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2013-04-29 23:16聂斌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完善

聂斌

摘 要 我国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依托国外的立法案例和我国实践经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使用条件、考察帮教制度科学化体系化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暂时放弃起诉,要求其按规定时间,规定条件对其进行考验,在考验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按质按量的完成所规定的条件。考验结束,检查机关根据其考察结果判定是否对其进行起诉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

当前,我国犯罪案件明显增加,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更加明显,为解决矛盾,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时必须公正,必须提高效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全球的发展趋势。我国检察机关在这样的前提下,开始对附条件起诉制度进行探讨。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良好,为了使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统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立法机关在十一届全国人代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新版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可能判一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有悔改表现的,检察院可以执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真正载入了《刑事诉讼法》中。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一)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复杂的犯罪案件逐步增多,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付,所以需要通过程序分流使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2002年至2005年,对社会危害较小的刑事案件占总案件的28.45%到35.36%,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都提起上诉,有限的司法资源就更难以应付,并且会使被告人受到短期刑法的危害,失去了刑法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审前程序分流,作用是终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刑事案件,缓解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的压力。附条件不起诉让富余的司法资源去解决那些复杂的、危害性更大的刑事案件,让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化。

(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让其重回社会。

这里的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利机关来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在弱势地位,权利更没有保障,所以,人权保障主要是对他们来说的。在刑事诉讼中,一旦运作,就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伤害。如果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到社会,也表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三)刑罚谦抑性的表现。

刑罚谦抑性是指立法者不用或者少用刑罚,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体现了慎刑的理念,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是最后的防线,在使用刑罚的时候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

通过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来实现刑罚的谦抑性,附条件不起诉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局限性。

依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并且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不大、有悔改意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要进行感化教育,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避免给未成年人将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新《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只限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且对所犯罪行有了明确规定,这样致使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明显过窄。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不充足。

新《刑事诉讼法》第272条明确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法律法规,考察监督; 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情况,如离开规定的范围应报考察机关批准,按要求接受改造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被考察人的表现,来决定是不是起诉。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对别人进行的伤害,是犯罪嫌疑人重新改过、避免再犯,重新搞好与社会的关系。因为新刑法没有规定向受害者道歉、赔偿等条款,犯罪嫌疑人不能充分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也造成了被害人不满。

(三)考察帮教人员不全面。

附条件不起诉的中心要素是考察制度。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被起诉的重要因素。考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监护人进行配合,但只靠这些还是不够。检察机关不能时时刻刻的关注被考察者,依托监护人有时会出现,由于某种原因而隐瞒被考察者的一些不受规定的行为,这样导致了考察帮教工作流于形式。

四、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附条件不起诉的可用范围。

国外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是中等刑事案件,还有除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参照国外的我国可以规定轻度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实行暂缓起诉制度。考察时间参照国外的可以定位六个月到三年的考察时间为宜,从作出裁判日起为准。

(二)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不附条件不起诉人除遵守第272条第3款的规定外,还应向对方道歉、赔偿损失、提供公益服务等条件,让被考察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增加考察帮教人员。

被考察人员除了接受检察院和监护人的监督考察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学校、社区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将考察制度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帮教被考察人员。□

(作者: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J].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2]王雪琴.暂缓起诉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7.

[3]杨诚、单民主.中外刑事公诉制度[J].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猜你喜欢
未成年人犯罪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由各国校园暴力案例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处理
孝道教育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论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征与预防
完善干部正向激励机制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资本项目开放与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探讨
完善企业制度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