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春春
摘 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使老百姓头顶的这片“天”变得乌云密布。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关乎民生的焦点话题。本文立足社会热点问题,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探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外部性,成本收益,信息不对称等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性建议。试图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找到新的出路,提出更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方法来保障社会民众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经济学 信息不对称 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毒胶囊”事件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两大最重要的代表性案件。“三鹿奶粉”案件致使国内出现大量“大头娃娃”的恶果,甚至对众多婴幼儿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带来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毒胶囊”事件更是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威胁,胶囊作为药物本是为患者医治伤痛的良药,但此时却成为了不良商家牟取高额利润的一种工具,制售有毒胶囊的企业为了牟取利润,竟全然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成为其获取经济利益的垫脚石。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一些大规模的恶性侵权案件也不断出现,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至此,食品安全领域已亮起了红灯,我们不得不反问自己:如今的环境下,我们到底还能吃什么?通过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是存在着大量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政府部门并未确立并实行有效的事前监管机制,事件发生后均是由媒体第一时间披露和报道,政府并未做到事前的有效监管,导致此类有毒有害的食品在市面上长时间的流通。
2、食品安全问题已延伸到可食用物品的各个领域,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充斥着可食用物品的各个环节和领域。
3、政府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者的惩罚力度不够,并未对其形成威慑力和震慑力,以致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于制售食品的花样更加翻新,对人体的危害更加严重。
4、地方政府官员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勾结,政府官员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以及为了自身政绩的发展,成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企业的地方保护伞,为其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提供了保护伞。
5、黑心企业盲目追求高额的经济利润,不惜以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此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丧失了企业原本应有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沦丧,缺乏应有的法制意识。
二、法律经济学视角下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外部性分析。
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无补偿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存在着外部性问题的,不仅包括正外部性表现,同时,也伴随着产生相应的负外部性。黑心厂商企业选用不合格的原料进行加工制售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在原材料的选用上选择一些工业制剂,甚至是使用一些废料废渣来培育基本农作物,这就带来了负外部性。因为这些有毒的工业制剂以及废料废渣培育出的农作物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会给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存环境。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指的是比较提供一种公共物品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研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势必是在做出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所进行的选择,选择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他们所付出的交易成本要远远小于其所获得的收益,对于此类黑心企业,他们付出的交易成本中省去了质检费,原料购置费,税费等大量相关费用,而不会像合法生产的企业那样去选择购买高质量的原材料,这就为他们节省了大量的交易成本,而反观他们获得收益,要远远超出其付出成本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仅仅是物质收入就会达到甚至超出他们的预期,更何况还会产生一系列的品牌效应,带来更多的正外部性,形成了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局面。
(三)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一方拥有信息,而另一方缺乏该信息的情况。获得相关知识的差别被称为“信息不对称”。 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的生产者与食品的购买者之间的信息就是不对称的状态,食品的生产者掌握着食品的生产制造方式以及原材料的配方等一系列关键信息,而这些信息,消费者是不能够准确掌握的,甚至未必会知晓,由此,这就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生产制造者对于其所掌握的原材料信息以及该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等真实情况并不会主动告诉给消费者,由此就会产生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出现逆向选择。食品的生产制造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其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少于其所获得收益的前提下,必然会追求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因此,他们会降低交易成本,选择那些低廉的原材料产品以及那些难以保证质量的且对人体有高度危害的原材料产品,以最少的交易成本获取最多的收益,达到谋取利润的目的。此外,在生产制造商与食品行业的行政监管机关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行政监管机关虽说会对食品进行统一的抽样检验,但是最终其获得的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些黑心企业会捏造一些虚假信息告知给监管部门,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再者,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也会相应地产生道德风险,在食品安全领域,一些制售企业并未完全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因此,他们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就会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违法添加食品的添加剂,更改食品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等一系列不法行为。
三、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性建议
(一)企业和政府应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消费者权益从先”原则。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不容被忽视的,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更是不允许被侵害的。因此,在食品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企业和政府应当转变理念,企业不应太过偏重于经济利益,盲目追求企业利润;政府也不应太过于看重其政绩,而应更多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政府和企业均应进行自我反省,同时应确立“消费者权益从先”原则,并将此原则纳入到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来。
(二)突出事前监管的重要性(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从生产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性。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严格事前的风险防范机制,政府的监管不力,消极不作为也成为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的外在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应当转变执政观念,将事后的被动处罚向事前的有效监管模式转变。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职责分化明确具体,减少部门间的冲突以及权力的滥用,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源头上保障食品的安全,加强在初始环节的检疫检验,对生产食品的原材料避免有污染物的食品流入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各部门之间要注重信息的共享,应及时将自己获知的信息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间的合作,促进信息共享。
(三)加速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实施,使制度实施真正落到实处。
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同时,也要在考虑相应的立法成本的基础之上,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规,一味地要求立法只是从表面上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相应地规制,但是却并未从深层次予以解决,目前我国现存的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达33部之多,但是,在如此众多的法条规制的基础上,食品安全问题还是频发,这不得不引人深思,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制度落实的不到位,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加速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势在必行。
(四)从严惩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不放松。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出发,应当预设违法行为企业所承担的生产成本要远远高于其获得的收益,其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在所获收益远远小于其付出成本的前提下势必会选择不再制售此类有毒有害的食品。 所以,对于那些生产有毒有害类食品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考虑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没收其生产工具,销毁生产原料,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以及半成品进行集中销毁,查封制售窝点等等,而不再是仅仅处以不超过价款10倍的处罚。而对于造成大规模恶性侵权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可以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来对其进行惩处,将法益保护前置化。□
(作者: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注释: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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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雅荣.食品安全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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