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边沁《政府片论》的评述

2013-04-29 12:34董玲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主权改革

摘 要:《政府片论》是边沁早期著作之一,严格说它是一部关于主权的著作,但同时边沁对改革、主权及法律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即是对上面所提及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评述。

关键词:功利主义 主权 改革 法律的界定

《政府片论》是英国资产阶级法理学家、伦理学家和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的主要著作。它是边沁早期著作之一,也是一部较为系统地阐述功利主义思想的著作。该书为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建立起了奠基作用,该书中虽未有功利主义确切而系统的含义和所表达的思想,但却充分体现了其功利主义思想的萌芽。

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1723~1780)在1765~1967年间出版了《英国法律诠释》(以下简称《诠释》),该书对18世纪中叶的英国法律进行了系统阐述。在此之前人们只能通过内容贫乏的报告和零星出现的论文才能了解英国法律,而在《诠释》问世后,英国法律在一本中等篇幅的书中与世人见面了。此书写得条理分明,优雅而又清晰,布莱克斯通因此书而取得了巨大成功。连边沁这样严厉的批评家都称赞布莱克斯通是“在所有讲授法理学而又身为法律制度评论者的作家中用学者和绅士的语言来谈法理学的第一人”。但是,当布莱克斯通谈到推理时,往往局限于当时的狭隘看法及其对职业的盲目乐观,而且缺乏用历史和哲学的态度来分析问题。这部《诠释》的不足之处在其“导论”的第二部分讨论法律的一般性时即暴露出来了。于是,边沁对这部分有极大异议,他对布莱克斯通的武断和反对改革十分不满;也就是在这种不满情绪的带动下,也为了批驳布莱克斯通“导论”的第二部分,《政府片论》即产生了。

一、改良主义的倡导者

19世纪英国经过产业革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边沁作为18、19世纪交替时的思想家,他深切关注着英国社会的发展,于是在创设自己的理论学说之时提出了以功利主义为哲学基础的思想学说,鼓吹自由竞争,主张改革现有制度,加强立法,扩大和保障个体自由。这一切往往同工业资产阶级推行的自由主义的内外政策相符,也与他们的政治经济要求一致。于是,以边沁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便成为了19世纪英国社会官方主导的法律思想。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边沁极力主张改革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他说:“与自然界的发现和改进相呼应,是道德方便的改革”(第92页);“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第99页)。他认为在现存的制度下,还得进一步改革,没有一种安排可以达到“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边沁讽刺布莱克斯通的顽固腐化与因循守旧,也极端厌恶布莱克斯通的反改革言论。布莱克斯通在《诠释》中指出当前英国制度是十分完善的,已经达到了“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的境界,如果要批判或改变现存美好而完善(完美无缺)的英国制度是极端“傲慢”的;同时,他还认为“把个人意见和公众意见对立起来”是“下流的”,并且对此话未作任何的限制、说明或保留。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说法则提出了他自己的一些看法。边沁认为社会的安宁并不表明社会就是完美的,也并不是教导人们应该合理接受现存的一切;他还认为对一个国家来说,人们无力实现任何改良的必要性,除非他们处于对个人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其切身利益真正被触犯(激怒)时,才会想到“冒犯”权威这个庞然大物。在此,边沁也讽刺布莱克斯通所谓的不要把现在的“个人意见”和一度是“公众的”意见对立起来这一论点是十分荒谬可笑的,是完全与理性和功利原则相冲突的。边沁在《政府片论》的“序言”中罗列了布莱克斯通的种种谬误与缺乏理论根基的推断,用功利主义学说对其进行批驳。边沁认为功利是一般人都服从的原则,是评判法律和制度优劣的标准;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认为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改革便是有利的,合乎民意的,反之则是不利的,不合民意的。在边沁的价值体系中,他认为不仅要讲功利原则,还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毕竟“安全”才是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最直接保障。

边沁在对布莱克斯通反改革的言论进行批判的同时,树立了其改革的理论旗帜,表明了其改革(改良主义)倡导者的身份;他也认识到改革对于社会发展又是必需的,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将功利主义盲目扩大化,认为只要不是从功利出发看问题都是不科学的,是欠缺理性的,这一点是值得大家商榷的。

二、主权学说

《政府片论》严格意义上是一部论主权的书。这本书中有许多关于主权的独到见解。

(一)主权者权力的性质

边沁并未对此问题在书中作集中或确定的解答,我们只能从他对主权的相关论述中找到答案。边沁认为,主权者是具有确定性质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许多其他的人习惯于对他们表示服从;主权者的权威是无限的,除非是其本身同意根据一个明确的协定服从另一主权者。

以上结论是从《政府片论》的相关论述中得出的。比如该书第133页写道:“当一群人(我们可以称他们为臣民)被认为是具有服从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集团(这个人或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类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或一些统治者)的习惯时,这些人(臣民和统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说成是处于一种政治社会的状态中。”这表明主权者具有不确定性。又如该书第215页写道:“最高主体的权威,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约束,不能有任何可以指出的和确定的界限。这意味着他们没有什么不能做的事情。说他们所做的事情是非法的,是无效的;说他们超越了他们的权威(不论用什么词来表达),即他们的权力、他们的权利——不论这种说法有多么普遍,也是用词不当。”这表明主权者权威无限,除非受到明确协定的限制。边沁在该书第213页中补充指出:“明确协定的约束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当一个国家,根据协定的条件,不得不顺从另一个国家;或者,一些国家的管理机构,同意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要遵守在他们的所有管理机构之外的某个机构的指示办事;例如,这个机构所包括的成员,由每一周的管理机构委派。”

