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者的供述

2013-04-29 20:23徐胤
人民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冤案

徐胤

【摘要】文章从现实中的冤案入手,结合虚假供述的相关研究,着重探讨了无辜者作出认罪供述的原因,分析了警察的有罪假设、审讯场的压力等因素是如何影响无辜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使其作出虚假供述;继而,审讯人员的指引、暗示和外界对案件信息的传播,使得无辜的嫌疑人在“成为犯罪人”后开始扮演犯罪人角色,构造出所谓的案件经过。

【关键词】冤案 虚假供述 天平反转

佘祥林是京山县公安局原治安巡逻员,因涉嫌杀死妻子张在玉被刑事拘留。案件侦查时,凶案现场没有发现佘祥林作案的相关证据,法医的依据是体貌相似,将无名女尸鉴定为佘祥林妻子的尸体,佘祥林的口供成为了案件最终定性的关键。经过审讯,佘祥林供认自己是凶手。2005年3月,失踪11年的张在玉重现京山,使该案被定为错案。

这一案件引起了人们对无辜者的虚假供述的极大关注。仅一个口供如何有如此大的效力?无辜者为何承认自己杀人呢?没有作案经历的人如何向警方陈述作案经过?司法机关如何进行有效的供述审查?

虚假供述及相关影响因素

犯罪嫌疑人供述(confession)指嫌疑人对罪行的供认,是一种自我归罪的陈述。“在刑法中,供述证据是控方最有力的武器。”①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指出:“没有一种其他类型的证据会这样深刻地引起偏见……事实的判断者们在做出决定时那样地看重供述,以致于在法庭上除了介绍供述之外,把审判的其他方面都变成了多余的内容。在实践中,只有在获得供述时,才开始进行真正的审判。”②嫌疑人供述往往成为警察和检察官最渴望得到的证据。

同时,供述的重要性也使得它成为对嫌疑人损害性最大的证据。Baldwin, J. & McConville, M(1980)在分析刑事法院审理的1474例公判决定书时,指出对嫌疑人不利的最重要的证据占榜首的就是供述。在大约30%的案件里,认罪供述成为认可起诉方主张的决定性证据,科学证据占重要位置的仅有5%。

一般来说,虚假供述的主体既包括真实的作案人,也包括没有作案的人。前者做出的虚假供述主要是指为了逃避重的惩罚而做出的少供(供轻不供重、供少不供多、供表不供里等)、谎供(化大为小);后者的虚假供述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按其产生的心理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自愿型虚假供述是指未经侦查人员讯问而主动、故意提供的虚假供述。有一些人为了满足表现、宣传自己的欲望,在一些重大案件中主动站出来,声称自己事实上实施了该犯罪。这是一种类似精神病性的行为。

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无辜的情形下所做出的供述。做出这种供述的原因,可能是为了逃避进一步的审讯、获得承诺的好处或者避免可能会得到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内心清楚自己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在外界压力下做出的屈从。刑讯逼供和一些警察圈套都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做出强迫—屈从供述。

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是指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做出了供述,而且逐渐相信自己真的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会产生高度受暗示性体验,这时,如果侦查人员采用诱导性的讯问,很容易使得犯罪嫌疑人将真实发生的事件与谈话内容的事件相混淆,从而回忆起事实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当然,内化型供述的产生还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有关系。

国外的这些研究为虚假供述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了分析的视角,目前国内对虚假供述的研究主要是刑讯逼供和讯问者诱供方式下的屈从型虚假供述。笔者认为,在分析影响虚假供述产生因素的同时,应重视探讨这些因素的作用机制,并为供述审查提供理论依据。

由拒绝供述到愿意供述

西方古典刑法认为,人是理性、趋利避害的。对于冤案的当事人来说,如果承认罪行就会获得有罪判决,必然要受到相应惩罚,但很多当事人即使知道这一点,还是承认罪行。在这个由拒绝供述向愿意供述的态度转变过程中,除了讨论较多刑讯逼供的可能影响之外,还有哪些因素在起作用呢?

