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蓉晖
摘 要 税率结构是税收体系中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近年来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然而,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税率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需要通过调节税率结构、合理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等方面的改革,提高其公平性,以有效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关键词 累进税率 工薪收入 行业差距 分配调节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突出,这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很难发挥出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对收入差距强有力的调节作用,其中税率结构设置的不合理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我国行业间工资薪金收入差距现状
目前我国各行业平均工资的差别较大,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比值不断扩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为32244元,按行业分平均年工资最高的前五类由高到低依次为:金融业81109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091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64252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52723元,采矿业52230元。最低的前五位由低到高依次为:农、林、牧、渔业19469元,住宿和餐饮业27486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8868元,建筑业32103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69元。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已经达到了4.17倍,并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不同税率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的途径
按照税率结构的不同,税收可划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划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研究主题的原因,定额税率在此不论。
(一)比例税率调节收入效果不好。
对于比例税率,由于其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按相同的税率征收,因而也就不会使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产生实质性缩小,难以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而对于累进税率,税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要高于低收入者,纳税后收入的相对差距缩小,因此能够对收入公平分配产生决定性影响。
例如,对于两个年收入分别为500 元(低收入水平)和50000元(高收入水平)的人来说,采用比例税率调节其收入差距的效果如下:
1、统一采用5%的低税率,两人纳税后的收入分别为475元和47500元,绝对差距很大(47025元),且收入比例(相对差距)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依然高达1:100。
2、统一采取50%的高税率,两人纳税后的收入分别为250元和25000元,虽然绝对差距有一定程度的缩小(24750元),但收入比例(相对差距)仍为1:00。并且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较高的比例税率还使其收入大幅降低,生活更为艰难。
3、对高收入者采取50% 的高税率,对低收入者采用5%的低税率,两人纳税后的收入分别为475元和25000元,不仅绝对差距下降(24525 元),且收入比例(相对差距)大幅下降至1:52.6。这种税率结构就是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要以支付能力为标准:支付能力强的个体应该比支付能力弱的个体负担更高的税率。如果支付能力以工薪收入来衡量,那么这一原则将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设置累进税率模式来实现。
(二)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的差异。
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其适用的最高一级征税比例进行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税率变动与征税对象数额的级次变动相联系。
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征税对象依据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税率变动与征税对象级次增加的部分相联系。
在对工资薪金征税时,全额累进税率虽然计算简便,但缺点也非常明显,在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增长。一个极端的例子便是,纳税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对应的应纳所得额为5000元,按照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都是500元,但是当他的工资薪金涨到5001元时,全额累进税率下的应纳税额为5001*20%=1000.2。在工资薪金只涨了1元的情况下,应纳税额比原来翻了一倍还多。而超额累进税率下的应纳税额为5001*20%-500=500.2,仅比原来多了0.2元。这也就是为什么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原因。
表 某三级累进税率
三、我国工资薪金累进税率结构对行业收入的调节效用分析
从 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税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税前扣除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提高了75%,同时将最低税率降低至3%。
新个人所得税法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据统计,当年10月份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纳税人大约为3000万人,比之前减少约6000万人,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约600多亿元。然而遗憾的是,在调节工资薪金收入分配方面累进税率所起到的作用还远远不够,这一点从上文论述的统计年鉴中的最新行业差距数据中可见一斑。
从累进税率的角度探究问题的原因,是由于累进税率是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高低来设计不同税率的,即收入高的部分适用高税率,收入低的部分适用低税率。这样一来,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提高起征点实际上减少了其适用较高税率的那部分收入;而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提高起征点只减少了其适用较低税率的那部分收入,从而在无形中减少了不同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的差距。这也就是提高“起征点”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缺陷——“累退性”。
所以,起征点的上调必须与税率档次的调整结合在一起进行,才能达到工资薪金收入的减税效果。降低高税率部分适用的级距范围可以增加高收入阶层的税负,因为在提高起征点时,适用高税率部分的收入不会因税率档次下降过大而减少大量税负;同理,提高低税率适用的级距可以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则可以发挥“削高补低”的作用。可见调整超额累进税率表的税率和级距更能有效地发挥收入调节作用。
四、提高累进税率调节行业收入分配效用的措施
税率结构设计的科学合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环节。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按照“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扩大税基”的原则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内容就是降低税率,减少累进档次。在对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课税时,各国采用的累进税率档次一般不超过6级,多数国家采用4级税率;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一般在35%—50%之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进一步进行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降低边际税率等的调整。如将原适用3%低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上限1500元提高至2000元,壮大适用低税率的低收入群体;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4500元至9000元的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将其边际税率由20%下调至10%,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由于可以通过减少税率档次、扩大税率级距来保证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水平,因此可以适当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80000元以上的边际税率,这有利于高收入群体进一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民商法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黄爱玲,朱利荣主编.税法[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2]郝如玉.个税的超额累进税率[J].中国人大,2011(11).
[3]孟鹰,周全林.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分析及其改革[J],宏观经济研究,2013(2).
[4]李呈豪. 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用分析及改革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