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
摘 要 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络绎不绝,在国家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的情势下,近几年,价格认证机构对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数量也急遽上升。涉案伪劣商品呈现品类增多、技术含量增加、逃避国家法律制裁的手段越来越高等特点。这些都给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对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认证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如何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工作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价格认证 假冒伪劣商品 价格鉴定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在法律上,假冒商品和伪劣商品存在严格的法律区分,前者主要指的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同样和类似的标识,而后者主要指的是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假冒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伪劣商品可能不是假冒商品,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除了需要掌握相关商品的专业知识,还一定要准确理解、掌握各种法律条文,最大限度地做好价格鉴定的风险防范。
一、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工作在价格认证工作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主要和经济社会商品的丰富程度密切相关,也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所受到的经济处罚比较低有着间接关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金额的定量又和价格鉴定联系在一起。就笔者在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假冒伪劣商品具体按照哪种价格鉴定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遵循法律的约定原则,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和嫌疑人已发生的行为不同而会有所区别,这就给涉案商品的价格鉴定带来困扰。例如按照有关规定,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涉案商品价格鉴定,有标价或者存在实际销售行为的,按照标价或是实际销售时的价格确定;对于无标价或是无实际销售行为的,按照同类产品或是被假冒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确定。在涉案商品的价格鉴定实际工作中,会发现这个中间价的计算存在一定的规定盲区。我们知道,在商品的销售环节,存在多个市场价格,例如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这些差别巨大(出厂价可能只是零售价的一半不到)的价格都可以作为市场中间价来计算,这就会造成同样的假冒伪劣商品会有不同的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相差甚远的价格鉴定结果。
二是假冒商品市场中间价的计算方法不能统一,随意性比较大。假冒商品在进行价格鉴定时一般会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粹”的假冒商品,这类商品和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材质、设计、包装都是一模一样的,这类商品的价格鉴定工作比较简单,直接采取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即可。另一种是“不纯粹”的假冒商品,这类商品一般只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被侵权产品的商标,而产品材质、设计可能与被侵权产品存在不一致,甚至可能是全新设计的产品。这类商品在价格鉴定中比价常见,也是假冒商品价格鉴定的难点,在假冒商品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这类商品的价格认定进行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系数调整的方法来进行市场中间价的认定。该方法首先确定被侵权产品中材质、性能、设计以及新老系列等影响商品价格的权重比例,接着对应假冒商品的材质、性能以及设计等实际,最后综合确定出假冒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系数调整的价格认定方法虽然全面考虑了假冒商品的侵权实际,但也容易受到鉴定人员的主观影响,难以保证价格鉴定的客观。
三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标价或是实际销售价格直接认定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关于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的司法解释中只是要求在无法认定涉案商品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时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对涉案商品一般都会要求进行价格鉴定,这主要是由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仓储大多是独立分开,在销售时也是十分小心,较少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即使偶尔发现有记账行为的犯罪,这些账目记录也是非常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价格认定就存在“以何为据”的问题,是以“账本记录”为准,还是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准,或是通过伪劣假冒商品的上下游的供述为准……这些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规避风险,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工作
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工作,关系既到价格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关系到涉案企业、人员的法律惩处力度,同时还体现了价格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政府价格认证机构的整体形象。所以,在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工作中,工作人员需要采取措施,有效规避风险。
1、熟悉价格鉴定业务,同时要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学习、研究。在法律上,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完全不同两项罪名,起刑点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活中,假冒和伪劣往往同时发生。例如假冒伪劣机电产品,一种可能是它假冒了某一个著名品牌,其本身质量确是合乎国家相关检测标准的,即严格意义上的假冒商品;另一种可能情况是它没有假冒、使用别人的商标,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就属于“伪劣”商品;第三种可能情况是它及假冒了他人商标,并且产品质量也不符合国家检验标准,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价格鉴定的实践中,后两种情况较为普遍。在接到司法机关的鉴定委托首先要注意的是该案件以什么罪名要求进行价格鉴定,再根据案件所涉罪名审核相关资料,启动价格鉴定的先期工作。
2、严格按照价格鉴定程序,对与涉案商品价格鉴定相关资料进行详尽调查。首先在接到价格鉴定委托时及时要求委托单位提供全面、详尽的资料,例如委托文书、涉案人员证人笔录、被侵权厂商的证明材料或是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涉案商品的详尽资料(包括照片等)。接着需要对涉案商品实物进行核对、抽样勘察等,并对缺失的资料要求补齐;最后是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市场尽职调查,从而为涉案商品的价格认定提供参考。例如对假冒注册商品案中被侵权厂商的证明资料进行尽职调查,保证资料的客观真实。
3、做好责任划分,规避价格鉴定风险。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工作牵涉到多个方面,责任和意义都非常巨大,价格鉴定的具体操作人员需要小心谨慎,做好各类防范措施,规避职业风险。例如在进行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委托单位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会要求鉴定人员按照涉案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认定,也就是按照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而不是按照被侵权商品的价格或是市场上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来确定,这类价格认定行为并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属于违规操作。在出现这类情况时,价格鉴定人员必须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做好书面交接工作,划清委托单位和价格鉴定机构的责任。又例如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规定了没有标价的伪劣商品价格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来认定。而在实际的价格鉴定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无商标的伪劣产品,也会碰到有商标的劣质产品、假冒商标的合格产品,还会有小作坊和大公司生产的伪劣产品,这些涉案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在对由商标持有人许可或者组织生产、销售有商标的伪劣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进行认定时,不同的鉴定机构或具体人员就会对司法解释中的“同类合格产品”的理解出现偏差,有些可能就会理解为市场上型号、性能相同的同类合格产品,有些可能就会理解为同品牌、同型号的同类合格产品。那么,到底哪一个理解是准确的呢?在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就需要对案件进行实际分析,具体考量。笔者认为,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价格认证机构需要遵循法制社会“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内涵精神,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标准定为市场零售价格的中间价来确定。通过统一标准,体现公平,同时也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结束语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涉案商品的价格鉴定结果是法律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对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鉴定需要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有利于打击犯罪,二是要充分维护价格鉴定结果的权威和公正,三是做好价格鉴定的风险防范。这就需要鉴定人员不但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文以及鉴定方法的研究和理解,同时也要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运用,加强与委托机关的沟通协调,减少办理此类业务的执业风险。□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黄晓亮,安如喜.论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2]袁安才.从两起价格鉴定案例说起.四川物价,2012年 第4期.
[3]徐新彦,任聪.建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审查机制的经验做法.中国检察官,2012年 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