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并不完善,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第三人法律救济的途径问题,因此围绕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值得学界深入研究。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讨论仲裁条款的扩张问题,成为解决仲裁条款对第三人仲裁资格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 仲裁 仲裁条款的扩张
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源和实际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人利益合同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生活中,各国也纷纷在不同程度上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规制。我国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缺乏立法的完整性,在涉及提单等法律关系中,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显得尤为明显。各国立法和理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规定不同,附带仲裁条款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关系到合同争端解决中当事人的程序正义的问题,但学界对此的研究并不多。因此本文围绕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从法理角度进行初步探索。
1 第三人救济选择之两难:诉讼与仲裁
1.1 合同相对性的局限
杜摩兰倡导的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协议存在基础的经典理论。仲裁协议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仲裁协议目的在于确认仲裁庭管辖权,从而排除法院管辖权。学界通说认为,关于仲裁协议性质之法理依据有四种颇具代表性的学说,它们是:诉讼契约说、实体契约说、混合契约说和特殊契约说。由此可见,仲裁协议具有契约性,基于当事人合意而订立的仲裁条款因此也具有了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具有强制性,从而排除法院管辖而由仲裁机构就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判。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订立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将由于合同内容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
1.2 两大法系的观点
大陆法系承认合同相对性的根据在于债权是相对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条款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在英美法系中,合同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同样是合同法的根基,在古老的判例Price v.Easton中,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的酬劳应由另一方支付给一个第三人,但第三人起诉来请求报酬时被法院驳回,因为他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合同相对性都是合同法的基本特征,而且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为第三人创造权利,但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按照严格合同相对性的要求,那么第三利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不能对第三人生效的。
1.3 我国法律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条并没有赋予第三人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因此不能当然地解释为第三人有诉权。对此,学界有争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该条并没有明确赋予第三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纠纷中有诉权。《合同法》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没有规定,但即使第三人有履行请求权,亦不能当然地解释为第三人有诉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诉权为程序性权利,请求权为实体法权利。第三人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必然使得其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权。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如果没有列明第三人也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请求仲裁机构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也就缺乏法律基础。我国《仲裁法》第21条明确规定只有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仲裁。
2 仲裁条款扩张效力的法理基础
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和法律的运作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反映的是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是应当采取通常的合同法原则还是应当采取更加自由开放的态度。世界各国在不断的实践中,围绕仲裁条款的扩张效力问题,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2.1 “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普通法系的概念。该学说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及时的抗辩或否定仲裁,那么仲裁应该对其生效;此外,如果第三人是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那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应该对其适用。仲裁领域所援引的“禁止反言”原则来自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它被认为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的干涉,也是两者融合的自然结果。
2.2 “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理论
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最初由美国法院审理公司债务纠纷时所创造。它旨在保护公司之债权人,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的法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在仲裁中的运用是法院根据该理论解释仲裁协议对未签名人同意具有效力。
2.3 “公平合理的期待”(fair and reasonable expectation)原则
“公平合理的期待”原则是在“期待利益”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该原则要求以合同当事人的合理的利益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国外的一些仲裁庭或法院常将“公平合理期待”作为判决的依据,考察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及这种期望的公平合理性,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定当事人的期望是否公平合理,进而确定仲裁协议效力是否扩张。
2.4 权利义务转让(Transfer)
在当前理论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人的最为普遍亦是最容易被人接受的理论应该就是权利义务概括转让(Transfer)。然而这种理论在国外并没有被完全接受,它指的是签订了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据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将含有该仲裁协议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了第三人,该第三人由此概括承受并具有适用该仲裁协议的义务和权利。
此外,关于支持第三人仲裁制度的其他理论还有“公司集团原则”、“合同集团原则”、“相关资料合并说”和“推定说”等。这些理论和学说都试图从司法造法的角度为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提供理论支持,这些学说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的合法性问题。
3 结语
新的发展趋势表明,在特殊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可以向非签署人扩张,从而达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仲裁价值,这也是学界所讨论的“仲裁协议(条款)的扩张。”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这种不断扩张的法律约束力,有的学者将它形象地称为“长臂效力”。因此,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讨论仲裁条款的扩张问题,成为解决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扩张的问题依然有待我国法律界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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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冼先品(1984-),男,广东湛江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商学院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和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