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教师的义务

2013-04-29 05:59袁瑾
北方文学·下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职业道德宪法义务

袁瑾

义务是伦理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教师的义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基本义务,如维护国家统一与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纳税的义务等。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是《教师法》里面规定的,是教师的特定义务,它是基于教师这一特定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与教师职责是密切相连的。

1.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的义务。

此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纪守法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

首先,遵纪守法不仅是对教师的要求,更是对我国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为培养下一代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培养出高素质的,有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这要求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要以身作则,履行法律所赋予我们的义务,为学生起到表率的作用。

其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正当的社会职业,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思想和行为上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为人师表是教师的职业所决定的,也是教师的工作性质所决要求的。教师作为人类灵魂杰出的工程师,其思想道德水平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和身心发展状况。所以教师一方面要以正确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来教育学生,更重要的是以身示范、熏陶式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和更令人信服的。因此,教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的文化修养,做出表率。

2.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3.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并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教育是全面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做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负责任还肩负着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并且要对学生的想法及言行进行正确的指引。教师应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而目前,思想道德教育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以应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最首要的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4.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讲,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的人格也是平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包括:教师对所有的学生要平等对待,不能歧视任何的学生,教师应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在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活动中,或者在学生身患病重及出现任何事故时,做为教师要积极采取措施救治,不得视若无睹。尊重学生人格是教师应该做到的,对学生不得进行体罚、变相的体罚 ,情节严重的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侮辱、谩骂、挖苦任何学生。不得泄露学生隐私,例如:做为教师不能干涉学生的通讯自由,不得拆阅学生信件等。 不得剥夺学生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促进学生其德、智、体等全面的发展,使学生的个性得到最大的发展,使其形成健康的完善的人格,要坚持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相统一的观点。

5.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在中小学比较多见。如随意开除学生,把犯了错误但并没影响课堂纪律的学生赶出教室,不让迟到的学生进教室听课。在大学最易发生的是例如考试过于严格,致使很多学生由于考试不及格而被留级甚至退学,老师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加重处理,或退学或使学生拿不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此,教师应做出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积极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6.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 我们已进入知识时代,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对教师的职称学历、技术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也对教师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的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同时还要求不断学习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育规律。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高校教师只有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专业水平,才能不断满足学生的求知领域,立足于讲台。

参考文献:

[1]戴中祥 郑全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湖北人民出版社

[2]张维平 《教育法学基础》「M」辽宁大学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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