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研究

2013-04-29 19:36蒋欢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流转探矿权采矿权

蒋欢

摘 要 文章针对社会上出现的“炒矿”现象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即矿业权市场发育不完善;逐利动机的驱使;我国矿业权变更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不健全。并通过与国外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提出了建立矿业权流转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淡化逐利思想,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完善我国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和再次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应采取一分法的建议。

关键词 炒矿 探矿权 采矿权 流转

一、矿业权流转的概念

(一)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指矿业权人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并取得矿产品所有权的权利。我国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取得探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勘探矿产资源以获得地质资料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二)矿业权流转及其一级、二级市场

从法律意义上讲,流转是指同一权利客体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矿业权流转即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在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业权人、矿业权人相互之间的转移行为。矿业权流转包括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和二级市场的转让两种基本方式。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向探矿者和采矿者有偿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构成矿业权一级市场,矿业权一级市场主要由国家垄断。矿业权在探矿者、采矿者和其他经济实体中转让构成矿业权二级市场。

二、现行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矿业权市场发育不完善

首先,目前的矿业权一级市场尚未发育完善。炒矿风虽然主要出现在矿业权流转二级市场中,但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法规不健全和违法违规操作却是重要根源。

(二)逐利动机的驱使

很多矿业权人买下矿权的初衷也许是为了自己开采经营,但一些精明的生意人发现自己开发经营一个矿,一年辛辛苦苦只能赚几百万元,而如果弄到二三座矿包装之后再转让出去,一年轻轻松松便能赚上千万元以上。于是投机炒矿之风迅速蔓延。

(三)我国矿业权变更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现行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体系结构不合理。现行的矿业权用益物权制度主要分布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中,而作为调整矿产资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基本制度的规定严重缺失,就连矿业权的法律属性都没有规定,仅仅规定了矿业权有条件转让的几种情形,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由于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而导致制度可执行性较差。

(四) 相关中介机构不健全

中介机构是市场要素之一, 对矿业权流转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倘若矿业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不够规范,信息不通畅,也是影响矿业权流转有形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因素之一,这些问题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市场风险,还导致虚假信息的发布、使矿权价格严重偏离了矿权价值,为炒矿风的盛行打开方便之门。

三、国外矿业权流转制度带来的启示

(一)澳大利亚的启示

1、我国矿业权管理体制急需完善

在澳大利亚管理体制中,政府与矿业公司在矿业中的位置清晰,职能明确,地矿工作具有横向统一,纵向分权,集中分散管理等特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按地区划分,共同享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无论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由一个机构统一授予矿业权,管理职责明晰。联邦政府的宏观控制和州政府的直接管理,分工明确,监督工作具体,办事既有权威又有效率。

2、我国矿业的环境保护立法亟待加强

澳大利亚政府对矿山的环境保护十分重视。各州政府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采矿中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原状、复垦植树等具体法规,环保部门采用抽查、暗查等不确定方式对矿业公司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下发处罚通知书,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国外矿业权划分方案值得借鉴

在各国,对矿业权有着不同的划分方案:一分法,指只通过一次申请就获得了勘查、开发和采矿等活动的权利,而不需要再经过任何重新申请,如土耳其;二分法,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别申请和分别授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如加拿大、印度尼西亚、巴西等;三分法,是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如澳大利亚。

四、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矿业权流转市场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的传递和发布对于建立矿业权流转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非常重要。建立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机制,要尽快公开发布各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资料,实现公开上网可查,并向社会公开一些鼓励开发并已经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和矿种的地质资料,以吸引投资者。

(二)淡化逐利思想,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促进观念转变,引领思想步入正轨。引导矿业权人正确合理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受炒矿之风的误导,秉着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道德伦理,踏踏实实的开采矿源,而不是仅受个人利益驱使的炒矿人。

(三)要完善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

在《矿产资源法》中增加矿业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确立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要在《矿产资源法》中确立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明确矿业权适用物权法原则。二、明确规定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登记机关。三、修改现行《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转让的规定,从正面肯定矿业权转让的形式及转让基本条件,并删除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表述。四、修改现行的探矿权优先权制度,将现行的探矿权优先权制度改为探矿权人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床后,有权依照法定条件申请取得勘查作业区内该矿种的采矿权。

(四)要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

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对矿业权流转市场的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咨询和财务、法律咨询服务建设,适当开展探矿权采矿权经纪、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加强必要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五)建议再次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应采取一分法

要采取一分法会给现行矿业权制度带来冲击,有的概念可能需要重新确定,有的制度可能需要重新设计。但作为矿业权法律制度本身就是要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经济利益,促进矿业秩序的良性循环和矿业经济的发展。这就决定了矿业权法律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应服从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N].中国矿业报,2003.12.

[2]周进生,陈晨. 国内外矿业权比较及改进建议[J].中国矿业, 2008(9).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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