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论争

2013-04-29 00:44张芳芳
教育界·上旬 2013年8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可行性重要性

张芳芳

【摘 要】协商民主一直以来都受到政治思想家的高度重视,协商民主也一直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以詹姆斯·菲什金及彼得·拉斯莱特的《协商民主论争》为依托,主要讨论了关于国内学者等各界人士关注协商民主的原因以及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论争及外国学者的一些论争研究现状。

【关键词】协商民主 重要性 可行性

一、协商民主在国内受关注原因分析

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已经成为政治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一些研究西方协商民主的专题论著不断面世,相关的学术研讨也广泛展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理论界还就协商民主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意义进行了热烈的争论,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而言,选举民主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协商民主只能起到补充作用;另一种认为,协商民主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至关重要,中国不应该走选举民主的道路。正如一句老话所言:真理愈辩愈明。无论对于我国的政治学研究,还是对于现实的政治发展,这样的论争和讨论,都是十分有益的,都推进理论认识的。

协商民主之所以受到学者关注,受到热烈的追捧,受到各界人士的热烈关注,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协商民主一直以来都受到政治思想家的高度重视,协商民主也一直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内容。对话、磋商、讨论、听证、交流、沟通、商议、辩论、争论等协商民主的各种形式,其实都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是决策民主科学化不可或缺的环节。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内容,没有公民参与的民主至多也是一种少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一种最广大多数人的民主,公民的参与就显得更加重要。

其次,我们的政治传统。现实政治的发展不能离开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民主政治建设也不例外。例如,在官员的选拔发面,我国的传统政治有各种各样的察举、科举、荐举等制度,但没有选举制度。这也是为什么在我国推进选举民主尤其困难的重要原因。而政治协商却不然。在政府的在政策制定方面,商议、讨论、对话的传统却由来已久。虽然决定过程中的协商和对话主要发生在官员之间,但在传统中国,开明官员“问计于民”的故事也时有所闻。

再次,现实政治的需要。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我们的根本目标。更高的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更加积极的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政治发展的紧迫任务。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制度。我国的现有政治制度,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制度资源在推进协商民主中的作用,自然应当受到理论界和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最后,目前的理论环境,近些年来民主问题再度成为官员学者关注的热点。如何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努力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如何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什么是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道路,应当怎样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民主与民生是一种怎么样的关系,怎样让民主造福于全体中国人民等一系列问题,正在引起所有对国家和民族的前途负有责任感的官员和学者的深入思考和认真探索。围绕协商民主所展开的讨论与争论,也是这种思考和探索的具体表现。

二、国外协商民主研究现状

在现代发达社会中,一个公共协商占有重要地位的民主体制能够行得通吗?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发达民主中的政党竞争。例如,在拉塞尔·哈丁的文章《基层认识论和民主参与》中讨论了大众民主中普通公民对于了解复杂的政策问题缺乏动力这一问题。卡斯·桑斯坦的《团体极化法则》认为,如果普通公民试图参与到政治问题的讨论中来,那么由于“团体极化法则”,讨论会将他们引向极端立场。爱丽丝·马瑞恩·扬讨论了主张协商的公民与社会激进分子之间的权衡,她认为,有时激进分子的做法可能更有效。伊恩·夏皮罗在《最理想的协商?》一文中指出,只有很有限的公民协商是有效的,而且这还取决于一些理论问题。罗伯特·古丁认为人们可以进行自我协商而不需要一起讨论问题。菲利普·佩蒂斯和戴维·米勒认为社会选择会受到协商的影响。在佩蒂斯的《协商民主、话语困境和共和理论》一文中,问题在于协商民主希望达到的不仅是对于政策法规的支持,而且还有对于确立这些政策的理由的认同。他通过考察一些事例发现,得到多数支持的理由指向一种政策,而对政策本身进行投票时,会得到另一种结果,即大多数人支持实行X的理由,但是在对结果进行投票时仍可能支持的是非X。那些对于理由不太在意的不太具有协商性的民主形式不会受制于这样的问题,因为他们只是统计票数。戴维·米勒在《协商民主和社会选择》中提出了一个问题,著名的投票循环问题是否会受到协商的影响,这一投票循环于18世纪由马奎斯·德·孔多赛发现,在当代由肯尼斯·阿罗普遍化。米勒推测,如果投票人一起讨论问题,他们更可能分享一种潜在的选择维度,邓肯·布莱克将之称为“单峰性”并且因此而避免循环。

