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设立秘书长职务

2013-04-29 00:44景学书
人大研究 2013年8期
关键词:内设工委秘书长

景学书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有效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有赖于其内设机构统一、高效、协调地开展工作,提供服务。虽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在运转过程中存在关系难协调、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在各工作机构之间起组织协调、安排机关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长职务。如何使它们达到对立统一,既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独立性,又保证常委会工作的统一性、整体性,就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的特点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专门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据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大体上设立了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等。由于具体情况的差别,各地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编制等可能不一,但其工作性质、任务、特点、管理方式大同小异。它们受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分管,专门担负某个方面的工作,因而具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正是这种较大的独立性,导致了各工作机构之间推诿扯皮,工作松散,没有形成合力,工作效率不高。

二、内设机构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内设机构一般都按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自身的工作计划来开展工作,但由于机构体制和工作制度的缺陷,在运转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职责不明。由于地方组织法没有统一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哪些机构,更没有说明各机构的职责,各地人大常委会都是按照自己工作的需要来设立机构,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惯例来笼统、模糊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因而容易造成职责不明。二是效率不高。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内设机构不同于市(州)以上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它仅仅是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的一个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它一般是对“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和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督促,并提出报告,而不直接实施实质性的监督,因而其工作力度相对较弱。三是运转不畅。由于内设机构负责人之间都是平级关系,一些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跟不上,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秘书长,是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其职责是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协调、安排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可是,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秘书长,在实际工作中这个重要角色的职责一般是由办公室主任来履行的。由于办公室主任不是主任会议成员,没有明确的法定职权,只是与其他工作机构负责人一样列席主任会议,加上其他各工作机构与办公室是平等又相对独立的,办公室主任与这些机构负责人职级相同、资历相当,这样一来,办公室主任要协调工作,就显得底气不足。更何况每个内设机构都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分管,如果办公室主任的协调安排与分管副主任的想法不太合拍时,协调工作就更加困难。四是忙闲不均。由于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不同,工作任务的轻重也有很大差别,再加上个别机构或少数人不积极进取,更加显得清闲无事,而有些机构却又忙得不可开交。如凡是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出现的文字材料,都要由办公室把关,这样一来,少数工委的同志就产生依赖和应付思想,不顾质量,草率了事,随便写个材料交给办公室去“把关”,使得办公室长期困在文字材料中。还有开展有关代表活动的工作,一般由代表工委牵头落实,一年下来,人大机关除了办公室忙,下来就是代表工委忙了,个别工委几乎没事可做。 五是角色调换。有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为了很好地协调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充当了秘书长的角色,重要文件、资料还要自己把关,使得常委会主任忙于具体事务。

三、设立秘书长职务的途径

由于各内设机构之间权责不相隶属,工作相对独立,那么,在工作中需要统一行动时,谁来统一安排、协调它们的工作呢?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还缺乏这样一个得力的协调者,这个体制上的缺陷已成为制约人大机关发挥整体作用的实际问题。一是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秘书长,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他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统一协调安排机关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保证各工作机构分工合作,井然有序,既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又共同完成好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给的各项任务,使机关的整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行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名委员或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委会秘书长,对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负责,主要协助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参加主任会议,参与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 ,协调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作者系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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