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 谢展风 刘俊洁 李慧玲
作为劳动法律对劳动者保护很健全的国家,德国经历了对劳动派遣坚决反对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过程,其劳务派遣业也逐步发展起来。面对劳务派遣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德国发挥其法律规制和工会的自我调节机制,对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做出了多方探索并得出了理论和实践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明确我国劳务派遣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和调整法制法规,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务派遣德国工会劳动者权益
一、德国劳务派遣发展历程
(一)劳务派遣的合法性
德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始于1962年瑞士派遣公司ADIA进驻汉堡之时。1967年德国宪法法院支持了ADIA公司的部分主张,并承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但是只有公共部门才能从事劳动力派遣工作。1970年,法院进一步决定了管理派遣服务的雇佣规制,确立了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将派遣当作一种“常规的”雇佣合同。为了规范派遣行业,德国在1972年出台了《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将派遣作为一个合法的行业正式确立下来。
(二)劳务派遣在哈茨改革之后迅速發展
2003年,德国政府开展了针对劳动力市场的哈茨改革,为了与改革内容相适应,派遣法的很多限制也被废除了,这使得派遣业在经济中发挥其宏观作用。
第一阶段的哈茨改革鼓励设立人事代理公司帮助失业人群重新就业。此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因为能帮助失业人员重返劳动力市场,派遣能增加劳动力市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且派遣业的发展还为劳动者人员提供了职业培训的机会。这不仅提升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而且提升了德国劳动力素质。
二、德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特点
德国是是最早为劳务派遣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其《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奠定了劳务派遣规制的基本法律框架。
(一)许可证和监管制度保证了企业资质和行业的有序发展
《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雇主的许可义务,雇主作为出借方以经营性质将雇员(外借雇员)转让给第三方(借用方)提供劳务,需取得许可。负责发放许可的是联邦劳动局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它们对派遣机构的经营条件、行为规范、内部组织结构、派遣劳工同工同酬的实现情况进行审查。从事经营性雇员转让的企业需向当地的劳动局提出许可申请,没有许可证就不能合法从事经营性派遣活动。如有违反有关许可义务的规定,则将取消许可或延期申请被拒绝,已经颁发或延期的许可被注销或收回。此外,许可证制度与其经营许可挂钩,迫使劳务派遣企业为了获得经营许可必须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税务、社会保险和其它的法律法规,主动健全自己的内部组织结构,并主动监督派遣劳工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
(二)不断放松的规制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从1972年德国颁布《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开始,为了适应不同政党对劳务派遣的不同态度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在近半个世纪里经历了禁止、严格规制、放松规制的演变过程。其中2004年的修改彻底放开了派遣的某些限制。但总体来说,德国《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的一个立法条件是公权机关对劳务派遣的态度在法院判决的推动下从禁止转向限制,因而各方对其比较谨慎。
(三)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在德国,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在被派往用工企业工作时,劳动者有权力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了解自己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另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也负有告知义务。根据《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用工单位应该在安排借用雇员上岗或调换其工作岗位之前,告知其从事的工作对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可能损害,以及防止这些损害的设备和措施。此外,德国的派遣法规还倾向于鼓励劳动者和派遣单位建立永久性的劳动关系。在同工同酬问题上,如果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工之间约定派遣劳工在借用方企业获得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低于用工单位的同类雇员,则约定无效。同时,从派遣工从事派遣工作的第一天起,就应该享有和用人单位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但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可以不遵守此条款。这些规定为德国派遣劳工的同工同酬的实现提供了非常高的保护。
三、德国劳务派遣自律机制的特点
(一)派遣行业的雇主自律机制
德国派遣行业的雇主组织从劳务派遣合法化开始就一直致力于派遣规制的自由化,积极参与到政府决策中,通过强调派遣能促进德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解决失业问题而主张取消派遣的部分禁令。于此同时,雇主组织也重视自身的行业规范,例如,为了防止出现公司自设派遣子公司的现象,派遣雇主组织在2010年春签订了各种补充集体劳动协议来规制自我派遣;联邦派遣联合会除了遵守普适的规则之外,还声明(1)派遣劳动者收入必须与对应的集体协议相适应(2)派遣工有权获得至少2%的年收入奖金(3)至少有28天到30天的带薪假(4)罢工期间不许雇佣派遣工。
(二)工会社会对话态度的转变
德国劳务派遣业工会的行动重点不再是防止企业用派遣员工代替正是员工,而是转向为如何为派遣员工争取相同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欧盟在讨论如何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时就发表灵活性联合声明,称要既要实现对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又要提升派遣在欧洲劳动力市场上的积极角色,并强调派遣工作能顺利过渡到长期雇工并保持工作和生活平衡,社会伙伴应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非法、非认可的派遣工作。劳务派遣业的谈判活动加速发展了,并在公司和行业层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多数雇员签署的是行业集体协议,而近年来集体协议出现了集中化的趋势。近两年德国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工会在公司层面上保障派遣员工就业的权力,同时在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的运动中取得了阶段性成功。
(三)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做出的努力
在促进就业和提供就业服务方面,以五金工会和Ver.di工会为代表的工会组织在工会运动的框架内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就业及同工同酬和同等工作条件的信息。工会不仅积极开展雇佣运动帮助劳动者就业,还在地区层面为派遣劳工建立特殊的职业关系网,扩大他们的就业机会。在促进同工同酬方便,五金工会在2008年组织了反对滥用派遣劳工的运动,并且将同工同酬的原则搬回议程。工会运动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调查公司层面派遣劳工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其次,雇员和派遣劳工的信息和流动情况。接着,在基层工会采取行动,实施协议。最后,将派遣劳工作为工会永久议题。在公司层面,工会积极要求用工作协议为派遣劳工改善收入和工作条件,一些公司还与五金工会达成了再构协议,这些都表明德国的社会对话在向一个积极有序的方向发展。
四、结论
本文主要探析了德国劳务派遣方面的主要特点,总体上看,派遣劳动在德国能够取得良性发展主要取决于严格而随市场要求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制,以及灵活的三方共决机制。中国的劳务派遣发展还处在混乱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学习德国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派遣的态度,积极制定从业标准和审查制度,并将其融入到管理过程中,促进这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本文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13年院级科研项目(青年项目),批准文号:13YQ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