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さ奈侍饧捌涓母锎胧┨轿霆

2013-04-29 21:59修新鲁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3年8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

修新鲁

摘 要:从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规范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 披露制度 监督力度

一、引言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产生,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维持金融市场以及社会的稳定。一个国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分为正式的司法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目前我国正式的司法制度有三大板块:会计规范、证券规范和审计规范。会计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规范有证券法、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准则等;审计规范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等。三大规范相互联系和补充,形成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企业自律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和行业自律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

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规定,主要通过对发行和上市新股的初次披露和上市过程中的持续披露进行具体规定。初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持续披露中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对应披露会计信息都有规定。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我国现阶段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方面主要表现为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和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個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及时性方面已有较大改善,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时间前松后紧,前少后多状况,定期报告推迟披露现象严重,而且不对推迟披露年报进行解释。据证监会2008-2010年的数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上,都倾向于4月份披露,该比例数据多于其他几个月份,说明公司都不愿意尽早披露公司年报信息。

2.会计信息披露意识淡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用于约束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内部产生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一系列信息予以披露,但是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的决策层没有主动披露信息的意识,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信息披露机制的被动型将导致企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不全面等问题,这也会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结果。

3.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而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会计信息造假者处罚过轻。如《证券法》规定,对已经上市的造假公司仅处以募集资金的1%~5%的罚款。这对所募集的资金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因此,为了能够上市,一些企业因自身动机蓄意造假会计信息,一些注册会计师片面追求利益做出虚假的审计报告。二是对连带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模糊和过轻。公司上市涉及各种利益主体,包括企业本身、中介等关联企业,还可能涉及地方政府,因地方政府有可能向拟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等帮助其上市,无疑会影响到监管制度的落实,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4.会计信息失真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处罚力度不足,使会计信息失真过程中,企业获得的收益远大于企业因会计信息失真而被处罚的损失,在收益和损失不正常的差异下,部分企业的管理者甘愿冒着企业披露失真信息处罚的风险,而获得大量的违法收益。另外,会计信息失真在我国司法上难以确定和追溯,例如我国会计错误和会计失真的界定:会计错误是指会计人员因行为不当而造成会计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一般不影响使用者的判断;会计失真则是会计人员故意,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直接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判断。

三、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是证券交易所,遵循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同时,应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我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对证监会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对上市公司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

2.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证券的证券法的法律制度和改善系统的建立,取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系统的根本好转。第一,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必须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第二,需要不断改进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虽然更加接近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但是在很多方面也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各方共同的努力,各尽其责,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第三,从不同角度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为了弥补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的有限性,也可以考虑增加表外信息的披露,丰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含量,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表的内容。

3.引入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力量

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充分和有效,需要通过新闻媒体诚实公正的报道、通过社会舆论来监督,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不但可以让投资者及时知情;也可以促使上市公司为了公司形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更可以反馈信息给有关政府部门,据此更好更快地调节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关键在于赋予并从各个层面充分地保障新闻记者的调查采访权。修订现有的不合理规定,建立相应的机制,对涉嫌阻挠、威胁记者深入调查的人员进行惩罚。

4.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

我国针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无论是哪种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其会计失真的成本远小于会计失真使企业获得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源上杜绝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就要加大会计失真的处罚力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并直接关联到企业筹融资等各种经营过程中,如会计信息失真,诚信评级下降,那么该企业在筹融资中,因诚信下降而难以获得融资机会。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只有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加强内外部的环境治理,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及引入媒体的监督,才能使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许巧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6(2).

[2]蒋海燕,谢柳芳.新准则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探析[J] .财会研究,2010.

[3]孙蔚.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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