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3-04-29 00:42漆志民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意义

漆志民

摘 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度明确确立了逮捕以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完善我国刑法方面迈进了一步。因为确立的时间较短,在实际的执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构建责权明确、分工协作的一体化审查制度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捕后羁押审查 意义 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逮捕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预防其妨碍实行刑事诉讼或者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者个人行为的可能。所以,当羁押犯罪嫌疑人条件消失的时候,限制其人身自由则变成侵犯权利的行为应该加以制止。去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下面简称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无疑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其人身权利有重大的作用。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力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较好地预防了重罪轻判的产生。

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刑事诉讼案件呈现一些新的情况,比如:疑犯羁押候审率呈上升趋势;被处以轻刑的案例逐渐增多。这些情况表明,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或者组织审判时通常首先限制被告或者疑犯的人身自由。这种措施虽然较为有效地保证了刑侦的顺利进行,预防其再次犯罪的发生。然而,在实际操作时,一些不必实行羁押的被告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了侵犯,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便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监督。

检察机关对法律诉讼实施监督是确保法律公平,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机制。一方面,它保障犯罪分子依法得到惩处,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它要强化监督使被告或者疑犯的人权得到保障。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确保人民检察院实现其监督职能的制度保障。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教育挽救一些疑犯,促使其主动认罪。

一些情节轻微,积极认罪,确实有悔过事实,并且不再具有犯罪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网开一面,可以促使疑犯真心伏法,也有助于感化影响其他的疑犯,特别是未成年疑犯,促使其早日迷途知返。

(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分化瓦解疑犯,促使其积极配合侦查。

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不具有现实危险,积极认罪的从犯,区别对待,适度改变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分化瓦解,促使其相互揭发检举,力争宽大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取证。

(五)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节约公共资源,降低财政方面的支出。

近些年,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看守所羁押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司法机关疲于应付。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后,依照法律解除一些疑犯的羁押,无疑可以有效地节约公共资源,降低司法成本,缓解财政压力。

二、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一)司法部门责权明确、分工协作,实现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一体化。

对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牵扯到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在侦查阶段,需要侦查监督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完成。监所检察部门把犯罪嫌疑人在所的表现和其是否患有影响羁押的疾病等状况报告给作为主审查的侦查监督部门,由其综合各种情况,依据事实,作出裁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主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把犯罪嫌疑人在所的表现和其是否患有影响羁押的疾病等状况报告给公诉部门,再由公诉部门综合各种情况,依据法律作出裁决。

(二)改变办案方式,依法减少捕后羁押状况。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羁押不应该作为一种常态,而是例外措施。因为这是违背无罪推断原则的行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就是依据这种状况出台的。司法机关在实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时,应该改变办案方式,改变高羁押率的现状。在具体操作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

在依法审查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应该羁押的时候,应该坚持兼顾各方,宽严结合的原则。在具体操作时,要照顾到被害人、疑犯的权利,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力争各方面满意,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隐患。

2、有利于青少年成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青少年犯罪,要本着教育挽救的出发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强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必要进行强制羁押的,要及时释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

3、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裁决。

实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要贯彻高效的原则。从案件的提请到裁决,应该在七个工作日里完成。只有这样,被告人或者疑犯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作者: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参考文献:

[1]林志毅,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个理论问题[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 第04期

[2]刘松,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兼论制度细化的基本原理[J],法制与社会,2012年 第32期

[3]虞磊浩,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争议问题[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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