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童早期发展中保护儿童权利

2013-04-29 11:14庞舒幻
小学科学·教师版 2013年8期
关键词:参与权生存权早教

庞舒幻

随着我国人文社会进步和人权制度发展,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已全面纳入国家法制轨道,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已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新需求。20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生效,与此同时我国也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公约》中指出:“儿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在《保护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装款,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即使联合国与国家政府制定了儿童权利保护法,为了儿童的健康生存和全面正常发展,依旧需要更多家庭教育,指导者,研究者,执行者,儿童工作者共同承担起儿童权利传播的责任。下面将综述儿童在早期发展中涉及到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每个儿童都享有生存权包括安全权,生活保障权,健康权和获得医疗关怀的权利。就儿童生存权,《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法条明确指出其法律责任和犯罪行为,由于法律的制约,现今进步的文明社会中,儿童生存权的保护得到了相当的重视和规范。儿童受保护权中主要包括三部分:1、每个儿童有免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2、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以及在处于危机或紧急情况时儿童应先受到保护的权利;3、危急情况下,孤儿,难民中的儿童等困难儿童应受到优先的和特殊保护。早期发展中的儿童所涉及到的保护权却在《保护法》中提及甚少。例如儿童的隐私权,依照中国传统文化,儿童在家长老师眼里几乎不可以有隐私,家长教师偷翻儿童日记,物品等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对已是独立个体的儿童来讲,这种不正当行为却对儿童造成了严重的自尊心和心理健康伤害,侵犯儿童隐私的行为容易造成儿童缺少信任感,疑心重,产生反叛,抵触和逆反心理,并会增加社会犯罪率。其次,由于中国传统‘尊敬的美德,过激的家庭教育例如晚辈的想法往往不受到长辈的重视或倾听更谈不上保护,一般儿童都会有自己的思想,想法和意见或建议,可过度的‘尊敬就是言听计从,很多家长甚至不允许孩子问为什么,照做就是了。时间一长,儿童或者产生心理上的隐形叛逆:你说一套我做一套的行为;或者行动上的直接叛逆,与家长对面争执对峙的行为。这种言听计从的要求,也或许使儿童失去了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过程,直接应着家长老师说什么我做什么,在朋友圈里大家做什么我做什么而不去先分析,随即便失去了独特的自我性格,个性和思想,便演变成了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论儿童保护权,在儿童早期发展的过程中,家长教师应尊敬,倾听,关心并保护儿童的想法,建议,意见,态度以完善儿童的性格,思想和身心发展。

儿童发展权和参与权在《公约》中强调儿童“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2011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纲要指出要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综述以上纲要内容涉及了5个领域,儿童的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尽管政府已全面推动儿童权利保护的基础性文件,例如在《公约》中所提出的是依照法律制度发展的准则,然而细则却有待进一步管理。例如在儿童发展权与参与权中,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获得身心健康,信息摄取的资源和资料,然而日前媒体所传播的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得不到相应的遏制,使儿童对媒体信息的应用权产生冲突,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谈到受教育的公平权利,相比生活在城市中的儿童,城镇儿童却由于很多家庭经济,交通不便,缺少早教培训基地等诸多原因没有享有适龄公平教育的权利。再者,由于日前早教日趋严重的小学化现象,违背了儿童自然发展以游戏为中心的教育思想核心和模式。很多幼儿园或者‘向钱看,打着做好幼小衔接的口号,又或者应着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对早教的高度期盼,提前把小学数学,英语,写字,拼音等课程搬到幼儿园中,儿童在发展权中应受重视的娱乐权被家长的期望,幼儿园课程的改变而被忽视也严重影响了儿童顺应发展的个性发展权。大量的课外补习班,培训班基本完全占有了儿童参与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时间和机会,很多儿童的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被剥夺。所以,在保护儿童发展权的同时,社会应对大众媒体,电视频道或网络进行整治,对散步不良信息的媒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约和惩罚。在教育方面,教育政府应对早教课程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顺应儿童年龄段自然发展的规律,减小小学化在幼儿园发展的现象,对在岗教师进行持续性素质和专业培训,开展和发展家庭教育以提升家长对早教和儿童发展的理解和进一步认识,并且此类的改革要多在中国城镇地区多下功夫进行改革。

【作者单位:Monash University 維多利亚州墨尔本市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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