协商民意测验通过调查问卷随机调查协商前后人们的选择,其结果证实了米勒这一支持协商民主的推断。在克里斯汀·李斯特、罗伯特·C·拉斯金和詹姆斯·菲什金的著作中,对关于政策选择的排序所进行的协商民意测验可以证明这一观点。人们在一起讨论问题时,他们对于应该怎么做可能有不同意见,但是他们通常会达成一个共识——他们一致同意或一致不同意的,都会产生循环。如果所有的选择都可以依据同一个潜在的维度进行排序,循环就被排除了。因此,协商为民主制度提供了一种排除循环的保护措施。而传统的非协商民主则做不到。

在《协商日》中,布鲁斯·阿克曼和詹姆斯·菲什金探讨了将严肃的协商带入大规模的公众的问题。菲什金在文中总结了协商民意测验的科学实例,用以帮助设计一种方法,可以让大规模的人们在选举前进行一天的协商。协商民意测验以丰富的证据证明,即使是一天的协商,在小型团体中和全体大会上的、与普通公民一起的以及竞争的专家或候选人一起的,也能使投票人了解更多的情况,并且会改变很多人的观点。“协商日”促使我们去设想,如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种协商的努力,将会对当前的“声刺”民主产生怎样的影响。设想一下,如果候选人和政党了解到经过给定一天的协商,经过这个进行全国性讨论的全国性讨论的全国性节日,公众能够获得大量的信息,那么公众对话将会产生多大的不同。

三、协商民主是件好事吗?

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在“哲学、政治学与社会”丛书的第一本书的论文中,提出过一个问题:“面对面社会”(face to face society)的政治学,即小规模的团体在决策前进行讨论的形式,能否应用于大规模的民族国家的“疆域社会”(territorial societies)?拉斯莱特在文中探讨了在小团体内通过面对面讨论来作出决策与在大众社会中公民所具有的决策机会之间的区别。

“面对面的社会”有助于激发政治科学和政治理论方面的探索,试图将小团体的面对面协商的某些特点引入大规模的民族国家之中。这对菲什金提出“协商民意测验”(Deliberative Polling)有一定影响,几位著名学者也对此进行过讨论。针对“面对面社会”,在事实上拉斯莱特合情合理提出政治理论对于是否继续存在这一问题。

由于政治理论经历了一次重要的复兴,学者大量的关注点不再是面对面社会中可能出现的那种现实协商,而是纯粹在想象的思想实验中的行为者的协商。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尤其激起了对于假设决定的程序的研究,即如果我们处于“无知之幕”后面,在我们对自己或我们的社会的性质缺乏了解的情况之下,我们将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罗尔斯主义的“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并不是已经确定的,而只是假设如此。其主张是,如果我们想象这是可靠的,我们就能得出关乎整个社会的恰当的第一正义原则。

对罗尔斯主义的假设的恰当的概括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对协商的更为现实的规定将会面临的很多问题。协商的过程如何进行呢?它一定是一件好事情吗?谁参加?在怎样的社会条件或社会制度下才能产生呢?除了一些特定的假设外,它并不仅仅是躲在无知之幕后面的罗尔斯主义的代表。

但是,从假想的实验到真正的机制,或者换句话说,从无知之幕下的协商者到面对面中的社会中的协商者的转变,我们必须面对几个问题。

第一,协商如何进行?任何一个关于民主的概念,其核心都是从其价值出发,对各种赞成或反对的观点进行考量。但是什么样的原因或者观点需要进行考量呢?协商是仅限于对公平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还是公民可以为其自身利益做打算?协商是否内在的是一种社会过程从而需要进行公开讨论?或者它能够单独完成,如罗伯特·古丁在其著作中所建议的那样,“内在的协商”?如果它需要或者包括讨论,那是否包括那种限于相似意向的人讨论呢,如卡斯·桑斯坦的概念“飞地协商”?或者如很多其他作者所认为那样,协商需要对各种不同的、对立的观点进行考虑?