有罪假设与虚假供述。从侦查讯问过程来看,犯罪嫌疑人已被警察贴上犯人的标签,警察的怀疑形成一个巨大的磁场,使得所有的侦查讯问活动都成为验证其有罪假设的过程。

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附近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当天,佘详林就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对于警察来说,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当事人,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比其他人更为清楚。那么,此后的主要任务就是获得嫌疑人认罪口供,最终证实有罪假设。

在这种情况下,对假设的验证而非对事实的追究成为审讯的中心,在这种状况下其他条件和证据都会被进行选择性加工,嫌疑人的辩解往往成为枉然。相反,侦查中的任何一个哪怕是微小的甚至是没有经过验证的证据的分量都比嫌疑人的辩解大。

严酷的审讯场。我们通常很难理解为什么没有作案的人会在审讯中做出供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审讯场的严酷性,无法体验到嫌疑人在审讯中所承受的压力和内心感受。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失去自由,并且与日常生活隔绝。脱离了原有的生活关系网络,独自面对不可知未来,犯罪嫌疑人心里很容易产生孤独、无助感;另外,犯罪嫌疑人吃饭等最基本的生活都受人监管,对其自尊造成极大的伤害,他们较容易在外界压力下屈从。

其次,长时间的连续讯问对嫌疑人是个非常痛苦的过程。而审讯过程中的时间展望是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供述的重要原因。如果嫌疑人知道自己到什么时候就能够脱离该情境,那么他会坚持拒绝供述。但是,如果在连续长时间的审讯中,嫌疑人明白如果继续否认,这种审讯就会一直持续下去,不知道什么是时候能够停下来。在这种未来不可知状况下,犯罪嫌疑人就会逐渐失去内心的坚持,为了尽快摆脱痛苦情境而认罪。

天平反转。理性人假设认为,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做任何事情之前总会进行利弊权衡。在接受审讯时,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内心天平的左端是供述的不利(受到惩罚甚至死刑),右端是拒绝供述的不利(继续接受审讯的痛苦)。一般而言,人们会认为左端刑罚的压力远远大于右边审讯的压力,因此,除非有非常大的压力,天平的左端不会升高,无罪嫌疑人不会做出供述。

但是,事实上,对正在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情况并非如此。天平的一边是正在遭受的痛苦,另一边是如果供述可能获得的惩罚,两者并不是在一个时空内可以进行比较的。除非在供述后就立即被执行死刑,否则无辜的嫌疑人还是会有希望,认为即使现在供述了,以后到法院还是可以再进行辩解 ,还是有机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因此,在审讯情境中当前痛苦的权重远远大于未来可能的惩罚,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缺乏对“预期的惩罚”的现实感。然而他们在审讯过程中所感受到的痛苦却是真实的,为了避免这种现实的痛苦,现实痛苦的砝码加大,自我归罪自然产生,最终形成内化型虚假供述。

构造出的案件经过—警察与嫌疑人合作的结果

在面对要讲述案件经过的问题时,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已经不能再回答“不知道”了,既然已经“成为犯人”,就要扮演好犯人的角色,把自己当作犯人来考虑案件经过。在这个过程中,讯问人员的暗示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

由于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作案,即使遇到嫌疑人讲述前后不搭、条理混乱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时,警察也会认为是情绪紧张、记忆错误所致;或者是在故意装糊涂;或者语言提示让嫌疑人改变当下的思路,考虑其他可能的情况;或者通过点头称许等方式表明所说与说掌握资料相符,暗示其继续按照此思路讲述。很多对案件经过的讲述,都是在警察与嫌疑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与手头的证据和现场情况基本不矛盾的故事就生成了。最终形成的供述笔录成为警察与嫌疑人合作的结果。

另外,外界关于案件信息的传播也是嫌疑人讲述案情的信息来源。众多媒体对案情的报道、民间的小道消息等等都会成为了解案件的信息源。事实上,他们被怀疑成为犯罪嫌疑人,并在审讯中“成为犯人”的时候,他们已经具备了作为犯人进行供述的题材,而不是完全的一张白板。虽然对这些信息的选择和整理比较困难,但在与警察的“互动合作”过程中,案件经过最终会形成。

既然已经“成为犯人”,那么就一定会被要求“扮演好犯人”,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无辜的嫌疑人极尽所能、利用所有可用信息构造案件过程,在多次讯问后,最终形成一个合理的案件经过笔录。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教育与管理系】

【注释】

①②[美]Lawrence S.Wrightsman:《司法心理学》,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第140页,第143页。

责编/王坤娜

猜你喜欢
冤案
聚焦张玉环冤案
躲在床下的冤案
基层司法的价值与功能定位
阿Q之死的法律分析
“制造”杀人犯
操控明宫三大冤案的女人
测谎仪协助平反“呼格冤案”
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冤案的终结
论滥用“狱侦耳目”的危害及其防治
彩票中奖与纠正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