与此同时,边沁认为的主权不受法律限制,除非受明确协定的限制。边沁认为主权不受法律限制但是至少受所谓道德方面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人民反抗主权者在“道德”上可能是正确的。边沁认为的主权者仅仅是因为人们习惯性的服从而存在,但这种习惯性服从的程度及如果破坏了这种习惯性服从的结果如何,他又没有明确的回答。在边沁眼中,新旧主权者的更替,只是一个旧的习惯性服从被另一种新的习惯性服从而取代,不论是哪个主权者,他所拥有权力只能依靠人们“习惯性服从”,否则难以生存。同时,他又指出人们会从功利主义出发,认识到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远远要大于习惯性的服从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主权的来源

在主权者性质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边沁的主权观关键的概念是“习惯性服从”。这个概念的模糊性也给其主权理论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在17世纪,人们普遍认为主权的来源是社会契约,即人们自愿达成协议组成一个政治社会,并因之而承认一个主权者。布莱克斯通认为“社会一旦组成,政府就必然产生,它对于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是必需的。”(第128页)这一论断其实是非常有道理的,但边沁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是对布莱克斯通的说法大加讽刺。其实,边沁认为的单纯“互相交谈而形成的习惯”难以构成产生国家的社会。

边沁有了他的“习惯性服从”,就对自然状态理论强烈指责。他认为自然状态只是一个“否定的概念”,是虚妄而不实的。但是,边沁在主权是否来源于社会契约这一问题上,他的观念又是不甚明确,甚至可以说是非常含糊的。边沁一方面告诉我们主权不是一个明确的社会契约中产生的,拒绝契约只是一种虚构和假设,坚持主权来源与契约的人都是用一种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来证明现存的事物,是十分不可取的,甚至是荒谬的;但是他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与此观念相关的“自然状态”,认为在此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政治社会之前是自然社会。依据边沁的观点,如果我们要了解一个特定社会在某一时期究竟是政治社会还是自然社会,唯一区分的标准就是某些官职的设立,出现了某种官职名称的个人或团体,如国王、酋长、市民、臣民等,这些名称标志着他们是服从的或被服从的对象。另外,边沁认为主权者只能靠习惯性服从而生存,但我们又无法肯定臣民不服从到什么程度正好摧毁了主权者。这个程度仅仅只能靠印象来确定。

边沁眼中的“自然社会”是一个否定的概念,“政治社会”才是一个肯定的概念。在其论述中,他将那种无政府时对人们依本能聚集在一起的自由状态称为“自然社会”而与他所谓的“政治社会”完全对立起来,结果必然使人发生误解。但同时边沁又提出各种社会类型之间不存在着任何确定的界限,这一点是十分有价值的。

(三)主权的可能形式

边沁在《政府片论》中对主权可能采取的形式谈得很少,仅仅在第三、四、五章中分别有少许的论述。边沁关于主权可能采取的形式的观点是在对《诠释》中布莱克斯通采用传统的政府划分形似的基础上提出的。布莱克斯通认为可能有的政府形式应分为君主政体、贵族和民主的原则协调起来,即协调了力量、智慧、善良三者关系,同时又将最高权力赋予“三种彼此完全独立的权力者——国王、上院和下院”,希望以此形式防止权力的滥用。

边沁指出“国王、上院和下院”三者的权力并不是互相完全独立的,而且也并非代表不同的原则。边沁在《政府片论》中谈道:“国王可以用随意授予或取消高官厚禄的方式影响两院;而另一方面,国王日常的花费要依赖两院,而且特别要依赖下院;且不说他们还会对其他种种情况提出同样的看法。这些人将会判断我们的作者非常自信地去肯定的那些话中,究竟有多大程度的准确性。”(第182页)这正是边沁对布莱克斯通政府划分理论进行批判,但是他似乎又没打算为英国政体寻找一种更好的政府划分方式。总的来说,边沁并没有真正提出他自身的主权形式划分的理论观点。

三、对法律概念的界定

《政府片论》中边沁对法律有一定的论述,虽然琐碎和粗略。布莱克斯通称英国法律以往是成文法,“这种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的意志,在不同的国家,依据不同的宪法,便是人们所理解的法律。”他提出了法律与意志的概念,但没说法律是意志,而是称它为意志的表达(又称之为命令)。就此,边沁则认为事实上,法律既不是意志,也不是命令。但他在谈及“习惯性服从”时又说,“成文法是由命令组成的,普通法是由准命令组成的”。这里指的“命令”其实就是对上级意志口述表达;而“准命令”则指上级意志的暗示表达。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出,边沁对法律的概念在《政府片论》就有所涉及,因为他已经明确提及法律是“上级的意志或命令”,这实则是他法律概念学说的初步浮现。

总之,边沁的《政府片论》是其主权学说的集中体现,当然也涉及改革、法律界定的思想。虽然作为一部评论,边沁措辞激烈可能有时还有失偏颇,但这本书却给整个社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价值理论(功利主义)指导下的主权学说及改革源由,是非常难得的。

参考文献:

[1]叶中正:《二元主权:宪法进入边沁的法律体系的路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2月刊。

[2]参见[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作者简介:董玲(1981-),女,四川岳池人,四川人民出版社编辑,主要从事图书策划与编辑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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