第二协商一定是件好事吗?桑斯坦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集体讨论将会产生“极化”,从而使人们趋向更为极端的立场。但是他承认,他对于陪审团或者其他一些小团体讨论的研究并不适用于“协商民意测验”,因为这种测验有许多因素,可以在讨论者的各种观点间形成一种平衡。因此,结构性协商可能有不同的形式,而这并不是他批评的重点。然而他批评表明,协商并不一定总是件好事情。爱丽丝·马瑞恩·扬在其《激进分子对协商民主的挑战》一文中表明,对于协商讨论所需要的妥协,激进分子将会提出怎样的合法的和道德的反对意见?还有一些问题,即协商讨论可能承担了太多的现状,从而与不公平成为了同谋,因为只有对现状的一些小的改变被提上了日程表。

即使协商是一件好事,他又有多少好处呢?或者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证明协商有效的所有努力、成本或者“决策成本”是不是太大了?

戴维·米勒和菲利普·佩迪特一不同的方式提出了集体一致性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协商是混乱的或者前后不一致的,那这也将成为对协商民主的一个挑战。米勒在《协商民主与社会选择》一文中提出了一种恰恰相反的假设:协商将会导致某种偏好结构,某种待定问题的共享意识,这种偏好结构或者共享意识使得响应者确定一个评价可选择方案的维度。这种偏好的集体结构,专业术语称做“单峰性”,确保民主不陷入,这种循环曾经迷惑过许多社会选择理论家。米勒的假设是:经过协商民主将变得更有意义。这种观念自从得到了协商民意测验的证明后,就产生了。

然而,像菲利普所说,破坏转变的循环并不是唯一与民主相关的集体不一致。他所研究的“原则悖论”关注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不一致。很可能对多数人来说会出现前提支持一种选择,而结论支持另一种结论的情况。

如果我们致力于协商民主,是否意味着我们也将追求其他好的实物呢?正如正义的价值或者普遍的福利?根据罗尔斯主义的假设,想象的协商将导致第一正义原则——优先权,如果哲学家的观点是正确的话,这种优先权不会变化。但是现实人们之间的真正的协商,由于人们在协商的过程中拥有自己的价值、利益和偏好,协商的结果很那预料。但是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度会产生推荐性的力量,这一认识是大致相同的。

协商是不是个好东西,也许还取决于它是否带来什么变化。协商民主和传统意义上的民主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尽管它不能回应所有的批评,但是它确实显示出值得称赞的特点。

我通过简要的分析协商民主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原因之后特别强调指出,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或选举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离开这样的一个前提去看待协商民主,就可能会偏离历史的真实。换言之,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植根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然而在理论界目前对协商民主的讨论中,我还是不无遗憾的看到了一种对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简单割裂:认为选举民主无足轻重,协商民主才是民主的实质。

许多重要学者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环节,他们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是一种互斥的关系。民主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过程。真正的民主应当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和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从理论上来说,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民主进行分类,比如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还有向我们通常所说的“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事实上,不管对民主怎么分类,如果从环节上看,两个环节最重要,这两个环节彼此不能缺失。第一个环节是民主选举。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可人民对国家的统治一般都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间接统治就离不开选举。人类到现在还没有找到另外一个更好的办法,来代替选举的形式,把最能代表人民利益并真正对人民负责官员推选出来。第二个环节就是决策,这里面包含了协商民主。当一个官员被选举出来后,一定要有一套制度来制约他的权力,让他在决策的过程中能够更多的听取人民群众、利益相关者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可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处于政治过程的不同环节,它们既不能相互取代也不是相互排斥。

【参考文献】

[1]James·Fishkin&Peter· Lasleft.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C]. Stanford University,1991.

[2]James·Fishkin,Deliberation Day[M]. Yale Press, 2004.

[3]Fishkin. The voice Of the People. Stanford university,1995.

[4]卡斯·桑斯坦. 团体极化法则[C]. 2004.

[5]俞可平. 协商民主论争[C].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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