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哲
【摘 要】现代女性由于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自我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女性或自愿或被动的走向工作岗位。女性在就业中也遇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一系列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本文从女性在就业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出发,以女性的视角,提出社会保障的缺失之处,并给出合理化改进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女性;就业歧视;完善
女性就业歧视的首要问题是明确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就业是人们立足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和满足物质需要的基本手段,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均赋予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但女性求职困难、待遇又普遍低于男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会影响男女平等的普世价值,也会破坏市场公平,造成人力资源浪费,阻碍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因此,完善社会保障,保护女性就业平等和就业中特殊状况尤为迫切。
一、女性在就业中遭遇的问题
1、存在就业歧视,行业分布集中,职业选择范围狭窄。首先,最典型的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应该算用人单位招聘中对女性的限制。从工作能力上来说,男女的受教育程度相当,接受能力相当,除去体力性不可抗的劳动来说,男女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然而,很多私企,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只招男性员工。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结婚生育。其次,就业歧视问题还体现在,当经济或用人单位遇到困难时,优先考虑裁掉女员工尤其是年长的女员工。再次,女性的平均寿命长于男性,可退休年龄却比男性早了五年,虽然个别女性基于照顾家庭的原因希望早点退休,但在规定上应更富有弹性化。
2、处于弱势地位被性骚扰的问题。进几年来,电视网络中不断曝光年轻女性官员靠卖身上位的新闻,这正是女性就业中的捷径更是悲哀。现有的工作单位中,女性一把手的比例极低,这就导致男性在工作中的主导权最大化。性骚扰不光指被男性进行肢体上的骚扰也包括要求女性在工作中穿着暴露的衣服、不欢迎的接近和言语的骚扰,尤其是以就业和晋升为要挟的不合理要求。性骚扰强调的并不是以性欲为前提的骚扰,而是强调女性的就业升职环境,由于性骚扰是个难以启齿和不好界定的问题,社会保障针对这一部分没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保障在女性就业方面的缺失
1、生育保障制度滞后。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建立在企业或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女职工各项保险待遇完全由企业或单位来支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的生育价值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背离,客观上造成了女职工集中的企业与女职工较少的企业负担不均,把本应社会共同承担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单位来承担,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层次也较低,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
2、我国目前缺乏合理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执法机构。《就业促进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就业中协调工作,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并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上部门并非专管就业歧视的部门,有可能造成妇女遭受歧视找妇联,残疾人遭受歧视找残联。而美国则有专门的机构——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负责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执法。
三、如何进一步弥补和完善女性就业社会保障
1、设立针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专项法律。没有规制女性就业歧视的完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实现对女性就业的平等保护,而最主要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首先明确我国反就业歧视的调整范围,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侧重于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定。在反就业歧视立法中我们应当扩大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既应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实际就业阶段的劳动关系,也应包括劳动者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进一步理清相关法律内涵,使法律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对何为性别歧视做一个准确的界定,对构成歧视行为的要件加以明确的规定。
2、设立专门的咨询及执法机构,简化申诉渠道。我国先行法律中规定了很多保护女性的措施,但由于保护女性就业机构设置不健全等原因使我国监督和实施劳动立法的环节相对薄弱,企业不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往往受不到惩罚。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对于保护女性平等就业应该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我国目前劳动者文化水平还普遍较低,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她们个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都较差。而我国目前虽然有部分官方机构和非官方机构对保障妇女权益负有一定职责,但由于各部门职能分散功能交叉而非官方机构又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故保障力度与保障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我国也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职能集中、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性机构。一方面加强对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督和制裁,另一方面积极代表劳动者行使权利以保护和促进两性就业机会平等。
3、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化。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利润最大化同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就会减少对女性劳动者的雇用,构成对她们的就业歧视。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尽快建立起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所有的企业按照男女职工所有的工资总额向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由社会保险基金向发生生育行为的女职工支付各种费用。不仅包括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病假工资,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对生育相关费用的公平负担,才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为减少生育相关费用支出而影响女性就业的现象。
4、多渠道扩大女性就业机会和提升女性就业质量。首先,以结构调整为重点,着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和社会组织,尤其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促进女性灵活就业,并引导更多女性走向社会工作岗位;其次,积极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和鼓励女性创业。民营经济机制灵活,自主创业和合伙创业机会很多。男女间的合理分工在任何时代都十分必要,要发挥男女在不同岗位上的特长,增加适合女性就业的岗位。
四、结论
随着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空间的扩大,对社会保障也提出了多方面的需求:一是社会保障的目标高层次发展,即它不仅要解决女性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且需要不断改善和提高女性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二是促进政府有关社会政策的实施,如社会保障对象性别平等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男女平等,教育福利政策有助于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养老保险与家庭津贴有利于生育政策的实施等;三是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使女性树立自信心,树立自我负责的新观念。因此,社会保障的目标正是确保妇女能够参与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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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omen.org.cn/allnews/04/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