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推出“20条”力促航运业转型升级

2013-04-29 00:44本刊编辑部
中国水运 2013年9期
关键词:船龄运力邮轮

本刊编辑部

面对航运企业效益不佳,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交通运输部8月26日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运力调控、转型升级、市场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制定了二十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以进一步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运力过剩、成本增长的突出问题,《意见》提出,调整延续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引导内河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淘汰和更新改造,2013—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贴;严格执行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按期退出航运市场。

同时,《意见》还鼓励建造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引导沿海干散货船运力有序发展;严格控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兼营国内运输;继续严控国内沿海和长江干线客运、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按照总量控制、择优选择的原则,有序投放客运、危险品运输船舶运力;继续加强长江干线干散货船运力宏观调控。

为了切实帮助航运企业松绑减负,《意见》提出了清理规范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进一步调整港口收费、规范船舶交易费、禁止收取速遗费等政策措施。其中,“三超”船舶、特种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护航费、船舶进出长江护航费、LNG船舶护航费、集装箱开箱查验取样送检费、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费、船舶供受油作业布设围油栏费、内贸运输煤炭物理性质检测费等5类7项收费明确取消。

同时,进一步研究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船舶证明签证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落实工作。《意见》研究提出港口经营性收费标准调整政策,完善港口价格管理机制,明确各港口不得与外贸班轮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装卸速遣费用。

在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意见》提出 “大力培育、有序发展邮轮运输,允许中资方便旗邮轮沿海多点挂靠”。同时,《要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政策优势和海峡两岸经济区的对台优势,推动邮轮金融、船龄、收费等方面政策创新;支持企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依托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延伸业务范围;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相关航运政策,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在政策引导方面,《意见》明确支持航运企业与货主企业加强合作,联合经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海峡两岸航运发展,允许经批准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捎带两岸中转货;支持开辟两岸四地邮轮航线。要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在水运行业应用,有序推进LNG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推进内河LNG动力船舶应用示范工程;落实水运节能减排方案,制定船舶能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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