊”导致亡国,在《神学政治论》“导言”中他哀叹:“人们保持稳定的方式其实是顽固不化。”另一方面他分析说这是因为“法律使得他们顺从”同时又带有“使之违反的缘由”,但是律法和习俗祸国的根源为何?
斯宾诺莎对希伯来国衰落的归因经历了制度维系不力,到归咎于“人性”冥顽多变,再到“律法”终指“立约”的转变,实质上抨击希伯来国“神选”之“虚妄”。事实上,他绝对地抬高了民风的确立和政权起源“神约”之间的关系,将希伯来国的衰落归结到开端以“契约”确立的“恶法”对人性弱点的利用。从而希伯来国衰落不被归咎于人民顽劣多变或是律法过分严苛和意识形态的狭隘,而在于国运起初就为“神意”所制。上帝利用希伯来人“天性”的“顽固”报复希伯来人的“多变”,立下恶法,尽管起初国家繁荣昌盛,但法律不是按照“各支派权利和荣誉平等的方式设计”,使统治者、祭司阶层和人民必然互相嫉恨内讧,即使人民立意革命也无非开启新一轮恶性循环。律法与习俗之狭隘为“表”,立意欺瞒之神约为“里”,希伯来国实为一个从头失误、步步走错、难以改善的神权政体的例子。
综上所述,以上三个层面重构了“自然状态”、“二次契约”、“权利”和祭司(精神)权利的属性等要素,斯宾诺莎循名责实,特别强调作为秩序“起点”的“神约”。相较之下,第一个契约特指从历史开端就陷入诅咒的不平等的契约,是人民“放弃了第一个和上帝的契约”才得来的;第二类“契约”是多次重现的彻底放弃(恶)律法重构神约的契机,其实就是遵守(理性)“自然法”的所谓“自然状态”。斯宾诺莎的叙述与判断的内在不一致这一点不妨碍我们问出以下问题:这种内在不一致具有什么意义?它最终指向秩序“起点”的人民权利预设了什么?
初始权利和政治原理
斯宾诺莎的民主倾向固然明显,但是无法说明斯宾诺莎描述希伯来国制度的各个细节及评判的缘由。综合《政治论》中显示的原理看,他不能被简单划为“公民宗教”的倡导者,他希望提示人们在追求稳固良好的政治秩序之路上还有很多通向类似希伯来国失误的陷阱。正是这种曲折的写法带来了历史叙述和判断不一致的假象,这和他对人性和政治制度更深的思考相关。
首先需要说明,为什么斯宾诺莎会对希伯来人的自然权利及其政治实践感兴趣?最直接的历史解释是斯宾诺莎针对在荷兰鼓吹复兴神权政治的加尔文教徒发出告诫:政府不可踏出这危险的一步掌控精神权利。这种对于新兴起的精神权力的警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对上层政治和下层民情的影响。
十七世纪荷兰共和主义自由与其宗教信仰自由相关,但有效操纵民意的诱惑首先来自预言家,而“寻租”的政治势力随后就会兴起—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均不可避免。上层的荷兰执政和贵族可能会希望操控新兴起的精神力量,并很快陷入神权政治斗争的魔网。因为对预言的热忱与对精神权威的要求是和改变“政体”相联系的。这必然威胁政治权威统一性的基本原则。就下层民众来说宗教热忱使其轻易屈服于增加精神权利的诱惑。放眼荷兰,寻求“精神权威”的人民最终也会抛弃骑在自己头上的预言家和与预言家联手的政府,并“顽固”地寻找许诺“恢复”精神权利的权威。精神权利的要求固然重要,但审慎观察它带来的潜在的政治权力扩张和民心蛊惑之后果,是斯宾诺莎对坚持信仰自由的荷兰共和国的告诫—如果忽视精神权利的性质,信仰自由的威胁可能来自它本身。
希伯来国经历叙述的内在矛盾不仅彰显人民的精神权利被滥用的恶果,还在于显示秩序“起点”人民精神权利和国家力量的关系。人民的精神权利作为国家力量的来源在秩序开端就基本奠定,改变它需要考虑这种“起点”的权利构成的界限。这源自人民很难改变依照自己以前生活方式产生的结构和心性(ethos)这一事实。
传统解释认为斯宾诺莎反对轻易变革与提倡宗教世俗化的矛盾建议是针对十七世纪荷兰共和国摇摆于共和制和君主制的历史,这是片面的判断。如果政体起点的人民权利已经由法律和习俗扎根人心,那么改变政体确实很容易陷入循环。可他建议希伯来国必须从“根源上”加以改革,抛弃神授契约和律法。可见他真正所考虑的是民情乃至人性的代际变革。尽管他偏好自由甚于君主制的稳定,并深知“自由”或“稳定”都难以摆脱对精神权利的误用。斯宾诺莎对政治哲学的思考是以个体的“精神能力”(判断和理智思考能力)为基础的,只有这种“能力”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这决定了“个体”(无论国家还是个人)的“力量”。而民众团结宛若一人依靠的是“共同的激情”。
进一步说,国家和其民众是矛盾统一关系。在《政治论》当中作者认为:“国家的权利取决于多数民众的共同力量。……国家感到畏惧的理由越多,他所掌握自己的权利越少。最高掌权者对其国民的权利也是这样。”对犹太人问题具有独到眼光的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这样总结:“统治者统治的能力取决于被统治者被统治的能力。”从这个角度看神权政治案例的经典性质恰来自其初始权利是“宗教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对“中介”的全面依赖,僭越个人判断的权利,以新的“希望和恐惧”保证国家的权利,路径依赖的后果是沉疴难治:人们对权威保障的惯性与对它压制人性的反抗构成了持久张力。业已形成的“恐惧和希望”决定了国家可以控制人性的范围。启蒙民心的限度及国家改革的能力之间的关系是政治体自我控制和改善的关键。着眼于为了启蒙而改革的事业,斯宾诺莎将改革政体的“限度”归结到秩序起点基于民情建立的权利,这是他的告诫绕过表面的历史叙述不一致的棱镜折射出的内在一致性。
以上两个原理并非出自同一逻辑,原理一着眼于短时期内政府受制于统治惯性受到权利蛊惑的可能性,原理二较之政体惯性的原理意义深远:政体起初的权利作为自由的轨道已经基本奠定,今后改革难以逃出这个范围的诉求。另外,前一种原理涉及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扩张造成的越界;后一种则是站在政治体的立足点针对有待转化为权利的人民权力的处理。神权政治在历史中展示的个人精神独立和国家可动用权力界限的悖论是后世引以为重要原则的政治个人主义的渊源。
【作者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许国荣(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