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云琪
我和前夫两年前就离婚了,我的孩子12 岁,一直跟着我生活。离婚后,我和前夫联系很少,他基本不探视孩子,只是每个月往我账户上打一些抚养费。我一直想给孩子换个名字,后来跟孩子商量了一下,我们决定把他的姓名从“周琦”改成“郑欣”,然后去派出所办理了更改姓名的手续。前几天我前夫知道了这件事,找上门来和我大吵一架,还说我侵犯了孩子的姓名权,要去法院告我。离婚以后,他尽了多少照顾孩子的责任,凭什么要求还跟他的姓?而且,我给孩子改名字孩子自己是同意的,我哪里侵犯了孩子的姓名权?我前夫这样的请求真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专家建议】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毋庸置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但是你的孩子今年12岁,尚属于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具备了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但不能据此认定已可以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尽管征求未成年人对自己姓名的意见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但对其姓名的更改,最终还是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
另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即使后来夫妻离异,任何一方也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背后蕴含的法理是: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的精神。要是你和前夫因为孩子姓名的变更产生纠纷,势必影响到孩子与父亲的亲情,甚至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这样对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该会支持你前夫的请求,而且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方面的考虑,还是改回原姓名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