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根森
日前,有人对广西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该市旅游产业发展情况专项报告的做法叫好(《人民代表报》2013年6月13日第2版)。人们不禁要问,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暂缓人大常委会议程吗?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决定暂缓人大常委会议程,是越俎代庖,已经越权了。
主任会议无权代替人大常委会行使任何职权。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就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主任会议职责规定的释义:“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组织,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任何职权,只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2010年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人大代表人身保护的许可权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后由人大常委会确认的规定,在二审表决前,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删去了这一规定。否决了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后由人大常委会确认的做法,保持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相一致,避免了对主任会议的扩权。
决定和调整人大常委会议程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的释义:“根据本条规定,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但什么是重要日常工作,没有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委员长会议要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等。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以上规定,可供地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200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时,第五条增加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地方组织法释义,明确拟订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是主任会议的职责,决定和调整人大常委会议程必须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主任会议无权代替的。
综上所述,主任会议无权决定暂缓人大常委会议程,要暂缓人大常委会议程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暂缓人大常委会议程时,主任会议应履行的职责是,提出暂缓人大常委会议程的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而不是代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