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额诉讼制度

2013-04-29 13:22石玲畅丹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

石玲 畅丹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理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传统的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难以及时快速的处理大量急剧增加的案件,致使法院案件堆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德国等国家逐步建立起小额诉讼制度,其在世界各国得到了相当大的重视和应用。在我国,将小额诉讼制度纳入法律范畴,使其正式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能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平衡司法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 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 平衡公平 司法效率 法的价值

英国于1967年根据消费者协会的报告,在郡法院设立了请求标的额不足3000英镑的诉讼程序,1973年建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德国于1990年12月17日颁布的《审讯简化修正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对于初级法院不足1200马克的案件可以适用此程序处理;意大利于1973年规定了一个简易、快捷的劳动诉讼程序,并于1974年将此程序扩大适用于歧视案件和房屋租赁案件,1991年的民事诉讼改革设置了民事案件的治安法官和适用于该种法官的小额诉讼程序;韩国也早在1973年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同为东方国家的日本在二战后参照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建立了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在1996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六编中规定了不同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实际需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2010年6月,盲人蒋银栋为了一元钱公交车费将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丰台区人民法院。6月3日下午,24岁的蒋先生乘坐920公交车时,出示了《残疾人证》,但售票员坚持要他出示《盲人乘车证》,否则必须购买车票。在审判过程中,蒋先生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求法院判决。“一元钱案件”从一方面显示出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认为微小的权利也是权利,也需要通过正常诉讼程序加以救济;而另一方面,从诉讼效益角度看,一元钱的诉讼既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也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点得不偿失。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社会中,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来强。然而很多时候诉讼当事人面对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会望而却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观念深入人心,虽然想要得到正义的裁判,但往往因为时间、金钱和精力的不足而放弃自己的权利。现代社会民事纠纷增加而导致案件的增多,使得司法审判面临日益增大的压力,司法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分配;“运行良好的法院能使政府有机会了解公民,使政府对人民的需求做出反应。”可是面对司法资源的紧缺,以及司法程序的冗长,案件的不断增多,法官们疲于应付各种复杂纠纷,审判资源极大浪费,致使众多微小权利人的困难长期得不到救济,其后果必然是公民对司法制度的疏离,对法律的不信任。当事人宁愿靠合法的自力救济解决纠纷,也不选择诉讼方式,致使法的价值最终也难以实现。正是基于这么严峻的局面,小额诉讼制度—这种不拘于法律严格程序的适用得以出现;使许多普通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实践,不再处于空想的现状。它主要适用于民间的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而仅在给付数额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费、暖气、天然气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等等。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当事人不再受财力不足、法律知识欠缺、时间紧迫等因素影响,会毅然行使诉权,它既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也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具有重要的诉讼实践意义。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特点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从立法角度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制,使得所属案件能够及时快捷的处理,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同时考虑到中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修正案对小额诉讼案的门槛作了相应的规定: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下。

小额诉讼程序是针对情节轻微,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相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更为便捷。通常理解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和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它是基层法院以及派出法庭审理小额案件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还要简化的一种程序。其具有以下特点:

1、小额诉讼所审理的案件为小额事件。即指情节轻微,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事件。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情节轻微,即事件情形较微小,事实清楚,如小额交易产品瑕疵的救济、小额的消费借贷等;第二,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如小额金钱给付请求。

2、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简化。对于小额诉讼的当事人来讲,简易程序所需时间和费用还是相当大,他们需要更为简化的程序使其成本和收益平衡,小额诉讼程序即属于此。

3、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由于小额诉讼的情节轻微,使其引入非职业化法官成为可能。而且像假日法庭、夜间法庭这些非正式的审理组织的出现,在这些组织中可以吸收具备一定资格的优秀律师担任临时法官从事审理活动。

4、注重调解,调解和审理一体化。法官直接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话,设立专门的调解程序,主动提出和解方案。

5、快捷、低廉和高效。小额诉讼审理期限较短,从受理到审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多数案件可以当时受理,当时宣判,极大的缩短了审限,降低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6、一般来讲原告无权上诉,被告无权反诉。在小额诉讼中为了防止诉讼的拖延,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诉讼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是一项重要的革新,它体现了法律随着社会制度变化而不断变化与完善。

总之,小额诉讼制度是解决现实生活中情节轻微、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不适宜运用正常复杂的司法程序,比简易程序还要简便、快捷、低廉和高效,其实行一审终审制,更容易接近普通百姓并得以广泛适用。

三、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比较

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调解程序。简易程序是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广义的简易程序包含小额诉讼,但事实上,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不管是在诉讼理念上和诉讼方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13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共5个条文。相比普通程序,其简易性体现在:(1)可以口头起诉,可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2)由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独任审判;3、审判期限较短,为三个月。简易程序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群众、简化了诉讼,快速解决纠纷,但仍然未对中国的简易程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只是在普通程序环节上的简化,未充分考虑到小额、轻微事件处理的特殊性;有人形象的称之为“普通程序的精装版”。所以,在处理小额和情节轻微的事件时,不可避免的存在与普通程序相同的制度缺陷。小额诉讼程序不仅是为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通过简化的努力使一般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它鼓励当事人诉讼,限制律师参与以降低诉讼成本,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降低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可根据案件事实达成和解方案,具有非诉讼性特征。

与调解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又具有相当程度的诉讼性。调解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原则,在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其共同点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但不同之处主要有:第一,范围不同。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于关于人身案件的诉讼,只适用于财产纠纷,但调解程序可以;第二,性质不同。调解程序注重调解,即当事人基于自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出面进行调解,而小额诉讼诉讼性较强。

四、小额诉讼之法的价值

民事诉讼修正案将小额诉讼正式纳入法律程序,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对于法的价值的实现也是显而易见的。不仅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更使诉讼程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使案件分流就如同疾病一样,外科的去挂外科的号,内科的去挂内科的号,急诊的去急诊室,住院的住院,分工合作,减轻普通诉讼程序的诉讼压力。

但是,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都必然存在着某些不足,小额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因为是小额标的诉讼致使对案件的不重视,反而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合法的保障,所以,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法的价值。美国当代综合法理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1991)认为,法律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一个法律制度想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要致力于创造秩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的价值体现在对秩序的维护、对自由的保障、对效率的促进、对正义的实现以及对人权的保护等多方面。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就是法的一般价值在诉讼程序的体现,即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秩序的维护和公正的保护。[8]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严谨程序规则体现了司法的程序性和公正性;小额诉讼以及其他程序实现平衡公正和司法效益的功能,其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救济程序,对于社会和谐的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体现了法的作用性和价值性。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西藏民族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MY2012050):“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调查报告”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肖建国.诉讼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宋冰.程序、正义和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J].法学研究,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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